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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美国公民权

书名:美国公民权
作者:
ISBN:7208057559
出版社:
出版时间:
7-208-05755-9 CNY15.00 题名与责任者: 美国公民权 寻求接纳 (美) 茱迪·史珂拉著 刘满贵译 出版发行项: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载体形态: 81页 23cm 丛编说明: 世纪人文系列丛书 二 世纪前沿 书目/索引附注: 有书目 提要或文摘附注: 本书作者勾勒了美国黑人奴隶、白人妇女争取选举权和工作权的曲折历史,力图批判地阐明,在美国这个承诺政治平等和接纳包容的现代多元社会里,依然遗留着歧视和不平等的诸多现象,美国公民权的历史演变和现实问题不容漠视。 统一题名: American citizenship : the guest for inclusion Chinese 学科名称主题: 公民权 研究 美国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D971.21 个人名称—等同责任者: 史珂拉 (Shklar, Judith), 1928-1992 著 个人名称—其它责任者: 刘满贵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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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幻觉的自由主义”

文:谭彦德
出处:中国图书商报 2006年9月  

这是美国自由主义名家史珂拉女士第一本被翻译为中文的作品。史珂拉的自由主义路向被概括为“打掉了幻想的自由主义”(The Liberalism without Illusion),这本书就是一个最好的体现。她的自由主义对什么东西没有幻想或者说没有错觉?当然是对美国的历史、现实和将来,这些构成了美国公民权的历史维度。

史珂拉女士充满了知性真诚,对美国历史的阴暗面从不讳言。她刻意指出,“我一直小心翼翼地不去附和他们(指大名鼎鼎的亨廷顿和Louis Hartz)试图掩盖美国历史上不平等现象的倾向,尤其是在夸大美国的自由方面”,在行文中也直呼存在奴隶制的美国社会为“半自由社会”、存在“半专制统治”。而所谓的清醒的自由主义路向看到的是,美国从来就不是沿着单一的直通自由的大道前行;事实上,在美国公民权概念的发展史中,持久存在的恰恰是由反自由倾向引起的一系列冲突或者说种种冲突的权利要求。美国一直存在着“政治的傲慢”、“专横的制度”,宪法只是名义上废除了贵族。也就是说,美国在拥有一个自由和平等的传统的同时,也有着一个同样强大和持久的反自由、反平等的传统,而这两种传统的冲突也就是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冲突正是美国历史的主线。

这种自由主义路向反对美化美国的历史和现实,对其作单向度、平面化的理解,敢于直面标榜自由、平等的美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中的种种严峻的不自由、不平等;它告诉读者,其实公民权也好、自由平等也好通通都是艰苦斗争甚至浴血奋战的成果。时至今日,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承诺依然没有完全实现,“平等公民权的其他标志、挣钱谋生的机会并没有被争取到手”。也就是说,美国国内的自由化、平等化、民主化的任务远未完成。这种自由主义路向还意味着清醒的头脑,不追求不可能得到的东西,例如“关于社会身份,根本没有平等可言”,“资质或财富的平等并非人类的制度能够制造出来”;也不对种种权利作过于浪漫的想象和承诺,例如“作为有效的政治行为,选举权并不实用”、“选举权并不能保护南方黑人”。

事实上,在我看来,史珂拉这本书的头号关键词并非公民权,而是奴隶制、奴隶身份(slavery)或者奴役状态(servitude),正是在这里体现了她的慧眼识珠。作者明言,本书的努力即在于再现这样一种被严重忽略的事实:“奴隶身份不仅对美国黑人和南北战争期间那一代人普遍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且对那些既没有面临奴役威胁也没有积极、强烈地反对奴役的人们的思想和恐惧也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也就是说,奴隶、奴隶制、奴隶身份、奴隶状态这一组词是理解美国政治思想史以及美国现实的一条红线,这组词往往主导着美国政治中的重大辩论,一直对美国人思考公民权的方式有着巨大影响。美国人往往以这组词为标尺,来衡量自己的处境,表达自己的诉求,尽管有时候不无夸张;史珂拉这里讲的美国公民权的两个重要成分恰恰可以以奴隶状态为反面参照而得到理解。作者指出,“slavery”这一政治学词汇就是美国奴隶制的产物,对奴隶身份的恐惧一直是这一特定公民权观念的核心。而美国的自由化和民主化的过程,就是一波接一波的奴隶起义和反抗的过程,先是黑奴,然后是所谓“半奴隶”、“家庭中的奴隶”、“拿工资的奴隶”、“契约奴隶”等等;同时也是落实《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过程。美国政治的幸运或不幸之处或在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给美国人民争取公民权以及其他权利提供了难得的尚方宝剑,《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既是幸福之源,也是动荡之源。换言之,当年英裔美国人从英国人那里争取独立和自由的斗争,给日后所有类似的斗争提供了最有力的范例。

其实,美国是一个非常奇怪的国家:“奴隶制和宪政民主制相互并存的状况将美国与其他现代国家区别开来。”但是,今天的我们甚至美国人自身都忽视了这一点,对此失去了基本的敏感度,以为这是司空见惯,而这恰恰就是一种“带着错觉的自由主义”。史珂拉对奴隶身份在美国政治史和思想史中的挖掘,使她得出了这样一个基本的洞见:一方面是公认的政治权利平等思想,一方面是强烈地将大批人排斥于公民权之外的共同愿望,二者之间的紧张状态为美国民主史的每一个阶段留下了明显的印记。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吊诡的挤公交车的心态:当你还没有上车的时候,你总是认为车里还没满或不够满,你的最大愿望是挤进去;而当你挤进去之后,你的最大愿望立刻就变成再不希望车外的人进来,你总是认为车里已经够满了。然而,历史的演进正如托克维尔所言:“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也就是说,在基本实现了政治权利的平等之后,社会经济领域的平等化就将不可避免地被提上议事日程了。民主的逻辑就是要实现诸群体、诸领域的平等化,并不会停顿于某一个群体,也不会停顿于某一个领域。

史珂拉的自由主义以及美国的自由史本身都遵从了这样的逻辑,是以史珂拉指出“政治权利平等是美国公民权的首要标志”,但是只有有收入的人才能是完全的公民。本书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谈Voting,第二部分谈Earning。她指出,选举权和收入权(the vote and the opportunity to earn)是美国公民的标志,也是美国公民权中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成分。

实际上,随着自由主义的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基本解决,经济民主的问题在美国已经日益凸现。自由主义者日益把注意力投入到经济领域,因为没有经济条件的支撑,政治权利的享用将大打折扣,甚至无从谈起,经济条件对个人的限制甚至超过政治权利对个人的限制,或者至少同样致命,这就是为什么史珂拉在本书的结尾大声疾呼“收入权不是一种有关自尊的权利,而是一种免于被剥夺公民身份的权利,是一种利害攸关的权利”,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自由主义大师以赛亚·伯林区分了自由和自由的条件,今天我们如果仍然忽视“自由的条件”,不知道贫困和失业也是政治问题,那么我们就还没有摆脱“充满幻觉的自由主义”。

成为美国人意味着什么

文:刘晗
出处:南方都市报 2006年8月

    1989年5月,著名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史珂拉女士在犹他大学的“坦纳讲座”中发表了自己对美国宪政的总体性看法,并于1991年将其形成论文付梓成书,在书出版的第二年,她便仙逝。对关注美国宪政的读者来说,史珂拉的临终之作短小而凝练,以小见大,深入浅出,实为上佳之作。

    史珂拉认为,寻求接纳而获得公民身份乃是美国宪政史的基本动力,从被排斥在外(黑人奴隶、女性)到介入政治领域之中,对公民地位的渴望是美国宪政历程的核心线索。这种热望的真实历程和现实处境体现为,一方面美国的立国之本是政治权利平等思想,另一方面则是现实政治历程和经济领域中将大批人排斥于公民权之外,这种张力贯穿在美国民主史的每一阶段。因此史珂拉将美国公民权的核心归为选举权和收入权。

    就前者而言,投票乃是获得政治共同体的内部认同和成员接纳的标志和认证方式,“是选举让人成为公民。”正因为如此,具体的投票动作在史珂拉看来是不甚紧要的,公民不去投票并不一定意味着政治冷漠,而只是因为他已经获得了成员身份。进一步说来,个体被赋予选举权仅是政治共同体的身份确认,而争取现实利益则需进一步的政治行动,因为选举权本身并不能直接保护个体利益,个体必须在其基础上组成团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其自身利益。

    人格上的平等乃是选举权的核心标准,因此选举权是超越阶级、财产限制、肤色、种族和性别等特征的。肤色和种族问题自不待言,史珂拉特别强调了财产限制的问题。在古典时代,财产限制是普遍的,但即使到了1829-1830 年的弗吉尼亚制宪会议期间,也有人将共和国看作一个合资公司,以贡献钱财多少的标准来分配政治权利从而否定了普选权。史珂拉站在契约论的基础上认为,“共和国不是一个商业公司,而是一个用契约将人们团结在一起的联盟,共和国的公民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用公司法的术语来说,共和国是一个“人合”团体,而不是“资合”团体。

    正是在这里、史珂拉认为必须在经济领域实现基本的平等,才能真正保证政治权利的平等,这就是史珂拉把收入权看作是美国公民权的基本要素的原因所在。换言之,人们通过契约论的证明和现实历史斗争而获得的平等选举权和公民地位也有可能因经济劣势和由此引发的依附境况而大打折扣,“任何集团运用自己的财富‘在政治事务中行使超越自己影响力部分的权力’”有可能摧毁平等政治权利格局,将美国引向新的贵族制和奴隶制。

    因此,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个体必须在社会经济领域能够赢得足以自我生存和自我独立的经济份额,才能保障政治权利的平等状况。

    如果说“能投票”使得人们迈向公民地位的话,只有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我们才是真正的公民。史珂拉认为劳动和收入的权利虽然没有明写在宪法之中,但却是整个政治结构的前提,是众多利益中最为优先的一个权利主张。同时她指出,那么收入权的政治效果也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实现其效果,即自我独立和自我支配。无论如何,在经济上实现自主地位,从而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和独立工作的意识,是美国公民权的另一个要素。

    而正是在此处,史珂拉对美国公民身份的总结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大有可比较之处。罗尔斯在政治权利领域的“平等原则”可以对应史珂拉讲的“选举权”,即赋予基于人格平等的政治权利,并通过此权利将去除阶级、肤色、种族以及性别特征的人们融入到同一共同体之中(所谓“无知之幕”);而社会经济领域的“差别原则”则通过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社会经济分配上达至公平,实现“民主的平等”,这跟史珂拉讲的“收入权”作为平等公民的必要条件,似有息息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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