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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封建社会

书名:封建社会
作者:(法) 马克·布洛赫著
ISBN:7100041848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04

有售书店:卓越网 当当网
上卷, 依附关系的成长 / 张绪山译. 下卷, 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 / 李增洪, 侯树栋, 张绪山译.  

本书作者在介绍了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后,从“依附关系的成长”和“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两方面对封建社会进行了总体和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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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反封建心结 中、欧“封建社会”概念比较研究的一个视角

文:张绪山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出处:北京日报 “理论周刊·读书”  

  《封建社会》是2004年度社科类十大畅销书中惟一一部译著。作为欧洲封建社会史研究的巅峰之作,这本书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照。
  中国、欧洲学术界在对“封建社会”含义的界定上有很大不同
  《封建社会》是2004年度社科类十大畅销书中的惟一一部翻译作品。这当然与其作者马克·布洛赫作为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的崇高学术声誉以及这部著作作为封建社会史研究的巅峰之作所具有的巨大学术影响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部著作对欧洲“封建社会”的卓越研究可以为中国学界长期关注的封建社会史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照。
  在这部著作中,布洛赫研究的对象是9至13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作者对这一时期的欧洲封建社会进行了深刻而透彻的剖析,总结了它的一些基本特征:依附农民;附有役务分封地;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等等。对照欧洲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我们很容易发现其中一个最明显的不同是,欧洲封建社会存在“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即王权的衰落状态;在这种“权力分割”状态中,王权不过是众多诸侯中势力较大的一个。而中国封建社会专制王权却是极为强大的,虽然它不断地被周期性的农民大起义所颠覆,但毫无例外地得到恢复,不仅生命力异常顽强,而且专制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封建专制”成为国人概括“封建制度”最简洁的用语,有时简直就是“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的代名词。不过,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封建主义”是20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在中国传统文献中,“封建”的本意是“封邦建国”之意,先秦文献中有“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等等。秦汉以降至晚清,基本上沿用了这个意义。
  新文化运动改变了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的含义
  完全改变“封建社会”的这种含义始自20世纪初发生的新文化运动,如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敬告青年》中说:“举凡残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徵之故训,而不可谓诬,谬种流传,岂自今始?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他认为两千年来所奉行的儒家思想是“封建时代之道德”、“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政治”,这实际上是将汉代以后的中国历史视为封建时代。这种观点改变了传统上一直沿用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郡县制以后不存在“封建”制度的观念。此后这种观点基本被接受。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中国兴起后,扩展了“封建社会”的内涵,将“封建主义”视为一种社会形态,包括了小农经济、超经济强制和皇权专制主义等一整套概念。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今天。
  新文化运动强烈的反传统主义造就了贯穿20世纪中国的反封建心结
  新文化运动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国民的文化心理改造,即鲁迅所说的“国民性”改造和陈独秀所谓的国民“最后觉悟之觉悟”——“伦理之觉悟”,所以,新文化人物从思想文化层面对封建旧传统展开全面攻击,其中心是宗法家族关系和君权专制主义,其形式表现为全面攻击儒家思想,因为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念和“三纲五常”的纲常礼教乃是维护和服务于宗法家族关系和君权专制主义的利器。不摧毁它,旧的文化传统就不可能得到改造,新的文化心理也不可能形成。与宗法制度、儒家礼教、专制主义相对立的,是他们从西方请来的“民主”和“科学”。他们希望依此来帮助完成国民文化心理和政治制度的重建。可以说新文化运动强烈的反传统主义造就了贯穿20世纪中国的反“封建”心结,但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的特殊环境又使得反“封建”这个命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
  近百年国人反封建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20世纪初叶,传统政治制度的崩溃和新生民主政体的运转不灵,旧传统文化所塑造的信仰体系的瓦解和新信仰的未能确立,使整个社会从制度和信仰上形成巨大的空白。在残酷的军阀混战面前,新文化运动所高扬的“民主”和“科学”旗帜只能是美好却不能充饥的“画饼”。整个民族所面临的当务之急是打倒军阀,完成国家统一。于是民心所向,国民革命得以完成。但随国家统一而来的是国民党政权专制独裁的形成,它对不满其专制独裁的中国共产党的清洗和镇压,最终导致现代中国社会两股最大的政治力量兵戎相见。激烈而残酷的政权争夺使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旗帜下进行的反“封建”的理想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和土壤。
  内忧之上还有外患。日本侵华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八年浴血奋战以及日本投降后国共内战中烽火连天的政权争夺,使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旗帜下的反“封建”理想仍然没有实现的可能和空间。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为自己规划了反“封建”的任务。但国共两党的反目,随之而来的国民党对共产党的武力镇压和共产党的武装反抗,使共产党不可能从容而深入地进行反“封建”的理论探索。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共产党人得出了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结论。在当时严峻的政治斗争形势下,共产党人基本上将“封建主义”作为政治问题对待,但还不可能对“封建主义”进行学理上的深刻剖析和研究。而且,由于革命所依靠的主要力量是农民,加上所处的小农经济的环境等,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深化对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主义”的认识。所以,毛泽东对鲁迅《阿Q正传》等著作所揭示的农民落后性明确表示不赞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终于获得了近百年来难得的清算“封建主义”的机遇。然而,由于长期缺乏对于“封建主义”学理层面的理论研究,因此反“封建”处于一种混乱局面:一方面,在强烈的反传统精神驱使下,错误地将历史文化遗产不加分辨地统统当作旧的“封建”遗物而横加扫荡,另一方面却又不自觉地接受具有典型“封建”特征的个人崇拜。一方面要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又个人独断专行,意识不到民主制度和法律建设的重要性。“文革”这样给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空前灾难的悲剧之所以发生,显然与“五四”运动以来“封建”因素长期未能得到理论上的清算有关。它的发生从根本上背离了“五四”运动以来先进分子魂牵梦绕的反“封建”的理想。
  《封建社会》可为中国近百年反封建事业提供认识上的参照
  近百年来国人心向往之的反“封建”理想所遭遇的艰难困厄令人感慨。而这部《封建社会》将以它所提供的参照使我们今天能够对“五四”以来的反“封建”事业获得更清楚的认识:其一,小农经济和家族宗法关系是封建主义的基础,彻底埋葬封建主义必须发展先进生产力,从根本上消灭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其二,专制主义是封建主义的集中体现,它以一人一姓之意志而置整个国民于绝对服从的从属地位,故消灭专制主义必须以民主制度“屈私而从公”,建立人人遵守的“法制统治”;其三,特权意识和“臣民”意识是“封建心态”中两个最重要的部分,它以人格的不平等使国民处于奴役地位,所以消灭“封建心态”必须确立以人格平等意识和意志自由思想为基础的“公民”观念。这是建立现代国家、造就新式现代公民最艰巨的任务。现在中国政治开明而通达,人民参政意识空前高涨,正是高扬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旗帜的大好时期。

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

文: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出处:史学理论研究 2004年第4期  

  马克•布洛赫的伟大声誉不仅仅建立在《封建社会》上,但能够让读者全面、系统地理解其封建主义理论者,则非它莫属。本文对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做一点评析,希望引起大家对封建主义这一老问题的新关注。
  布洛赫扩大了封建主义理论。布洛赫这样阐述欧洲封建主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制的广泛使用——薪俸制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威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第704—705页)。试比较布洛赫同时代的冈绍夫的狭义定义,“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务。”显然,布洛赫已经突破了主流的法律政治的狭义封建主义的概念。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他从整体上来描述和分析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类型的那些历史现象。他探讨封建主义产生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描述和分析中世纪西欧社会各色人等的集体心态,比较各地区封建主义的异同,研究社会诸组织和集团在封建主义下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分析它们作用于封建主义的功能,从世界的角度来比较封建主义有无统一性,等等。正是通过此类描摹与刻画,布洛赫向读者展示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总体特征。这里,布洛赫很突出地实践了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因此《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作者对历史最为抽象的解释。作者所定义的欧洲封建主义的诸多特征,其实就是他建构的社会模型的诸要素。我们能够感受到同时代的社会学、人类学,甚至地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影响,也隐约感受到韦伯理想类型的某些特征。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类型,体现了布洛赫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各种因素的伟大综合。它冲破了传统狭义封建主义的藩篱,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从此,在封建主义体系下,不再只有贵族,更有农民;不再只有法律政治,更有社会经济;不再只有制度,更有精神;不再只有个人,更有集体;不再只有事件,更有总体;不再只有局部,更有整体;不再只有欧洲,更有世界。……
  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概念的关键在于将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纳入进来。在他的定义中,依附农民居诸要素特征之首。如我们所知,构成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是附庸与采邑。前者主要涉及的是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委身投靠,效忠臣服。这种臣服效忠只限于上层社会之中。其最底层为骑士,农民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布洛赫认为,“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流社会阶层”(第387页)。他真正关注到了占社会大多数的农民阶层。因此,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是两个层次的:在上层为附庸,在下层则为农奴。为此布洛赫不仅讨论上层依附关系,而且探讨了社会下层依附关系在庄园制或者领主权的自然背景的存在和运行。虽然,在一些中世纪史家看来,布洛赫对上层依附所做的描述并没有多少新意;但是,对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的讨论,却体现了他作为农业史研究家的情怀和作为年鉴学派创始人的远见。
  因为引入依附农民,布洛赫同样远离了狭义封建主义的另一基石——采邑。随着采邑的兴起,封建主义不仅仅只表现出人身依附的特征,而且逐渐体现出更为突出的土地依附的特征。采邑成为狭义封建主义的关键。封建主义一词也由采邑演变而来。对此布洛赫不能不知。事实上,他也追寻了采邑的渊源并描述了采邑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布洛赫对采邑的关注只集中在上层。在讨论下层社会之时,他关注更多的是人身关系,而非土地关系。“我们至少需仔细区分两种隶属形式:对一个人的人身有影响的隶属形式,以及只对其作为一块土地的持有者而有影响的隶属形式。毫无疑问,这两种形式的关系是密切关联的,其中一种关系往往涉及到另一种关系。但与附庸制和采邑盛行的社会形成对照的是,在下层社会,这两种关系远不是一致的”(第389页)。我们确实看到了布洛赫讨论采邑与附庸。但他实际上削弱了采邑的地位,加强了附庸的地位。至少,布洛赫让我们看到二者并不必然相伴始终。因此,布洛赫的扩大封建主义,不是以采邑关系,而是以人身依附关系贯穿始终。所以,最近有人批评布洛赫在大谈封建主义之时,竟然无视采邑的存在。
  布洛赫遭到狭义论者的激烈批评。批评主要集中在布洛赫对下层依附关系所做的研究与分析上。莱昂批评他明明知道自由依附与非自由依附的区别,却有意混淆。比森批评他混淆了附庸与农奴。福尔昆批评他混淆了封建主义和领主权。狭义论者的批评并非都是无的放失。但是,因为囿于其法律政治传统,他们往往显得相当狭隘。在一定程度上,他们的批评夸大了布洛赫与狭义封建主义的区别。并且从狭义论者的批评中,隐隐透出一丝他们对布洛赫与马克思主义接近的不安。在我看来,布洛赫没有真正意义上远离狭义封建主义。是的,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到了封建主义之中,因此,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上层与下层依附的特征。在过分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的时候,他甚至部分地削弱了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之一的采邑。但是,布洛赫维持了另一基石,人身依附关系。其封建主义理论的核心仍然是法律政治的。一切都是在这一核心下延伸出来的。因此,布朗认为,布洛赫与冈绍夫之间的分歧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巨大(T.S.布朗,前言)。马克垚教授也认为布洛赫要放弃狭义封建主义不是那么容易(马克垚,中文版序言)。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从9世纪末到13世纪。而他真正感兴趣的只有1050—1250年的200年。“13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各社会决定性地脱离了封建方式”(第708页)。在其封建主义理论体系下,他没有给予整个中世纪欧洲社会近千年的历史以真正的解释。
  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的努力也赢得了不少的赞扬。波斯坦认为布洛赫远离了德国和英国的学术传统,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辟了宽广的视野。《封建社会》也因此被视为讨论封建主义问题的经典杰作(波斯坦,1961年英文版序言)。比森认为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关注使布洛赫研究的不仅仅是一种封建主义的研究,而是一种社会的研究。《封建社会》也因此成为所有西方语言中关于封建主义问题的最好的研究。布洛赫之后,“封建社会”成为追随者称呼中世纪欧洲的流行术语,依附农民也成为这一社会的基本甚至关键的构成要素。虽然许多研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修正了布洛赫的观点和理论,但仍然可以这样说,后布洛赫时代的封建主义研究无法回避他提出的问题和挑战。确实,封建主义一直在狭义的法律政治的领域里存在,而历史的实际是在狭义的封建主义之外存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和更多样化的历史问题。封建主义并不能够为那些问题提供解释和说明,也不能够为广阔的领域提供理论和其他的支撑。封建主义既然是一个主流的话语,而历史学家所研究的许多问题和现象又不能在其中得到阐释,则自然给研究者提出了问题。一个核心的历史概念却不能解释历史问题,这是历史学家们所难以接受的。布洛赫正是将那些问题和领域纳入到了封建主义的解释体系之中。
  布洛赫将狭义论者抛弃的农民纳入到了封建主义体系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也表达了对布洛赫广义封建主义的欣赏和支持。但是,马克思主义者与布洛赫之间有根本性的不同。依附农民从未成为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中心。在布洛赫那里,以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核心来理解下层社会,只是上层封建依附关系的一个变种。虽然他以大量的篇幅讨论了下层社会的依附关系,但他只是要说明农民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并且,布洛赫的依附农民并没有与其封建主义相始终。布洛赫没有将问题进行到底。他的依附农民最终被抛弃于封建主义之外。在13世纪典型的封建主义消亡之后,依附农民仍然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他清楚地认识到,一旦早期的人身依附在晚期转变为土地依附,则是封建主义的衰落。“在庄园内部的所有依附形式中,最地道的封建依附形式是农奴制,尽管它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已经变成土地依附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但它在法国一直延存到大革命前夕”(第708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封建主义只是暂时的。更说明他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的封建主义。他说,“封建主义作为一种以特殊性质的人类关系为标志的社会组织,不仅表现在新的制度的生成上,而且如同通过棱镜传播色彩一样,将其自身的色彩分给它从过去所接受的事物,并传播给下一个时代”(第438页)。这就是他所认识的政治法律封建主义与古老的庄园制度、农奴制度之间的关系。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流行,直接促成了国际学术界三种封建主义理论鼎立局面的形成。马克思主义者最坚决地反对狭义封建主义论。但是,我以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远比人们想像的要复杂。狭义论者并不能真正做到绝对的只从技术(政治法律)角度来认识封建主义(T.S.布朗,前言)。因为扩大封建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尽管在过分扩大之后,人们又有些埋怨。广义论者虽然视野更为开阔,也没有真正抛弃狭义政治法律的核心。布洛赫在事实上也表现出向马克思主义的靠拢。马克思主义也没有真正远离狭义封建主义理论资源,它的核心在领主和农民的对立,但在领主阶层依附关系的形成上,则完全采纳了传统的狭义封建主义的表达。至少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是如此,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安德逊等人的著作就可以明了。当然,在处理下层社会与封建主义的关系问题上,三者仍然存在有相当大的差异。狭义论者将依附农民置于封建主义之外,只强调上层依附。作为广义论者的布洛赫则自上层依附关系出发,承认下层依附与上层一样具有封建主义的特征。马克思主义者则将依附农民作为认识封建社会的基点和核心。三者间复杂的关系,颇值得玩味。一直以来,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之外的其他两种理论传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不是说没有介绍和了解,而是说它们没有真正成为我们学术研究的理论和历史的资源。我想,科学地、认真地对待狭义和广义封建主义,能够加深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主义本质的认识。
  本文意在归纳和评析布洛赫封建主义的特点,行文至此却发现自己已为封建主义理论的复杂性所困。只有一个问题在脑海里激荡:到底什么是封建主义?我想,或许这就是阅读《封建社会》所带给我最大的收获吧。为此,应该特别感谢张绪山先生组织翻译已经成为经典的这一巨著。对于它在国内学界所能够产生的积极影响,我满怀期待。但对于翻译出版学术经典,我总有这样的担心:既然是经典,就可能古老,就可能有些过时,就可能在结论或方法上为后来者所超越。如果对此失察,只言必称经典,则可能会造成一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影响。我想,对经典的翻译介绍最好能够配套进行。布洛赫同时代以及后布洛赫时代的有关封建主义著作的翻译出版就显得尤为迫切。而《封建社会》的三篇序言对于读者来说是弥足珍贵的。

马克•布洛赫对西欧封建政治史研究的重要贡献

文:孟广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  
出处:史学理论研究 2004年第4期  

  在西欧中古史领域,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都堪称经典之作。在该著作中,布洛赫基于对封建制度的全面理解,突破了西方学者主流解释传统的羁绊,用宏阔的历史新视野重新审视与解读西欧封建政治史,为推动政治史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西方史学界对西欧封建政治的考量盛行过两种传统学理模式。其一是19世纪后期萌发的“宪政主义”模式。它竭力回溯到中古西欧去探寻近代宪政理想和制度的源头,将残余的日耳曼原始民主制的观念和习俗加以放大,构建起一个“日耳曼传统”的神话,将国王的权威“矮化”为受到束缚的私家个人权力,阐发贵族、教会依据这一传统对君权的扼制。其二是滥觞于20世纪初的更为流行的“封建政治分裂割据”模式。按其解释,封建制度(feudalism,即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与国家君权截然对立,土地逐级分封与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导致了国家主权的层层下移与分割,各级领主成为其领地内的主宰,由此导致了王权孱弱与政治割据。应当说,这两种学理模式都并非不经之谈,它的某些认识与西欧封建政治不乏契合之处。然而,由于历史视野比较狭隘且带有浓厚主观色彩,这两种学理模式所解读出来的结论常常难以经得起史实的检验。至少,从11世纪后期开始崛起的英法两国的封建王权,就足以证明这两种模式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不少聚焦在封建王权的属性、地位与基础的重大问题,如分裂割据、王权孱弱是否是西欧封建政治的主要特征,封建国王是否拥有统治王国的公共权威等,必然要引起西方史学界的反思。随着历史视野的扩大与相关研究的深入,一些西方学者力图从旧的学理模式中“破茧而出”,希望从中古西欧社会中去寻找促进政治整合、国家统一与王权发展的历史因素,对西欧封建王权的属性与地位作出合理的估量。布洛赫就是当时这类学者中的佼佼者。
  如何理解封建制是西欧封建政治史研究的关键。19世纪西方传统的“封建制度”(即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概念,是西方史家从中古法兰克国家北部即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若干典型史实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正是基于这个不尽准确和较为偏狭的学术概念,西方史家致力于发掘封建制度中的不利于王权建立和发展的“逆向因素”或负面效应,夸大封建离心倾向对王权的扼制,阐发封建“契约”对君主的束缚,并不问各国的具体情况如何,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构建起了涵盖整个西欧的“封建政治分裂”的学理模式。布洛赫则不同,他勇于探索,独辟蹊径,摈弃了传统的“封建制度”概念,将它看作一种在东西方都存在过的社会类型,进而以宏阔的视野去考量西欧封建政治。在布洛赫看来,封建制度并非仅仅存在于中古西欧的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而是一种在东西方历史中曾经普遍存在的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社会形态。在西欧之外,还存在着类似的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第697页)。特别是将西欧与日本的中古历史相对比,更可知道“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第706页)。此外,即便在西欧,封建制度也并非铁板一块的统一的制度模式。布洛赫详尽分析了包括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庄园农奴制在内的各种人身依附制度。他认为,西欧封建制度是在日耳曼蛮族大迁徙打断了罗马古典国家发展进程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以土地占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以人身依附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独特的人际关系纽带是从属者与附近首领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又逐渐向各个阶层扩展,形成层层统领与附属的社会等级链条,“土地本身之所以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它能够使领主通过提供报酬的方式而得到‘人’”(第702页)。此外,布洛赫也没有将西欧的封建制度看成是一个静态的恒定的社会,而是从动态的角度将其划分为变化与发展的两大社会阶段。这样的理性认识使布洛赫摆脱了传统学理模式的束缚,注重从封建社会中去发掘“趋同”、“顺向”的因素,来阐明封建国家与王权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以下诸方面。
  其一,从封建社会的发展态势上来分析国家、王权兴起的必然性。布洛赫认为,在封建社会的第一阶段,西欧经济落后,交往闭塞,商业不兴,观念迟钝,因此,国家权力分散,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得以逐渐构建。自11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大规模的垦荒运动,西欧的耕地扩展,人口增加,商贸扩大,城市勃兴,工商阶层形成,为君主集权创造了条件。一方面,“货币流通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税收和领取薪俸的官员再次出现;军队付酬制开始代替世袭契约役务这种效能低下的制度”,使君主有了构建官僚政府的可能,同时也为国家“至尊权威”的构建提供了巨大财源。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所促成的世俗教育和罗马法的复苏,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君权传统之价值的理解,而且培养了一批能够运用法律的“社会精英”,为英国、法国的封建王朝提供了优质的政治资源。同时,由此而出现的“行诸文字的习惯及对这种习惯的潜在意义的不断重视,使国家可以建立档案”,确保了政府工作的真正连续性,并预示着新的国家官僚体制的崛起。
  其二,辨证地分析“封建制”(封君封臣制)对君主权力的影响。布洛赫承认,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确包含着政治离心倾向,它所导致的个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构建、实施国家公共权威与官僚制度的障碍,“必然导致权力分割”(第704页)。由此,王权发展曾一度受到遏止,“无数小首领所行使的政治权力在外表上大部分是僭取‘国王’的权利”(第700页)。不过,布洛赫并不一味认同“封建政治分裂割据”论。在他看来,仅仅以此而认为“封建制”导致主权分割与王权孱弱并非合理,因为这是一种“因果倒置”,恰恰是国家权力的孱弱才使“封建制”得以出现:“封建主义是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的”(第700页)。由此,他对“封建制”在加洛林帝国时期的成长作了大量论证。布洛赫始终相信,封君封臣关系其实也包含着有利于王权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他指出,9世纪以后,依附于王室的封臣拓展势力,很快变成地方封建诸侯,这样,君主不仅是全体民众的统治者,而且成为众多附庸及他们的更多的依附者的最高领主。这样看来,“王权的封建化到处都有助于维护阶梯的连续性。在国王不能行使其作为国家首脑的权威的地方,他至少能够利用由那个时代所知道的最强大的人际关系的情感所维系的附庸制的法律武器来为自己服务”(第617页)。
  当然,布洛赫的一些认识也带有传统学理模式的印痕。如他认为,封君与封臣之间所存在的“双向契约”,产生了特定的“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国王因此在政务上要听从附庸的意见,“最骄横的君主也必定在其特许状中追溯这种必要的政治协商”。这样的“个人联系”正是“导致封建分裂状态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因”(第655页)。正因为如此,各封臣群体可以依据这种“契约”来反叛君主。这一见解值得推敲。事实上,这类“政治协商”并非是西欧所谓封建“契约”的产物,而是共通的“政治游戏规则”的体现,没有这种“契约”的东方封建王朝,也同样有各种“政治协商”出现,大概没有一位君主愚蠢到宣称其政令完全出自于他的意志。这一“政治协商”实际上是统治集团的内部决策行为,君主能否采纳臣属的意见,关键要看君主的实际权威如何。就连布洛赫也承认,这一“协商”主要局限在宫廷,而“这种规则如何严格地实施,取决于力量的平衡”(第654页)。此外,将根源于现实权益冲突的贵族反叛与“契约”联系起来,究竟是否妥当,只要对比一下东方国家也有的封建主的反叛,自然会找到合理答案。
  其三,从神权政治传统中去阐发封建王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方面,布洛赫可谓慧眼独具。他认为,基督教对王权的神化,也是西欧封建王权崛起的重要原因。教会鼓吹的“王权神授”,使君主获得神圣的身份与地位。在当时,只有君主才能独享象征着上帝“授职”的涂油加冕典礼,任何强大的封建诸侯都不敢对此奢望,“除教士外,只有国王才能接受‘主的涂油’”(第613页)。由此,君主不仅被视为“神命”之君,而且被赋予了神奇的魔力。在封建王权崛起的英国、法国,人们相信君主拥有用手触摸即可治愈某些疾病的能力。即便是君权比较孱弱的德国也是如此。例如在1081年被革除教门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经过托斯坎尼时,“农民们拥向街道并竞相触摸他的衣服,相信这样就肯定获得好的收成”(第614页)。尽管在11世纪后期教廷开始强调教权高于俗权,但也未能洗刷掉王权的“神命”色彩,只是在“很多世纪之后,王权在人们的眼中才被降至一种一般的俗人权力的地位”(第614页)。对这一观点,布洛赫还曾在其《国王的触摸术:法、英国王的奇迹》(又译为《神灵的国王》)一书中进行系统阐述。这些论证推动了有关封建王权研究的深化。不过,在这一问题上,布洛赫的见解也有失当之处。他认为,“封建时代王权的神圣性来自这双重遗产,特别是日耳曼的遗产”(第612页)。但他并未举出具体史实来加以说明。实际上,日耳曼部落诸神并不能真正赋予国王神命之君的地位,这也是后来的西欧封建君主醉心于宣扬基督教“王权神授”主张的一大原因。
  基于上述理路,布洛赫试图对西欧封建王权的属性与地位作出新阐释。他认为,中古西欧虽曾出现封建分裂割据,但国家制度与国王的公共政治权威却依然存在,并在英、法等国迅速拓展。加洛林帝国瓦解后国家的确一度衰落,但即使是那些最强大的地方“僭主”,“也不敢僭称皇帝,或否认他在法律上臣属于某个国王或是某个国王的附庸”(第611页)。自11世纪封建王权兴起后,封君封臣制的个人效忠关系也不能阻止国家的成长。就观念而言,“国家理想”并没有消失,有骑士声称“准备为保卫他的领主而死,为国家战斗至死”,即为一证。德意志皇帝康拉德曾云:“国王死后,国家仍然存在,就像一条失去了船长的船一样。”这更表明“国家持久性”观念的存在(第654页)。布洛赫还指出,就事实而言,在封建政治中,“诸王国构成一种独一无二的权威类型——不仅理论上高于其他所有权威,而且也是一种真正不同的制度类型”。与封建领主所实施权力的难以准确勾勒的“采邑”不同,“各王国被法律上的所谓边疆分开”,这些边界线虽然还划分得不精确,但没有一个城镇和村庄在法律上“隶属于一个以上的毗邻国家”,无论有关它的所有权争论多么激烈。尽管一块土地和一个人常常要承受诸多封建主交错重叠的权力与权利,但君临其上的只有一个最高的政治权威。“换言之,一块地就像一个人一样,归属几个领主几乎是常见现象;一块地归属几个国王则是不可能的”(第616页)。由此,王权并非是仅限于王领之中的“私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政治权威。只有国王才能享受象征“王权神授”的涂油加冕典礼,被看作是上帝“授职”的神命之君。国王的人身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尽管国王遭到附庸违抗、反叛、侮慢乃至拘役的事例不胜枚举,但弑君之例却十分鲜见,而附庸丧生则不计其数(第615页)。此外,国王与其封臣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还表现为:国王以继承的方式将教、俗领地变为王室领地时,虽接受了某种义务,但不举行效忠礼,“因为国王不可能承认自己是其臣属的附庸”。另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没有阻止国王从他的臣民(这些人都是受国王保护的人)中挑选出某些特权人物,国王依臣服礼的仪式对这些人实行特殊保护”(第616页)。
  为加强论证,布洛赫还参照日本的情况进行比较。他指出,日本虽也有类似西欧的封建制,有比欧洲“神命”君主更加神化的天皇,但却产生了架空君权的幕府制。原因是“封建主义与王权这两种制度并存却没有相互渗透”,各级附庸的最高首领则是幕府将军而不是天皇,结果导致了“将军垄断了所有的实权”。与此相反,西欧的君权始终“位居附庸制之首”,也就拥有统治附庸的权力(第616页)。
  总之,在《封建社会》中,布洛赫将西欧封建制度作为社会类型来加以系统探讨,进而以新的视野突破了传统学理模式的陈旧套路,对有关西欧封建王权的诸重要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尽管布氏的观点还未构成系统严密的学说体系,且有某些不尽确切之处,但其独创性的理路,大大促进了史学界对西欧封建政治史的研究。如今,尽管西方的“宪政主义”史学观与“封建政治分裂割据”论仍有潜在的影响,但却不再完全支配史家的学术取向。此外,布氏对西欧与日本的精辟比较,开辟了东西方封建政治史比较的新方向。遗憾的是,对东方封建大国的中国,布洛赫仅以寥寥数语带过,没有将之作为参照系。不过,后来的一些西方学者如安德森等人受其影响,在有关研究中开始注重中西比较。这样看来,充分借鉴西方史家的新理路与新成果,发掘本土历史资源来进行比较,无疑是中国学者深入研究西欧封建政治史的正确路径。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本读后

文: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孙立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出处:史学理论研究 2004年第4期   

  马克•布洛赫是国际知名的一代大史学家,当代最大史学流派——法国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之一。20世纪末法国出版的《历史科学辞典》称他为“本世纪两到三位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或许,是他给予了历史科学的变革以最具决定意义的也最为持久的影响。”令史学界痛惜的是,这位公认的国际史学大师1944年6月死于德国法西斯的屠刀之下,时年58岁。布洛赫在其稍显短暂的学术生涯中,为史学界留下了数部重要的学术著作,包括《神灵的国王》、《法国农村史》、《封建社会》和一部未竟的史学理论之作《历史学家的技艺》等。就影响而言,《封建社会》无疑是布洛赫最重要的学术作品之一。这本被著名史学家波斯坦称为“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至今仍被公认为是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经典和集大成者。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和《历史学家的技艺》已经先后有中译本问世,此次张绪山等同志将布洛赫的扛鼎之作《封建社会》又译成中文,实在是嘉惠学界的一件大好事。鉴于学界对布洛赫的史学思想已经多有论及,我们在此仅就布洛赫在本书中所体现的方法等问题赘以数言,权作读后之感。
  众所周知,在马克•布洛赫的时代,占据当时欧洲史坛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以兰克学派为代表的传统实证史学。实证史学强调第一手史料的绝对重要,注重对史料的严格考据,“让史料说话”,历史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应保持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它的贡献在于使史学在方法上实现了科学化。但在具体的研究中,由于过于拘泥于政府档案、当事人的记录等材料,使得历史研究的领域受大极大的限制,局限于政治、军事、外交等事件史、帝王将相为代表的个人史;在叙述方法上表现为编年史;学科的发展趋于封闭,不利于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交流。按西米昂的批评,就是三个偶像崇拜:政治偶像崇拜、个人偶像崇拜及编年纪事偶像崇拜。实证史学发展了历史学的同时又阻碍了史学的进一步发展。
  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布洛赫在史学理论与具体的历史研究两个方面都有着卓越的建树,堪称是将二者成功结合的楷模,开创了一种新型的“综合的”或曰“整体的”历史学,具体说来,就是将历史研究的重点由原来的政治史转向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从而发动了一场改变历史研究方向与方法的运动。正是在布洛赫的倡导和亲身实践的带动下,开拓了以后法国与西方史学界中社会史、文化-心态史、历史人类学、比较历史学等研究的新领域,影响巨大。当我们将二者结合起来看时,能够对布洛赫的这本巨著有一个更好的理解,那便是“整体史”观念及其指导之下的研究方法的突破。
在《封建社会》一书当中,布洛赫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将新型的“整体的”历史学表现得淋漓尽致。这里只从几个方面加以简要说明。
  首先是跨学科的研究与历史资料运用范围的突破,体现“整体”史学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一书当中,布洛赫明确地指出其著作的目的就是要“对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及把它联为一体的各原则进行剖析并做出解释”,而且只有借助对整体的人类环境的认识,最终才能理解统治这个社会的制度框架。这一思想,从布洛赫在该书的章节安排上可见一斑。如在第一卷,布洛赫探讨的是“依附关系的成长”,为了说明这一社会类型,他依次从地理环境、物质生活状况、心态、社会关系状态等方面,说明整个封建社会形成的过程。在第二卷,布洛赫以“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为题,进一步揭示了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可以说,这样的分析框架是不同于传统实证史学对人类社会的历史解释模式的。为了实现这样一个宏大的目标,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引进了社会学、人类学、地理学、心理学的概念,按照科际整合的方法,综合体现“整体”史学的要求。这种情况在书中是多有体现的。
  同样,在资料的运用上,布洛赫突破了传统的实证史学单纯强调政府档案、私人笔记日记等所谓的“第一手资料”的局限,提出所有可以帮助历史学家观察人类活动与精神痕迹的事物,都可以作为史料的新观点:“历史的证据其类型之多简直不胜枚举。一个人的言论文字、所制造的产品以及接触过的东西,都可以也应当能够使我们对他有所了解。”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所运用的史料,除了为传统实证史学所推崇的类型之外,大量使用了诸如考古资料、诗歌、遗嘱、祈祷文、传奇文学、请愿书、教会档案、绘画、雕塑等,涉及种类非常广泛。例如,布洛赫在“民间记忆”一章,曾集中使用了《罗兰之歌》、《纪尧姆之歌》、《戈尔蒙与伊桑巴》等带有虚构性的史诗作品,说明当时的历史情景与民众的心态和民间记忆,因为故事的加工润饰是以历史事实为框架的。
  其次是历史时间的单位问题。《封建社会》处理的主题是9世纪中叶到13世纪初欧洲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基于社会与社会结构变迁所具有的特性,布洛赫一反实证史学的编年史叙事手法,强调必须从长时段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布洛赫将封建文明区分为两个时期:
  如果按年代顺序把“封建文明”当作一个完整的阶段,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最后的各次入侵的停止,无疑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一系列非常深刻而广泛的变化,但这些变化的初次显现则是在入侵停止的几代人之后,即11世纪中期。虽然这些变化不是与过去的断然决裂,但方向的改变(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背景下,其发生变化的时间必然不同)却反过来影响了整个社会活动的变化。一言以蔽之,存在着两个连续发展、性质不同的“封建”阶段(第122—123页)。
  布洛赫的历史时间观念,已经隐然可见布罗代尔长时段时间观的雏形。
  不过,相比之下,布洛赫在利用比较的方法展开对封建社会的探讨方面,尤其为史学界所称道。当代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在其《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一书中曾这样评价布洛赫在推动比较史学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当代历史学家之所以非常重视比较史学,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克•布洛赫的教导和他做出的榜样。1928年,他写了一篇对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研究的纲领性论文。他的那部关于论述封建社会的名著也为后来的比较史学提供了楷模。”
  巴勒克拉夫这里提到的那篇文章即《论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在这篇文章中,布洛赫系统地提出了比较方法的本质及其适用范围,如比较方法的功能在于,发现不同历史现象的相似性与相异性,进而揭示历史现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假设验证的逻辑”的比较方法;比较的单位是社会等。而在《封建社会》一书中,布洛赫则系统地贯彻了这一主旨。在这里,布洛赫对封建制的考察内容涉及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政治体制直到政治行为、阶级、阶层的区分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观念体系与心态环境,展现了中世纪西方封建社会的整体性。在具体的研究上,布洛赫充分利用比较的方法,把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建立在对西欧社会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现象所作的系列比较研究基础之上,于是获得了考察封建制度的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宽广视野,探究封建制度在欧洲社会中呈现的普遍特征与区域的独特性。由此,布洛赫开创了真正的比较历史学。这种历史整体性是采用社会史研究途径与角度才能获得的,也是“问题史学”方法论的成功典范。
  布洛赫还试图通过比较,说明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例如,他将日本与欧洲进行了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布洛赫指出:
  对这两种社会的对比的评定非常简略,也太绝对,但在我看来,这一概述能使我们得出一个相当可靠的结论。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像欧洲一样,日本也经历了这一阶段,尽管带有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其他社会也同样经历过这一阶段吗?果真如此,原因何在?这些原因对所有这类社会可能是相同的吗?(第706页)
  布洛赫并未在此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他似乎认为,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它在某个历史时期具有普遍性似乎是可能的,尽管它也许并不同时存在于同时代的人类社会中。不过,布洛赫也明确指出:
  (在西欧)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712页)。
  日本的附庸从属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单方面的,且天皇的神圣权力处于各附庸誓约体系之外;就这方面来说,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颇类似于西欧封建主义的体制中,并没有出现类似情况,这也绝非偶然。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第714页)。
  正像布洛赫自己发出的疑问一样,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比较的模式,人们也许有可能触及封建社会的本质所在。
  最后,我们想提出的是,《封建社会》在为布洛赫带来巨大声誉的同时,也为后学留下了或多或少的“缺憾”,这是一份有着双重效应的历史遗产。而问题的缘起与核心仍在于对“封建社会”这个迄今仍殊难把握的概念的理解。
  在布洛赫之前,西方的史学家和有关学者曾就作过很多探讨。按照布洛赫所述,“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利耶把这个18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有很好的定义。与孟德斯鸠不同,伏尔泰对封建主义的理解,视野要宽广得多:“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本杰明•盖拉尔认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土地。雅克•弗拉克则认为应是个人群体(第27—29页;第697—698页)。
  孟德斯鸠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封建社会的涵义无疑是狭窄的,按照孟德斯鸠的看法,“封建法律”的建立是一种独特现象,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一次,大概永远不会再发生的事件”,这无疑是说,封建制只为欧洲社会所独有。伏尔泰泛封建主义观点的影响很大,现代学术界差不多肯定封建社会的普遍性。
  布洛赫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又是怎样的呢?这自然是每一个读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可以肯定,首先,他把封建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学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政治上分散统治的方式。布洛赫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的组织和文化层面上,把封建社会定义为由劳动和思想方式、统治和依附关系以及贫富关系等构成的一类社会形式,是社会和精神结构的集合体,即“整体社会环境”,并且用社会结构的兴衰来解释人类的发展。应该说,这是比较接近于真相的。其次,他肯定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共同性,这也是比较接近于真相的。另外,布洛赫还专门就“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人们通常交替使用的术语作了明确的区分,指出“封建制”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而“领主制”则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可以说这也是具有相当的真知灼见的看法。不过,布洛赫在这部煌煌巨著中,始终未对“封建社会”这个词语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究其原因,按照年鉴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的说法,大概是布洛赫对“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语有一种本能的厌恶。在《封建社会》的结尾部分,布洛赫也只是十分谨慎地描述了欧洲封建制的六个基本特征:
  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第704—705页)。
  在今天,有关封建主义的各种各样的说法充满异国色彩,诸如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等概念,充斥着世界历史。究竟该怎样对待这些莫衷一是的说法呢?可行的途径之一是回到该问题的起源上来。西欧封建社会具有典型性,这似乎已被史学界所接受,因为史学家们对不同时代和地区的所有这些被赋予“封建”之名的社会的认识,差不多都是以西欧作为参照样本的,通过比较,发现各个封建社会的相似性与特殊性,进一步归纳出封建社会这个基本社会类型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明确这些特点似乎可望对这一问题有所突破。这本来也是布洛赫的初衷所在。遗憾的是,布洛赫的研究似乎在此就停顿了,按照巴勒克拉夫中肯的说法,“马克•布洛赫在他的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中只满足于对西欧以外的状况作简短的叙述(他甚至从未把眼光扩展到观察东欧的封建社会)”。不仅如此,对于整个欧洲以外的地区,也只有日本被稍稍提及。“这样他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封建社会是欧洲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呢,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再苛刻地讲,布洛赫也没有从根本规律上阐明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这无疑使所有关注这本著作的读者略感失望。
  当然,作为一部开山之作,我们宁愿接受它究竟为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怎样的可取途径,而不是为我们实际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这大概也是布洛赫写作此书的愿望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建社会》的最大贡献在于为史学界对包括西欧在内的封建社会的认识和研究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或起点。T. S.布朗在本书序言中的评价较为中肯:“布洛赫的著作的永恒价值与其说在于它的见解,毋宁说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借用布洛赫自己转述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的话语,一本历史著作应该使它的读者产生渴望——求知的渴望,尤其是研究的渴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布洛赫是成功的,因为几乎所有关心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界定的读者,不仅因《封建社会》获得了宝贵的方法论上的启示,而且从中获得了一种继续探索的热情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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