阅读网 » 文化 民俗 » 儒家伦理争鸣集

天天低价之36元热购风

[书] 儒家伦理争鸣集

书名:儒家伦理争鸣集
作者:
ISBN:7535139914
出版社:
出版时间:
7-5351-3991-4 CNY40.00 题名与责任者: 儒家伦理争鸣集 以[亲亲互隐]为中心 = A Collection of Contention about Confucian Ethics 郭齐勇主编 eng 出版发行项: 武汉 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4 载体形态: 971页 21cm 书目/索引附注: 有书目 并列正题名: Collection of Contention about Confucian Ethics eng 其它变异题名: 以亲亲互隐为中心 学科名称主题: 儒家 伦理学 研究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B82-092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B222.05 个人名称—等同责任者: 郭齐勇 主编
有售书店:卓越网 当当网

回到历史情境才可能理解经典

文:陈壁生  
出处:博览群书 2005年第4期

  当下中国大陆的传统文化研究状况,无论如何让人乐观不起来。且不说民国时期国学大师们的研究著作,仍然引领着当下的研究方向,就是“海外中国研究丛书”中西方汉学家的研究成果,亦为大陆学界所望尘莫及。近年肇始于刘清平先生的“孔孟腐败论”在中国哲学研究领域颇受注意,引起了学界关于儒家伦理、儒家传统乃至对于整个中国文化的认识和评价的论战(湖北教育出版社将其汇集为《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一书)。我认为,罔顾历史背景而对传统文化、哲学进行粗暴的批评,这样的“学术成果”,既无补于当下的现实批判,也与古人的思想智慧风牛马不相及。

  在《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论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中,刘清平先生认为,“当前的缺失公德现象,儒家伦理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显然是难辞其咎的,必须承担起它所应当承担的那份责任。”这是极端化的“文化决定论”逻辑。刘清平先生儒家伦理“难辞其咎”的证据,就是《论语》与《孟子》中的几句话,例如《论语》中说:“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一直在其中矣。’”在刘清平的眼里,这是“孔子却希望人们不惜牺牲诚实正直的社会公德,通过‘父子相隐’来维系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从而明确地将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而孟子,却因为赞成舜封其弟象,而变成“公开赞许舜在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从而成为中国二千多年腐败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说到底,就是“由于儒家伦理赋予孝悌私德以远远高于仁爱公德的终极意义,结果,在它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只有血亲私德才能构成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内容,而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公德则必然受到前者的束缚限制,以致丧失自己的自律意义,难以获得充分发展。”(见郭齐勇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

  让我们暂且在刘清平的语言思想逻辑中理解孔孟思想。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例如先秦法家所期望的理想社会,或者民族国家兴起之后的现代国家之中,“社会公德”无疑是置于“血亲私德”之上的。因为唯有泯灭血亲私德,才可能让一个国家、团体高度组织化。但是,假设要在儒家范围内探讨所谓“孝悌私德”与所谓“仁爱公德”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是要问“孝悌私德”与“仁爱公德”哪个更高,而是要问,“仁爱公德”的合理性何在?建立一种社会公德的合理性何在?孔孟的回答,是必须在最真实、最原始的伦理情感中,以这种人人皆有的情感来建立一种社会公德,而这种情感,就是孝悌。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赋予的,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所有人伦关系之爱最基本、最真实的爱。也就是说,所谓“仁爱公德”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孝悌私德”的基础之上的。《论语·学而》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朱熹集注中解释道,此句“言君子凡事专用力于根本,根本既立,则其道自生。若上文所谓孝弟,乃是为仁之本,学者务此,则仁道自此而生也。”“仁主于爱,爱莫大于爱亲,故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徐复观先生在《中国孝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历史中的诸问题》中也说:“孝是出于人子对父母的爱,即是仁的根苗。孝的实践,即是对仁德初步的自觉,初步的实践;也即是对仁德根苗的培养。”正因如此,孔孟在“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国家伦理”之间的选择中,才坚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因为以孝悌为核心的家庭伦理,是培养一个人仁爱情感的根源所在。

  作为一种伦理观念的“孝”,必须以自然的血缘情感为基础。《论语》“亲亲互隐”的例子中,偷羊这一行为本身是完全不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的。在一个陌生社会或者契约社会之中,对偷羊的揭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表现,必定得到支持。但是在儒家看来,如果是父子互相揭发,那就违反了父子本来的天然情感,是违反人性的,孔子并不提倡。“直”是真性情,无论仁、义、礼、孝,都是建立在这种真性情的基础之上。孟子所说的仁之四端,同样建立在人的内在情感的直接呈现的基础之上。《孟子·公孙丑》说:“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这种“怵惕恻隐之心”,就是内在良知的呈现,也是“仁”的心理源泉。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的情感,都是从具体的生活世界真切的感知而产生,而且它们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一种礼治秩序的基础。如果没有所谓的“孝悌私德”的终极性地位,所谓“仁义公德”毫无合理性,更毫无根基。把所谓的“仁义公德”凌驾于“孝悌”之上,那是法家的理论核心。

  我们研究传统,无论是像新儒一样的“同情之理解”,还是像反儒那样的“批判之理性”,都首先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理解,而不是先空悬一个现代价值,用这个现代价值强加于古人头上,对古人进行批判。把传统经典中那些在今天一眼看去好像很不合理的话,放到它所发生的历史情景中去,才有基本的理解。譬如《论语》说:“父母在,不远游”,如果不从历史的角度,不了解当时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状况,按照现代人的逻辑,就会说这是父母严重压抑了子女的前途与发展。再如儒家被批判得一塌糊涂的“贞洁”观念,历史上,唐朝是鼓励丧偶妇女再嫁的,清朝是强调“从一而终”,再嫁是让人看不起的。这绝不是因为儒家这种观念凭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是跟社会人口有关。唐朝土地与人口的比例,是人口少土地足,于是鼓励妇女再嫁,生育;清朝人口暴涨,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恰有宋明理学大力倡导的贞洁观,于是政府与地方也就提倡贞洁。古人为什么要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是古人不懂计划生育,而是人老了没有社会保障,都得靠儿女养。中国现代转型以来,经历的是一种社会结构的转换,许多传统观念,许多圣人之法,在今天看来或许不能理解了,但是把我们今天的“问题”,放回到圣人之法的历史情景中,就都不是问题了。所以“圣人之所以为法”在今天才会特别重要。只有回到历史情景,才能理解圣人之所以为法。

  同样,对孔孟极力强调孝悌,并把孝悌作为他们伦理的核心,也跟传统社会的结构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关。传统社会中,孝悌的优先性地位,有力地维护了家庭道德,使生命个体与对生命个体造成无边威胁的专制政治之间,有了一个“家”作为缓冲地带,缓冲了“国”对“身”的威慑力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这一概念。他说,西洋社会是一种“团体格局”,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大学》把这种波纹表述为“身”、“家”、“国”、“天下”。在专制政治中,专制统治者自然力求普及“社会公德”,极力抬高“国”的地位,以“国”去泯灭“家”和“身”。儒家以孝悌为伦理核心,恰恰是通过家庭、家族的力量平衡了专制政治对个体生命的戳害力。徐复观的《中国孝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历史中的诸问题》中说:“家庭及由家庭扩大的家族,它尽到了一部分自治体的责任。”“中国人生活的大部分,是在家庭及家庭扩大的宗族的自治堡垒之内。在这种自治堡垒里面,不仅是经济利害的结合,同时也是孝弟的道义结合。”专制统治者非常警惕家族对专制政治的威胁,所以秦始皇、汉高祖等皇帝才会强令把距离朝廷较远的大家族迁徙到京师以及京师附近。

  无论从社会结构上还是从生活方式上,我们与传统都有了极大的距离,正因如此,传统文化正在经历一场前途未卜的变化,学者们纷纷提出各种文化理论探求传统文化的出路,例如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论、陈序经的“全盘西化”论、李泽厚的“西体中用”论、林毓生的“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论乃至陈明的“即用见体”论等等。正因为传统与现代的革命性断裂,我们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按照今天的生活情景来理解古代经典的思想了。例如“父母在不远游”,意味着在一个流动性不强的社会中,这一原则表达了子女应该在膝下让父母颐养天年的期望。再如,回到传统社会状况,回到“圣人之所以为法”层面,便可理解三年之丧是维系传统父子伦理情感的一个重要表现。礼制的精神就是要安顿人们最真实最亲切的感情,像《论语》《孟子》等经典,主要内容都是一些生活原则,这些生活原则曾经安顿了中国人的生命,因此对这些生活原则的理解,必须回到它们产生的生活状态中去。唯有如此,才可能真正把握经典的精神,向古人学习智慧。以今天的生活为标准去否定古代的生活,以今天的社会价值去否定传统的伦理价值,这种空悬一个现代价值,去古代经典寻找靶子的做法,不但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更加远离了传统的智慧。

  “深度腐败”的观点在纸媒和网络均十分惹人注目,刘也多有辩护和申说。但对下面这个贴子一直没有做出回应,姑且附录于此,作为本文的结束吧:

  “亲不举证”,是对亲情的理解与重视,至少属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智慧。汉代,作为统治者的皇帝经常下诏免“父子相匿”罪——他难道不知道维护“社会性公德”?难道要鼓励“深度腐败”?不是。因为他更清楚,家族的稳固与社会的稳固相关,社会的稳固与政权的稳固相关。“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就是因为通过自然亲情的演绎表达,情感凝结为信念而成就一种仁的人格。“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所以才有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历史经验。而告奸成俗,在家族作为生活和生产的基本单位的时代里,从细部来说也许能够成就法律那“无情的智慧”,但从整体来说,却只会意味着整个社会基础的瓦解崩溃。因为“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大义灭亲同样是儒家所表彰的,那需要具体的分析。但可以肯定,“攘羊”不在此列)。

  乱伦比通奸普遍治罪更重,也是基于同一理由。

  另外,法家指责儒家的重私轻公、“上下相匿,以文避法焉”(“以文避法”与“以文乱法”中的“文”,是礼俗原则。民“怯于公战,勇于私斗”之“公”是公室,即另一大家族,而不是公共publics),立足点并不是正义,恰恰属于以一人之私灭天下人之私,是对正义的真正破坏和践踏。所以,简单摘取一些自由主义的“现代”观点价值对儒学的亲情伦理进行批判并不十分合适。自由主义思想的权利概念、功利主义倾向和理性主义色彩,在这一问题上更多的应该是偏向儒家而不是法家思想一边。

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

文:刘清平  
出处:博览群书 2005年第4期

  如何理解和看待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对现实生活发挥着重大影响的儒家伦理,是一百多年来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自从我在《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美德还是腐败”一文(以下简称“美文”),指出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后,在学术界也引发了一场热烈讨论。最近出版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一书,收录了许多或直接或间接地批评我这一见解的文章。拜读之后,觉得其中有两个重要的问题关涉到对待儒家伦理的根本态度,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想在这里做出一些回应,以就教于批评者和学术界。  

  一   

  无需细说,几乎所有的批评者都不同意我把舜的两个举动判为腐败;其中,郭齐勇、杨泽波等论者提出的一条基本理由就是:我的判定依据的是当代人的道德准则、我国的现行法律乃至当代西方的法理精神,因而有违于哲学研究中的历史性原则。(第13~15、95~97、112~114页)

  毋庸置疑,我的上述判定的确依据了当代人的某些基本道德准则,尤其是依据了当代人有关“腐败”的某种通行观念——官员不惜损害公众利益而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因为这不仅是我,而且也是我的批评者作为当代人无法摆脱的视界。不过,我在“美文”中却从来没有诉诸于任何当代的法律条文——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否则,我完全有理由把舜的“窃负而逃”不仅判为腐败、而且判为犯罪。在我看来,“腐败”与“违法”属于两个彼此交叉但并不重合的范畴,不能随意等同。正是出于这一理由,我也根本不同意郭齐勇、杨泽波等论者的下述见解:既然舜的两个举动在当时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把它们判为“腐败”。(第18、65~72页)其实,历史上许多严重的腐败现象如卖官鬻爵等,在当时也具有所谓的“合法性”,但照样受到许多人包括儒者在内的正当批评,因为它们恰恰具有损公肥私、任人唯钱的典型腐败特征。

  这里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我的上述判定同时也依据了历史上的某些基本道德准则,其中首先就包括孔孟在两千年前提出的“仁爱”、“仁政”、“尊贤使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等伦理观念——这一点从“美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事实上,虽然当时或许还没有“腐败”这个术语,但孔孟已经从这些道德准财出发?’严厉批判了一些官员见私利忘公义的腐败举动。例如,在《孟子》开篇的那段著名对话中;孟子便猛烈抨击了一些诸侯大夫只考虑“何以利吾家”、“何以利吾身”、却遗忘了儒家仁义理想的做法——尽管这些做法在当时显然也是完全“合法”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孟子那段有关“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的著名论述几乎可以视为不加掩饰的腐败宣言的话,那么,孟子的这段著名论述则几乎可以视为旗帜鲜明的反腐败宣言,因为它公开主张:任何只追求一己一家狭隘私利,却损害天下民众正当权益的举动,都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今天我们有关“腐败”的通行观念,甚至可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孟子的这段论述。从这里看,我们其实没有理由把普遍主义与历史主义非此即彼地对立起来,因为历史性的东西有可能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普遍性的东西有可能本身就植根于历史性。

  那么,从孔孟提倡的这些兼有普遍性和历史性的道德准则看,舜的两个举动是不是可以判为腐败呢?郭齐勇、杨泽波、丁为祥等论者特别强调了我在“美文”中已经提及的那两个因素(亦即舜没有把父亲立为太上皇,以及另派官吏治国、不让弟弟“暴民”),认为它们足以证明孟子和舜的目的只是旨在巩固血缘亲情、维系家庭美德,并未违背仁政观念、牺牲“博施济众?的理想,更没有为自己和家人牟取私利,因为儒家从不主张自家利益高过百姓福祉,也根本反对把“私德”与“私欲”混为一谈。(第6、15~18、72~73、189~193页)

  然而,正如我在“美文”中指出的那样,这两个因素只能证明孟子和舜并没有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自觉动机,却不足以证明舜的两个举动也不会在实际上损害百姓权益、牟取家庭私利。很明显,在“窃负而逃”中,舜不仅根本扭曲了当时社会公认的“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严重伤害了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并且还断然放弃了“为民父母”的崇高使命,彻底遗忘了普天之下的仁政事业;而他以如此损害公义为代价所获得的,却首先是犯下杀人罪的父亲可以不受任何惩罚,能在“终身欣然”中度过余生这一不正当的家庭私利。同样,在“封之有庳”中,舜不仅违背了孟子提倡的“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儒家原则,而且最终还要利用有庳民众创造的财富来“养”尸位素餐的弟弟,使其坐享不正当的荣华富贵——因此,这一举动只能说是“博取于民而能济弟”,不能说是“博施手民而能济众”。换句话说,这两个举动的实际后果恰恰是只注重“何以利吾家”,却遗忘了“仁者爱人”的理想,以致使孟子和舜自觉维护的血缘亲情和家庭私德也受到了私利私欲的玷污扭曲。所以,即便撇开当代人的基本道德准则,按照孟子在两千年前提出的上述道德准则,我们也只能把它们判为见私利忘公义的腐败举动。就此而言,把舜的举动判为腐败,其实也可以看成是儒家伦理在深度悖论中的一种自我批判。

  令我颇感意外的是,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在为舜的举动辩护时,一方面抽象地强调儒家从不主张自家利益高过百姓福祉,另一方面又在承认“庇护亲属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同时明确认为: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儒家主张应该偏袒亲情私利,甚至强调,即使在今天,除非是涉及重大的国家机密、安全、利益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都应偏向保护亲属利益”(第53、103、108页)。

  这里应该说明的一点是:如上所述,舜的两个举动所涉及的并不只是泛泛而言的“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首先是普通百姓(包括受害者的亲属在内)的正当权益与舜自己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免受法律惩罚与凭空享受富贵)之间的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几位论者强调舜的举动旨在“偏向保护亲属利益”,只能说是损害正当的公共利益、偏袒不正当的亲情私利;而依据古今公认的道德准则(包括孔孟提倡的“仁爱”准则),普通人这样做便是令人鄙夷的损人利已、损公肥私的缺德举动,官员们这样做更是令人痛恨的只利吾家吾身、不要仁义道德的腐败行为。有鉴于此,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居然凭借“偏袒亲情私利”这样的理由来论证舜的举动完全正当合理,甚至是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这确实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几位论者陷入了自相矛盾,而是首先在于:他们对儒家伦理的这种理解,最终必然会使其滑向缺德伦理、腐败伦理的深渊。诚然,今天我们不必要求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大公无私、毫不利己;甚至,今天我们还应当积极维护每个人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使其不会受到不法侵犯。不过,很明显,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鼓励人们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亦即为了维护自己亲属的不正当利益,牺牲广大公众的正当利益。并且,在我看来,虽然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在客观上的确具有压抑公德、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但孔孟这两位大思想家从来没有自觉地主张在公众利益与亲属利益出现冲突时偏袒后者,相反总是从“仁者爱人”的立场出发,对那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不道德举动持批判的态度;因此,从思想实质上看,他们只是陷入了一方面想从血缘亲情出发实现普遍仁爱,另一方面又凭借本根至上的血缘亲情否定依附从属的普遍仁爱的深度悖论。相比之下,几位论者公开主张在自家利益与百姓福祉出现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虽然可以消解孔孟儒学的上述悖论,却显然与孔孟本人提倡儒家伦理的自觉目的南辕北辙、正相反对,其结果只会使儒家伦理沦为鼓励人们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缺德伦理、腐败伦理,同时也使孔孟真诚提倡的“仁者爱人”、“恻隐之心”变成虚伪的欺骗和造作的矫饰。事实上,今天那些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见利忘义、不守公德的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恰恰就是在百姓福祉与自家利益、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出现冲突时,不惜牺牲百姓福祉、国家利益而偏袒自家利益、亲属利益。难道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愿意依据自己理解的“儒家伦理”,来为这样的缺德或腐败行为辩护?  

  二   

  另一个让我感到意外的问题是,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一方面没有根据地指责我凭借当代西方法律把舜的举动判为腐败,另一方面又花费大量篇幅,特地引证当代西方法律有关“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可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来为儒家伦理辩护,认为这些规定与孔孟在“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问题上的观念“并不相违”、“不谋而合”都赞成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因而可以证明儒家伦理对血缘亲情的肯定是正当的;杨泽波等论者甚至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与欧美国家刑法典之间存在“怵目惊心”的比照,并因此凭借后者指责前者“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第2、14、46~49、53、101~114、746~748页)

  这里有问题同样不仅仅在于这些论者陷入了自相矛盾,而是首先在于: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们忽视了一个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的天壤之别。很清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举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的评价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前者把它们看成是天理人情之直的大孝美德,后者则把它们看成是可以减免刑罚的违法犯罪。更确切点说,传统儒家伦理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人人都应效仿的圣王美德(所以,在古代广为流传、今天还有人提倡的二十四孝故事中,舜“窃父而逃”便被列为首位),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惩处;相比之下,当代西方法律则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必须加以惩罚的违法犯罪,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道德上加以提倡。显而易见,任何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内拥有基本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并不相违”的“不谋而合”,而是存在泾渭分明的巨大反差。

  诚然,按照当代西方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不过,这一点既不足以证明它与传统儒家伦理“不谋而合”,也不足以证明传统儒家伦理的正当合理。问题在于,当代西方法律从来没有像传统儒家那样赋予血缘亲情以至高无上的意义,也从来没有像几位论者那样主张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后者。恰恰相反,首先,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违法犯罪,这已经充分表明它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奉为至上原则的,因为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无论是否亲属)只要从事作伪证或是协助罪犯脱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相比之下,倘若像传统儒家那样一方面承认普通人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属于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又认为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不是违法犯罪,而是圣王美德,显然是把血缘亲情无条件地凌驾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其次,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可以减免刑罚,实际上是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至上原则的基础上,相对肯定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亦即鉴于亲属关系与普通人际关系有所不同,包含血缘亲情的因素,所以才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的犯罪行为时,不按寻常论罪。就此而言,当代西方法律并没有牺牲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偏向保护罪犯亲属的不正当利益,而是在充分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坚持惩处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基础之上,承认血缘亲情具有相对性的价值,亦即将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从属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至上原则。相比之下,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坚持传统儒家的立场,称赞“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成就内圣外王的最高美德,则是五条件地把血缘亲情视为绝对性的最高价值,偏袒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乃至不惜由此损害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几位论者所肯定的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明显存在无可否认的深度差异,根本不能说成是什么“并不相违”、“不谋而合”。

  进一步看,在我国现行刑法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也不像杨泽波等论者认为的那样存在“怵目惊心”的断裂。首先,在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属于违法犯罪这个关键点上,它们的实质是完全一致的,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都不见传统儒家血亲情理精神之痕迹。其次,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脱逃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减免刑罚,但它有关刑期范围的规定同样也为肯定血缘亲情的相对价值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就此而言,杨泽波等论者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指责没有任何正当的根据。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孔孟在两千年前提倡“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以及程朱在一千年前赞许“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都受到了他们所处时代和社会的重大影响;因此,今天我们在批判他们的这些观念时,也应该对其中包含的历史性局限给予充分理解,不必苛求。然而,倘若像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那样,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依然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当作圣王美德来歌颂,把传统儒家伦理中那些具有严重历史局限的糟粕美化为具有普遍永恒意义的精华,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主张它们与当代西方法律并不相违、不谋而合,却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其结果只会使儒家伦理最终滑向违法伦理、犯罪伦理的深渊。事实上,几位论者的有关论述很容易给读者留下一种错误的印象,以为传统儒家伦理提倡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在当代西方法律中也依然受到了肯定和鼓励,而我国现行刑法则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不近人情、甚至违反人性。

  综上所述,究竟是采取一种自我批判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扬弃其糟粕、汲取其精华,以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其发扬光大,还是采取一种原教旨式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抱住那些陈旧腐朽的因素不放,甚至最终把它推向缺德伦理、腐败伦理、违法伦理、犯罪伦理的毁灭深渊,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重问题。

浙ICP备05076996号

版权所有 © 2008 Yuedu.org 保留所有权利。联系我们
使用此网站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使用条款。
系统基于 Discuz! 6.1.0 构建。由 Google 提供搜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