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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 荆门五村研究

书名:治水
作者:罗兴佐著 ; 徐勇指导
ISBN:7-216-04802-4
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年8月

有售书店:卓越网 当当网
  本书以江汉平原荆门市五个村庄的治水实践为叙述框架,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背景下探讨治水的国家介入和农民合作之关系。作者认为,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是农田水利有效供给的前提,当前市场化取向的水利体制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并导致农田水利建设的衰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家的退出及农民合作的瓦解。因此,符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制度安排必须在国家、市场和村庄三者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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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制度

文:董磊明
出处:中国改革报 2006年11月

  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区域都发生了干旱,我国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的70%,其中旱灾造成的损失最大,达50%,旱灾已成为我国“头号”气象灾害。旱灾的构成,有自然因素,但在许多地方,更重要的因素却是人为性的,即旱灾是由于国家退出、市场失灵及农民合作的解体导致了农田水利系统的衰退和农民合作灌溉的瓦解而形成的。罗兴佐博士新著《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以荆门区域为研究对象,详细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荆门区域的治水实践及其绩效与国家介入和农民合作的关系。

  该书有两大主题。第一大主题是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荆门区域治水实践的机制及其基础。作者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为框架,将新中国的治水实践分为三个时段进行考察。作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20余年中建造起了无以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由于联产承包制的实施瓦解了人民公社的制度基础,乡村社会建构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在此背景下,原有的、与人民公社体制相联系的水利体制不得不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总方向是,国家逐渐从基层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中退出,水利工程单位转变为市场经营主体,农业灌溉通过乡村组织统筹共同生产费来实现。由于村级债务日益沉重,共同生产费经常被挪作他用,个体化农户不再信任乡村组织,以统筹共同生产费为内容的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日益瓦解,水利工程单位和农民同时陷入困境之中。2002年税费改革后,国家进一步退出基层水利的供给与管理,与此同时,国家继续推进农田水利市场化改革,期望通过市场连结水利工程单位与个体化农户的供水关系。由于税费改革后禁止乡村组织插手农户的生产环节,水利工程单位不得不面对高度分散且不能合作的农户,结果,在荆门区域,一方面,大中型水利工程得不到使用,无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不能合作用水的农户不得不自建以机井和堰塘为主体的小水利以解决自身的灌溉问题。但小水利抗旱能力差,由此导致了荆门区域连续多年的旱灾。

  该书的第二大主题是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制度。作者对当前政策部门和学界过分强调市场化的观点进行了反思,认为农田水利制度的有效安排,不仅要考虑制度效率,更要关注中国的特殊国情。只有细致考察农田水利制度安排的前提,才能真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制度。

  该书的写作以作者亲身参与的荆门农村水利建设实验为基础,书中所运用的材料十分鲜活,因此,该书不仅是以扎实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进行了较有价值的实证研究著作之一,而且也是参与式研究方法在农村研究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农民合作:客观必然性、主观选择性与国家介入

文:赵晓峰
出处:三农中国 2006年10月

罗兴佐在其新著《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中以“国家、计划/市场、村庄”为分析框架,把建国以来的历史分为建国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税费改革后三个阶段,在对大量实证资料进行引用分析的基础之上围绕乡村社会中的治水问题展开论述。作者在字里行间对农民合作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造成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能力的缺失机制进行了深度分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及其形成机理的认识。从中我们看到农民在治水问题上存在合作的客观必然性,合作在理论上应该成为农民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必然性选择,但是“经济人”假设状态中的理性农民却作出了“不合作”的抉择,以致出现了普遍的“囚徒困境”现象。探明造成这一“经济人”理性选择悖论出现的潜在的社会基础性因素有助于我们加强对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当前在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运动中出现的新一轮农民自愿的合作化实验。

农民合作:客观必然性

作者在文中对建国以来中国农村水利建设的历史进行了梳理,以湖北荆门地区五个村庄的治水经历为案例,深入地分析了在国家退出乡村水利供给领域之后,农村的水利设施建设在市场化改革中面临着前不能进后不能退的窘局,阐明了在一个传统观念缺失,社会结构单一的缺乏记忆与缺乏分层的小农经济社会里,即使存在着明显的比较效益,存在着农户合作的客观的必然性,也仍然不能以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合作的难题,最后留给农户的是惨痛的教训和巨大的损失。

湖北荆门地区农作物以水稻种植为主,需水量非常大。建国以后,国家通过集权式动员体制,以人民公社为组织制度的基础,通过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和相当大数量的资金投入,与地方政府以及当地农民一起兴修了完善的水利灌溉工程,有效的解决了当地的水资源的供求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户为单位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与收益权。但是,伴随这个过程的是国家权力开始退出乡村社会,进而退出或者缩减了诸多对公共品、准公共品建设的投资,将这些领域一步步的推向市场,转变成商业化经营。这样,农民就必须要以户为单位来与转制后的事业性单位打交道以解决必要的生产需求。以荆门五村庄的治水情况为例,在税费改革之前,村两委作为合法的村级组织充当了单个农户与泵站之间的组织承接载体,它们在对农民收取农业税的同时也向农民征收了统筹生产费。这部分专项费用由村两委负责转交给泵站,泵站则在干旱季节为农民供水。

税费改革以后,上级政府严令禁止乡镇及村级政权组织向农民征收各种费用,村两委也就丧失了向农民征收统筹生产费的合法性,改为“一事一议”的民主协商制。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就获得了与村干部的谈判权,农民是否交纳用水必需的水电费都必须基于农民自身的意愿。由于农村水利供给具有典型的准公共品的性质,农户难免产生搭便车的投机心理,他们就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交费行为。针对这种状况的出现,缺乏足够权威的村两委再也不能将单家独户的农民给组织起来,农业生产开始面临困境。

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农民对水的需求是必然的,否则就可能面临减产甚至绝收的局面;另一方面单个农户没有办法与泵站形成对接,而泵站为维持自身运转在没有收到最低限度的水电费用的时候,没有可能为农户供水。这样,农民就产生了共同的利益连接纽带,相互的互助合作就成为避免损失的必然性选择。然而结果恰恰与此相反,理性的农民以不合作代替了合作。这从书中介绍的下面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

2004年,泵站开始进行转制,新贺、贺集两村以灌区所在村民小组为限,成立泵站管理委员会。凡是愿意按每亩10元交纳泵站日常维护费用的村民小组都可以推选一个村民参加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在需要抽水灌溉时,凡是交纳会费的村民小组都可以以成本价用水,凡是没有参加管委会的村民小组如需水则必须按市场价结算。成本价主要是支付水电费,每小时约80元,而市场价至少也要200多元,是抽水电费的3倍多。只算电费,用新贺泵站抽水,就极其低廉,比农户从自家田边的机井抽水所用电费还少。即使如此,农民依然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合作协议。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农民有合作的需求却没有合作的行动呢?

农民合作:主观选择性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农民合作肯定可以节约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理性的农民不可能看不出其中的好处。但如何解释这种客观需求与主观判断碰撞中产生的农民的“非理性行为”呢,作者在文中对农民的这一理性选择悖论潜在原因进行了挖掘。

人们在打麻将的时候有一个典型的心理特征:“盯着上家,防着下家”。这也很能说明农民的合作能力欠缺问题。因为他们在打麻将的时候并没有把全部精力用在自己手中牌的输赢问题上,而是“算计”邻家的得失上了。荆门地区的农民在治水的问题上也怀着类似的心理来计算得失,并以此作出自己的理性选择。对于农民这种选择,①贺雪峰认为,在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②吴理财则认为:农民的这种特殊观念以及看似不合理的行为选择,看起来是不符合“经济人”的理性思维逻辑的。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讥笑农民是愚蠢的,是非理性的。相反,它更多的是农民一种正常的理性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农民就是以承担这种极具反差的“损失”来惩罚其他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此来维护村庄共同体的公正。如果第一次由大家分摊了水费,那么就是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少数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后就更加难以克服。

依此来看,农民的选择就具有了相对的合理性。正是农民这种特殊的公正观使农民的“非理性心理”滋长,在无法克服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时做出来了多方共输的选择,造成了在公共品、准公共品的维护与利用中农民的主客观“理性选择悖论”。

不过,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除了农民的经济理性外,导致现阶段农民合作能力低下的原因还在于村落共同价值认同的缺失,民间舆论压力的解体,信任与契约制度的不完善等。所以,提高农民合作能力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所能解决的,需要深层次的努力。

农民合作:国家介入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以强有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的因素为介入手段取得了中国治水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使中国将近一半的农田实现了旱涝保收。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国家政权逐步退出乡村政治,代之以村民自治;一方面将大型水利等具有公共品、准公共品性质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利用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在基层政权能够合法收入农业税以及必要的统筹生产费的时代,村两委在治水工作中发挥了异常重要的组织载体作用。一旦到了后税费时代,村两委的组织功能就慢慢丧失了。相当大数量的传统的村落社会再找不到具有超脱于各个农户基础上的个人权威与组织权威出现,一盘散沙的农民只能独自面对市场的挑战。于是,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下,农民只能“独尝苦酒”。

目前,国家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以国家投资与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展开了面向农村的“六小工程”建设,具有浓厚的诱导型制度变迁的因素考虑。但实际中,国家投资资金存在极大的流失可能性,农民自筹往往也难以在基层展开,甚至农民连义务工也不愿投入,这就使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远远超出制度设计者的想象。

湖北荆门的五个村庄是在有外在资本无偿投入的前提下,展开当地泵站的转制实验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类似于国家投资的角色,但这种“诱导”并没有带来农民的积极性参与。这就说明单纯的国家投资战略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农村中的实际的公共品与准公共品供给问题。仅就目前的新农村建设而言,国家介入是必需的,而且这种介入不能仅仅是有限的物质资金投入,重要的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原有乡村组织,也包括农民自愿成立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建设,从而恢复和重建村庄层面的组织载体。此外,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还必须关注村庄社会性和文化性建设,为经济性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

参考资料:

①贺雪峰   《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②吴理财   《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③罗兴佐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

                                                     2006.10.24

治水:第三条道路?

——评《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

文:吕德文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 2007年第7期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 (以下简称《治水》)讲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2003年,作者在荆门农村的一个村民小组参加用电用水协会的会议。村民开了几次会,硬是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合作提水。于是,在这个大旱之年,村民面对泵站的水,显得很无奈。造成这种尴尬的原因在于,荆门农民已经深谙“怕饿死的人就会饿死,不怕饿死的人不会饿死”的逻辑:前两年,那些不怕饿死的人没有交水费,但是,那些怕饿死的村民交了水费,结果,不怕饿死的村民搭了怕饿死的村民的便车,没有饿死;而这些怕饿死的村民,在这一年其实只能选择不怕饿死的逻辑,否则,搭便车的人越来越多,生产成本越来越高,最后同样得走入“饿死”的境地,所以,横竖是个死,与其挣扎而死,还不如坐以待毙。结果,在2003年,这一村民小组的怕饿死的和不怕饿死的人,都在步入“饿死”的境地。

  《治水》所讲述的故事,在中国农村越来越普遍,关于中国农村的农民合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治水》的出版,无疑是回应了农民合作这个重大命题。《治水》通过翔实的实地调查材料证明,当前中国农村的农民合作问题,是偏激的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

  马克思对中国农民“一袋马铃薯”的判断,显然解释了历史上中国小农的“自私”的特征,但是,这种判断显然忽视了中国小农的具体生活处境,或者说,忽视了几千年来中国小农能够生存下来的条件。在帝国体制下,历代皇朝通过对大型水利的治理,达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同时,也构成为小农生存的前提。而广泛存在于中国基层的地方性权威,对接了这种“东方专制主义”,从而在帝国体制下形成“士绅社会”,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如此状况,实际上解释了“一袋马铃薯”的中国小农对抗自然灾害的两个关键要素: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士绅社会”的想象,其实构成了对小农自私性的反叛,从而揭示了小农生存的另一逻辑——熟人社会的逻辑。在作为“士绅社会”典型的宗族村落里面,长老统治的实质在于通过村落权威达致农民合作。因而,华北农村存在的大型水利设施与众多小型水井的对照,长江三角洲纵横交错的水利网络,以及南方山区的宗族治水现象,实际上都在表明中国小农有其自身的生存逻辑,无论其是依赖于国家介入还是地方合作,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自近代以来,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启动,国家政权也一步步介入地方社会,由此,帝国体制与“士绅社会”的共存演变成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逻辑,地方社会逐渐被纳入国家的治理体系之中。民国时期,这种过程产生了负面后果,“士绅社会”里的“保护型经纪”演变成了“营利型经纪”,地方权威退出基层社会,取而代之的是土豪劣绅,如此,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这两个因素同时变形,小农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大为减弱,并最终导致了革命,民国垮台。新中国成立以后,成功地实现了国家政权建设,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国家介入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以至于在对抗自然灾害时,农民合作这一因素足以被取代。人民公社制度改变了对历史以来的中国农村分析的前提,在这一制度之下,中国农民被组织起来,换言之,中国农民已经不是小农,由此,对抗自然灾害的实质就从小农的生存问题转化为国家建设问题。也正因为问题的实质已经转化了,故而,可以在人民公社制度存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业靠天吃饭的处境,“治水”在这个时期既不是“东方专制主义”意义上的帝国体制,也不是“农民合作”视阈下的地方性规范问题,而是国家现代化的表现。

  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中国农业和农民在这种现代化过程中获益极大。《治水》中所展示的情况是,这一时期,大、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基本上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且,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使得农业用水有了组织保障。换言之,治水这一特殊的准公共品供给在集体化时代所展现出来的状况是,农民合作并不成为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化或者说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几千年的治水历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传统的“东方专制主义”以及“士绅社会”下的治水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国家政权建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让位于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揭示其背后的意义则是,几千年来存在的农民合作问题,在国家政权建设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得以解决了。

  对于集体化时代所取得的治水成就,《治水》显然毫不吝啬其笔墨,而且,对于其中的原因分析也切中要害:人民公社制度为治水提供了强大的组织基础,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为治水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换言之,对于集体化时代治水成就的分析,作者的逻辑是一贯的:传统时代,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的并存,支撑了小农经济;而集体化时代,国家介入极其强大,并基本上挤压了农民合作的空间,支撑了现代农业。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的双重变奏,在这一时期变成了国家介入的独角戏。但是,却在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业的品格。

  由此,对于集体化时代治水的分析,也就构成了对当前治水及农民合作问题讨论的基础。如果说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村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国家介入极其明显的话,那么,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的一个同样显著的特征是国家退出极其明显。在国家退出的过程中,人民公社制度的崩溃无疑是一个最为明显的标志。作为支撑集体化时代治水的辉煌的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同时也宣告中国农村的治水步入了另一个时期。《治水》的实地调查同样展现了这一变迁状况:集体化时代建立起来的各种大、中、小型水利设施由于没有了相应的制度基础,逐渐老化,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甚至最终遭到弃用。与此相应的是,中国农业似乎回到了传统时代,各种水井、堰塘等小水利被重新赋予治水的关键意义;并且,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关于用水搭便车的故事频繁上演,以至于农民合作问题重新凸现。中国农业似乎一夜之间重新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农民所承受的人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越来越多,中国农业也似乎越来越脆弱。并且,除了国家退出这一显著特征,中国农村似乎还体现了另外一个特征,即地方社会已经失序,熟人社会的基础已经被打破。换言之,与传统社会相比,经过一百多年的现代化历程,想象当中的“士绅社会”已经被瓦解,如此,马克思的对中国传统农村的不太恰当的判断,倒是成了对当下的中国农村状况的预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凸现出来,成为判断当前中国农村治水状况的一个重要维度:在已经原子化的中国农村,已经不存在合作治水的社会基础。也正因为如此,《治水》所彰显的意义就极为重要:它深刻分析了当前中国农村治水及背后的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即缺乏组织基础及社会基础。

  基于对这两个关键因素的关注,《治水》很好地解释了当前中国农村的治水问题: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及国家一步步从农村退出,使得农村治水失去了制度基础,从而无法再成为农民用水的中介;而中国农村社会的“原子化”趋势,使得传统的熟人社会遭到瓦解,村落权威消失,从而使得大水利和小水利无法对接。也正因如此,尽管国家对农村水利的投入不断加大,却遭遇了《治水》所描述的一个尴尬:国家支持小水利越多,有能力抗旱的大水利就死得越快。显然,当下中国农村呈现出来的大型水利与众多小型水利设施并存的状况,与传统的“水利社会”有本质区别:当下中国农业所要面对的是现代的社会化了的市场,可以说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支持着现代农业市场经济,两者是错位的,而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面对的是自然经济,两者是相契合的;当下中国农村的大水利与小水利,由于缺乏中介,相互之间是脱节的,而传统“水利社会”时代,由于有发达的地方性规范,大水利与小水利是对接的。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下中国农村的治水状况并不比历史上的状况乐观。

  《治水》显然已经注意到了中国农村治水的这一状况,并且,也注意到了解决中国治水状况的主流解决方案。主流的方案是利用市场化的改革,来达成中国农村治水状况的改善。但是,在《治水》的逻辑之下,这种方案本身就是造成当前中国农村治水状况恶化的原因,希求以此来解决由其自身造成的问题,显然不现实。二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其主流思路在于以市场来替代国家,也就是说,希望通过市场来代替国家在治水过程中的中介位置,但是,从当前的农村治水状况来看,这种改革并不成功,反而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已经重新回到小农状态的中国农民,并没有与大市场对接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性规范已经遭遇瓦解的情况下,不存在交易的条件:个体小农无法与水利设施的管理者交易,而这些小农又不可能联合起来构成交易的一方。由此,市场化的治水取向,不但把集体化时代水利建设的遗产荒废了,还同时抛弃了传统时代的地方性规范,而又不能形成一个新的用水规范,当前中国的治水状况显然不容乐观。

  问题在于,市场化改革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显然也不太可能恢复原有的组织体系,即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也不可能达到集体化时代的组织程度,换言之,对治水的组织基础的诉求已经不太现实,也就是说,单纯依靠国家介入或者农民合作(用水协会)来解决中国农村的水利问题,都不太现实。

  如此,当下中国农村的治水似乎已经进入了死胡同。但是,《治水》显然没有这么悲观,其所希翼的是走治水的第三条道路,即在国家、市场与村庄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尽管二十多年来的中国农村改革,包括农村治水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国家退出,但是,国家彻底退出农村治水领域,显然并不是事实,或者说不是决策者的本意。在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下,国家不是从农村退出,而是介入农村。也正是在这种判断之下,重建乡村组织以对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就会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正因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也就有了可能。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所起的作用显然越来越大,在调节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已经起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并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大水利与小水利之间连接的纽带,成为农民合作的中介。《治水》在讲述荆门农村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的村庄对治水困境所形成的决定性的影响的同时提到,在村庄面向向内的关中农村,小水利的供给极其有序,熟人社会的逻辑仍然保留,农民合作仍然存在,由此,乡村水利供给的社会基础是存在的。这种区域比较的视角,显然给作者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为其形成治水的第三条道路的指向提供了经验基石:当下的中国农村,由于区域差别极大,因而,水利供给的社会基础是极不相同的,由此,在社会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重建村庄共同体以解决农民合作问题,是有经验的借鉴的,是可能的。

  《治水》显然还无法提供在中国农村形成治水的第三条道路的具体路径,但是,它的确在指向不同于仅仅依靠国家介入或者农民合作,而与当下的市场化改革不同的国家、市场、村庄相互结合的第三条道路。《治水》只是在描述第三条道路的理想图景,既有国家介入的强大后盾,又有市场的高效调节,还有坚实的村庄共同体的支撑,从而达致水利供给的高效有序,这对于陷入困境的当下的中国农村的治水,无疑具有非凡的意义。■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

文:申端锋 出处:读书 2007年第9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多年的“增产不增收”,乡村治理出现了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一系列治理性危机,而农民则在日常生活中背负着日益加重的物质和精神压力,这些问题被形象地表述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危机,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回应。在黄河边的中国,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被学者曹锦清表述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历史宿命。由此,提倡农民合作,发育农民组织,便成为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主导思路,学界中人有的提倡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闯市场,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有人主张发展政治性组织,成立农民协会,使农民组织起来对抗政府权力,以维护农民权利;还有人主张发育各类社会文化性组织,成立老年人协会,使农民组织起来重建农村生活,以获得切实的福利。这些基于世纪之交“三农”危机之现实的主张和观点,构成了关于农民合作的理论图景,在这一理论图景中,关于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纠缠在一起,让人无法真正洞悉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在上述时代背景和理论图景下,罗兴佐教授的新著《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以下简称《治水》)让人倍感兴奋。《治水》以湖北荆门五个村庄为期五年的乡村水利建设实验为个案,“本文的主题是研究治水中农民合作的机理,即农民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能够合作”(《治水》,148页)。《治水》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背景下探讨农田水利中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的关系,为我们呈现了一幅生动的关于农民合作的现实图景,使我们得以重新思考农民合作诸问题,以厘清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
  谈起农民合作,自然会想到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在孙先生所处的时代,民族和国家处于存亡绝续的关头,国人更容易意识到个人与社会集体和民族国家的关系。与自由主义者强调传统政治专制有余自由不足不同的是,孙中山先生看到传统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观念,国家根本无法将之有效地动员和组织起来,由此导致“一盘散沙”的局面,以致被列强欺侮。在笔者看来,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感叹才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真问题,这里的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如何动员和组织农民的问题,国人当时对这一点多有切肤之痛,梁漱溟先生就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则是伦理本位,显得过于平和、散漫、无力,所以梁先生发动乡村建设试图重建农民生活,以“乡学村学”的形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且成立了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这样的经济合作组织。当时的国民党南京政府也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以此来加强社会控制,为此,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经济上推行合作化运动,在政治上推行保甲制和新县制,但由于当时乡村治理状况的恶化,赢利型经纪横行,国民党政府在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只是完成了机构和职位的设置,而远没有达到公共治理规则的确立。也就是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的下沉只是靠复制经纪体制来完成的,从而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并没有将农民真正组织进国家所设立的政治容器内。
  进一步讲,近代以来,中国被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以坚船利炮打进了世界体系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匮乏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在西方资本主义富有侵略性的丰裕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的进逼下,面临着一个转型和重新表述的问题,中国面临着重新走向世界的问题。传统社会中,中国与周边国家通过贡赋制度、和亲制度建立起来的“天下”观念,被资本主义列强主导的世界体系观念所打破。在这“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中国开始了重新走向世界的努力,在政治方面,自“清末新政”开始,中央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便顺应当时的世界潮流,倡行自治,只是这里的自治并不是为了分权而治,而是为了促进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对农民的重新组织。当然,农民本来也是有组织的,传统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形态多种多样,比如宗族、青苗会、庙会、水利组织等,但这些组织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组织,近代以来所追求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乃是要打破这些既有的组织和合作形态,把农民重新组织进国家主导的政治容器里来,以求得国富民强。只是晚清的“地方自治”和民国时期的“新县制”均没有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这一任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才真正得以完成,农民在政社合一的制度框架内被高度组织起来,国家对农民拥有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村庄(大队和小队)的制度型权力也得以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的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二十余年中建造起了无法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治水》,24页)
  至此,我们看到,孙中山先生所感叹的“一盘散沙”局面在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得到根本改观,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一盘散沙”的格局得以终结,终结的原因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外,也有国家宏观制度层面的一系列制度(比如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相配套,当时的国家被称为“全能型国家”,社会则是“总体性社会”,农民合作问题在这里被置换为国家的组织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才是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的实质之所在。从一八四○年鸦片战争算起,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和努力,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才得以解决。显然,这一问题在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迁的脉络里具有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与从西方舶来的市民社会、社会资本等合作理论并无关联。
  历史的发展总是让人捉摸不透,在分田到户和人民公社解体近二十年后,曹锦清先生在黄河岸边又一次发出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感叹,农民合作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显然,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已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根本不同,那么,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又是什么问题呢?就学界的讨论来看,其逻辑无非以下几种:第一,个体农民无法抵抗来自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其他形式的榨取,所以要成立政治性的农民组织来保护农民利益;第二,小农户无法适应大市场,农民要组织起来共同闯市场;第三,个体农民无法有效开展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组织起来以达成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这里的问题是,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置换为国家组织问题根本不同的是,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中,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国权退、民权进”成为主导话语的脉络里,国家处在一个不被信任的位置上,农民是需要组织和合作,但是以什么为基础来组织和合作呢?国家权力已不再被看做一个合适的“人选”。在笔者看来,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而忽视了国家的强制性作用,虽然这种主张的盛行有其现实的政治、社会原因,但却没有把握住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的真问题,而是停留在问题的表象上。
  罗兴佐在《治水》中分别探讨了以国家权力、市场和村庄性质为基础的农民合作,这种对农民合作基础的探讨对于认识上述问题颇有启发意义。一般来讲,人们的合作和组织之所以达成,无外乎三个原因:一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无私奉献;二是理性算计基础上的自愿协商;三是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作用。在当前乡村社会中,由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改造和改革后市场经济的冲击,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虽然存在,但却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并且在现代性话语中是属于被淘汰的部分,动辄被称为“宗族主义的复兴”和“宗法势力的抬头”,最多被表述为“传统的复兴与重建”,在当代农村发展话语中已很难取得合法性,并且很容易被看成负面力量,甚至与黑恶势力挂起钩来。在当今中国农村中,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仍然发挥着一定的有限作用,只是这种作用在不同区域农村的表现不尽相同。“农村改革以来,尤其是税费改革以后,由于国家的退出和市场的引入,农田水利供给状态与特定区域农民的合作能力关联起来。”(《治水》,173页)江西的宗族型村庄和关中地区的户族型村庄仍然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合作,而在荆门地区的原子化类型村庄里,由于村庄传统和舆论的解体,人际关系理性化,村民之间的合作几乎无法达成,“税费改革后,村庄自主性的增强并未带来农民合作水平的提高,反而由于国家的退出,原有的依靠乡村组织的合作模式也瓦解了”(《治水》,123页)。在国家退出的背景下,由于水资源禀赋的不同,不同的村之间、同一村的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乃至同一村民小组的不同农户之间,由于利益的分化,导致协商的成本极大,合作根本无法达成。在兄弟之间都无法合作的情况下,指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来达成农民之间的自愿合作显然是不现实的。

  以理性算计为基础达成自愿合作,这是当前学界的一个主流观点,即以市场发育来推动社会合作。在乡村水利中,自农村改革以来,国家逐步退出,与此同时,引进了市场。“税费改革后,水利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依赖市场方式来建构农业用水市场,乡村组织被要求不得介入农户的生产环节。”(《治水》,149页)但问题是农业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同时考虑卖方与买方两极,水管单位要将水卖出去,它面对的必须是有组织的农户,如果让它与单家独户的农民打交道,交易会因成本过大而无法达成。这样一来,虽然“水管单位走上了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改革之路,希冀通过市场来重新接续水管单位与农村社会曾经紧密的关系,但土地下户后的农村社会已经失去了强有力的组织化力量,它并不能形成农业用水市场中适宜的买方,无论是在关中平原还是荆门农村”(《治水》,146页)。由此,当前以市场为基础来达成农田水利供给的政策期望并没有实现,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小水利建设的高潮,但小水利不仅抗旱能力低,更为关键的是与大中型水利设施脱节,切割了原来的水利系统,导致农民守着现成的水利设施不用,而花更大的成本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打井、挖堰等小水利建设,最终导致大中型水利设施的瘫痪。所以,“市场化改革后水利工程单位普遍面临的经营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个体农户,它自身无法解决个体农户的组织问题”(《治水》,174页)。这表明,市场的逻辑与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国家的介入实际上是农田水利有效供给的前提。当然,国家介入并不是什么都管,“国家介入的关键是提供一种组织资源,在当前日益市场化、农民日趋理性化的农村,这种组织资源可能是农民低成本合作所急需的”(《治水》,168页)。
  但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的讨论中,国家的功能及其角色却处在被怀疑的位置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农民合作上的角色分不开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而将农民合作问题转换成了国家的组织问题,终结了近代以来的农民合作和组织困境,也正是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从农村提取了大量的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的资本积累,为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各项建设提供了劳动力,也正如罗兴佐所讲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中,政社合一侧重的是国家对农业经济资源的控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队村模式则为组织劳力提供了基础”(《治水》,44页)。这一点却正是为当前主流学界所诟病的,在他们看来,在人民公社时期,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一个资源提取的机构,服务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虽然国家的工业化和各项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农村却是一个勒紧裤腰带搞建设的局面,农民生活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这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在他们看来,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正是农民贫困的根源,所以,在农民合作问题上,他们便要求国家的退出和社会发育基础上的农民自愿合作,这种通过对人民公社的考察而得出的看法同样支配着对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只是分田到户以后的情形与人民公社时期已不同,分田到户尤其是一九九三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不再由中央统一通过计划来从各地农村提取资源,这样,地方政府的任务、角色就凸显出来,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指标和达标升级活动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启动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虽然以各地的经济发展为初衷,但在实践中,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实质上演变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竞争,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层层加码,最后压到农民头上,由此导致这一时期的农民负担仍然非常沉重。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合法性,采取了农民本位取向的改革,日益强调农民的权利,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资源提取制度和手段就逐步被舍弃。在税费收取上,我们就看到出现了从“户卖组结”到“户卖村结”再到“户卖户结”的一个变化。这样一来,在资源提取任务依然很重、但又缺乏强有力的提取手段的前提下,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大大激化,出现了基层干部采用非常规手段收税,甚至逼出人命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民上访频繁尤其是越级上访频繁,在这一情况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却又频频开展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中央—地方—农民三方博弈的复杂图景,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图景中,国家权力在农民合作和组织方面的合法性大大下降。在学界主流观点看来,现阶段农村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大了,而问题的解决就是要缩小政府的权力,也就是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这样的一个看法在学理上得到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支持,分田到户以来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就主要的是在国家/社会的二维框架下得到理解和阐释,在这样一个脉络下,政府处于一个被抛弃的位置上,只要一提农民的集体合作和组织,很多学者便会想到人民公社体制的“恶”,从而对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保持着充分的警醒。学界主流对人民公社时期的评价本身是可以进一步展开讨论的,笔者在这里要提到的是,从国家和农村发展的角度来讲,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显然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农民合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契机。在笔者看来,学界主流通过与人民公社体制相映照而对国家权力保持警醒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而我们却可以从前人对近代农民合作问题的洞察中获得启发。
  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通过对开弦弓村蚕丝合作社的调查,开始注意到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主张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乡土工业,并将之作为乡土重建的唯一出路。费先生在农民合作和组织上的洞察有两点为我们今天讨论农民合作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启发,一是以合作的形式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二是合作组织必须要由以农民私人自愿合作为主导向以公共权力为主导转变。在费先生对农民合作做出判断的时代,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都还不存在,当时开弦弓村蚕丝业受到世界蚕丝市场的冲击,蚕丝业发展的收益被市场从农村吸走,同时那也是一个“国民党税多”的时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被市场和国家两个途径所提取,所以小农经济濒临破产;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当时的南京国民党政府虽然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并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开弦弓村的蚕丝业合作社正是当时背景下的产物,但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并没有真正完成,所以国家也就无法主导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照这一逻辑思考下来,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农民合作的主导,完全压制了市场对农民利益的榨取,但由于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却加大了对农村资源和农村经济发展收益的提取力度;分田到户以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但地方政府的提取任务依然沉重,而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开始吸取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由此导致了世纪之交“三农”危机的爆发。
  至此,我们开始认识到当前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乃是如何使农村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不是被提取,包括国家提取和市场提取。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看到,在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做出之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农村建设标示着国家农村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一个根本转向,即从资源提取转到反哺农村,也就是所谓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在这一转向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发展也才真正成为可能。由此,这种转向也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正如《治水》所揭示的,在国家不能有效介入的情况下,市场基础上的自愿合作无法达成,农民合作的达成必须要引入国家力量。而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这些主张和讨论,在笔者看来,均已进入误区,其背后乃是从西方舶来的一系列现代话语,诸如市民社会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虽然与当前中国农村的事实在表面上有些许暗合之处,但这些视角下的讨论无疑均遮蔽了当前中国农村的真问题。费先生关于农民合作的见解让我们认识到,国家权力并不必然在农民合作问题上是负面力量,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从目的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是为了更好地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服务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如果说近代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是“国强”,那么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则是“民富”,不管是“国强”还是“民富”,都要国家权力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当前由民间机构进行的农村合作实验可以为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诸多借鉴,但应该明确的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应该是今后农民合作发展的一个方向,这是罗兴佐的《治水》一书中所展示的水利建设实验给我们的最大启发,一部好的作品不仅仅能够提供给人们确切的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引起读者对问题的更多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这本书无疑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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