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计美学:融合
“审美自律”与“社会他律”面对商业设计与美学原则之间的种种龃龉,我们的思路更应当深入到“设计美学”(Aesthetics in Design)的层面上来继续思考。设计本身(包括商业设计)应当树立怎样的“价值原则”呢?换言之,什么样的设计才是“好的设计”呢?
首先,商业设计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的?
显然,好的商业设计也必须在艺术与技术、审美与实用之间保持平衡,并整合为融汇贯通的统一体,而且,最终是要——服务于“人”的!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的发起人威廉·莫里斯,早就指出了实用艺术必须达到“实用”与“美”的完美结合。他曾风趣地提出设计的“黄金律”——“在屋子里,除了你知道有用的和你认为美的东西以外,什么都别要”,这显然是从设计的接受者角度提出的看法。与此同时,他又明确从设计的生产者角度指出,“你必须使你的产品既美观又实用,否则你一定会失去市场的”。⑦这的确道出了设计不可或缺的两个“阿基米德支点”。可见,商业设计不仅要遵循“实用性”和“适用性”的原则,更要按照“审美性”的原则来塑造“物”。同时必须看到,商业设计无论是让大众使用“得心应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还是让大众体验到从“悦耳悦目”到“悦心悦意”的“审美性”,都是为人服务的,以“人”为本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仅仅提供的是“外部的服务”,而“审美性”则是为人们提供“内在的服务”,这两方面在“好的设计”中是要水乳交融的。现代商业设计自然不能放弃这一最基本的“设计美学”诉求。在这种“实用性”与“审美性”的平衡之间,最终确定的是:设计的目的是“人”,而不是“物”,这是每个设计者在设计之前都要心知肚明的;但是,设计又必须遵循“物”的规律和法则来进行,实用的需要还是原初性的动力,而实用性最终也是“为人”的。
其次,既然“以人为本”,那么,现代商业设计究竟是为“大众”服务的,还是为“商人”服务的呢?
现代商业设计面对着大众与商人必定要两面出击。的确,两者在某些方面保持了一致性,只有赢得更多的大众才能使商人赢得利润,反之亦然,商人所赚取的利润越多说明赢得大众的“欢心”越多。但是,如果忽略了商业设计的服务本性中包括的“内在的服务”,忽视了设计本身要提供给受众以较高“审美质量”的享受,那么,现代商业设计必然会在一条偏斜的道路上“越走越偏”。
这里所导出的问题是,现代商业设计是“为大众”所塑造的,还是“向大众”单向输出?是大众塑造现代商业设计,还是现代商业设计操纵大众?也就是说,对于现代商业设计而言,大众究竟是“自塑化”的还是“他控性”的?
实际上,这两方面都是存在的。一方面,现代商业设计是“为大众”而生产的,相应的,现代商业设计也就“为大众”所塑造。前经济社会“依据生产而消费”已一去不回,现代商业设计要求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决定生产”,大众需求是现代商业设计制作商的晴雨表。现代商业设计的消费对象就是大众,正因为如此,在整个文化工业流程里,大众对现代商业设计的塑造功能是必不可少的。既然现代商业设计要赢得经济效益,那么,它就必须投合大众的生活方式、话语形式和价值追求。这样,现代商业设计也必然具有“大众化”的本质,它的通俗性、感性化、流行性等特质一见便知,很容易与其他设计形态区分开来。
另一方面,现代商业设计已容易形成一种以“大众”为名来支配大众的“文化霸权”。在大众文化的濡染和浸渍下,不但文化日趋于投大众所好的“程式化”,而且大众也正在成为被动的接受者,从而失去个体性、创造力和判断力。现代商业设计在这里首当其冲。现代商业设计对大众“控制”的特性就在于其潜移默化,它通过对都市大众生理、心理需求的直接满足,通过只须接受无须思虑的易解性,悄然地塑造着大众的趣味与观念,从而最终控制着大众的生活世界。现代商业设计往往以满足大众之需为名,行控制社会文化消费之实。由此可见,现代商业设计具有“自塑化”与“他控性”相统一的特质,必须趋利避害地范导商业设计的社会功能。
最后,现代商业设计究竟是“审美自律”,还是“社会他律”的?
现代商业设计正在实现一种双重的运动:或者逆“审美泛化”浪潮而动,单单追求个体的风格、表现、技巧而走向“为设计而设计”的道路;或者迎合“生活美化”的潮流,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步入“为实用而设计”的通途。
追本溯源,这两条设计之路都与现代文化的变迁息息相关。如果说,在近代设计中,“美”、“物”与“型”基本上是三位一体,当近代设计的“型”与事物的本质相符时,“美”也便由此而生。行至现代,设计行为却日渐脱离了实际存在的“物”,“现代设计在全然不见‘物’的世界里,追求纯‘型’的、抽象的‘美’——剩余装饰、流行、为样式而样式”。⑧“为设计而设计”的道路正背靠和延续了这种历史趋势,它的缺陷也在于把“物”抽离后,而仅仅关注形式化和唯美化的设计表象,从而有可能背离设计的“用”的初衷和“物”的基础功能。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中“消费文化”的兴起,更加助长了仅“为实用而设计”的风气。为了经济效益的直接目的,在这个“机械复制”风行的时代,许多大众化的设计不惜降低自身的艺术品格和审美质素,采取粗制滥造和呆板拷贝的方式,从而对设计本身所具有的“美的机能”降格以求乃至根本忽视。
“为设计而设计”可以视之为“审美自律”的极致之途,它倡导审美不依赖于外部因素为参照的一种“孤立主义”(isolationism)。这种审美的孤立性追求,很可能导致一种美学家罗杰·弗莱(Roger Fry)所说的“双重生活”的断裂,走向了一种纯粹形式的“想象生活”,而根本否认了“现实生活”的实存。“为实用而设计”可以称之为“社会他律”的极端之路,它力主以历史本文或者文化环境为参照的一种“外缘主义”(contextualism)。这种对外缘性的过分归依,则有可能导致一种社会性因素对内在审美的戕害和吞噬,甚至为了某种外在功利目的而干脆否定“审美之维”。
由此,从美学的视角观之,我们理应提倡一种“设计的整体性”。⑨这种“整体性”应当既包孕“审美自律”的适当诉求,又涵概“社会自律”的必要维度,也就是在“为设计而设计”与“为实用而设计”两端之间,尽量走一条折衷的路线。
这是由于,“审美自律”,按照康德美学的“审美非功利”原则的规定,追求的是一种“无目的性”;“社会他律”,按照实用主义的功利考虑,则以“合目的性”为诉求。而现代设计作为美的机能与实用技术技能的结晶,它恰恰要求的是在两者之间“调和持中”,从而呈现出一种“合目的的无目的性”的完美融合。这才是“设计的整体性”的原本的美学内涵,因为设计本身既构成了一种“自律实体”(autonomous entity),又成为了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社会事实”(social fact)。
①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61—16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②[JP+1〗Leo Lowenthal, Literature, Popular Culture, and Society,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1961, p.10。
③格林伯格《艺术与文化》第10—11页,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版。
④米兰·昆德拉《六十三个词》,见《小说的智慧》,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⑤“被看”(tobe lookedatness)的思想,最初来自于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者福柯的“权力理论”。
⑥参见李怀亮、刘悦笛主编《文化巨无霸——当代美国文化产业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一章《美国文化产业何以雄霸全球?》的相关内容。
⑦William Morris by Himself, Edited by Gllian Naylor, Macdonald & Co. Ltd, London & Sydney, 1988, p.205—215。
⑧大木武男《设计的哲学》,见大智浩、佐口七朗合编,张福昌译《设计概论》第49页,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1991年版。
⑨刘悦笛《设计应融合“审美自律”与“社会他律”》,见《美术观察》2004年第8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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