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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迷失的律师

书名:迷失的律师
作者:
ISBN:750363815X
出版社:
出版时间:
7-5036-3815-X CNY28.00 题名与责任者: 迷失的律师 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 =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美) 安索尼 T. 克罗曼著 周战超, 石新中译 eng 出版发行项: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载体形态: 416页 21cm 并列正题名: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eng 其它变异题名: 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 学科名称主题: 律师制度 研究 美国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D971.265 个人名称—等同责任者: 克龙曼, A. T. (Kronman, Anthony T.) 著 个人名称—其它责任者: 周战超 译 个人名称—其它责任者: 石新中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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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激动人心的分析中,著名的学者和教育家安索尼·克罗曼描述了影响美国法律职业的精神危机。他把这种危机因于其所谓的律师政冶家理想的崩溃:这种理想认为良好的判断力优于技术能力并鼓励以公德心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奉献精神。《迷失的律师》是对美国法律职业某一时期最重要的批判,并且是上述理想的不朽的重述。
    “《迷失的律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本重要的著作。然而,对于法律职业来说,除其历史重要性之外,它还是具有独特的心理学、伦理学与哲学价值的著作。克罗曼在伦理学、社会判断和心理能力方面的研究也是很有影响的。”

法律,在技艺与心灵之间

文:丁国强

  美国法学家安索尼·T·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宣称,美国法律界面临着失去其灵魂的现状。在他看来,那些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式的律师,不但失去了诚实的品格,而且也造成理想的陷落。商业时代,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美德被金钱一点点吞噬,法律技能和判断力的增强并不能丰富他们的心灵。律师不应当仅仅充当一个法律工匠,不应把职业追求完全放在满足客户的个人需要上,而应当对公众利益发生兴趣,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充满激情。法律职业者可以依赖其训练有素的专业习惯,进入法律对话状态,但是,法律技术和专业修辞并不能凸现其思想的力量和个性的魅力。在克罗曼看来,律师政治家理想的消解是造成法律行业危机的根本原因。法律职业者大都不喜欢奢谈那些虚泛的东西,这有助于他们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投入,但是,也使他们的行动趋于功利化,从而失去对当下这个物欲横流时代的批判能力。他们精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善于在可比的利益中进行选择,在这样一种语境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唯利是图的市侩。对金钱的过分攫取会损耗法律的价值和魅力。

  法律职业者的暴富虽然有符合市场规律之处,却对其良知和同情心构成严峻的考验。克罗曼主张法律职业者把同情与超然这两种从表面上相反的性情融合在一起,既要有关怀和爱,又要保持冷静观察和深思熟虑,避免因为把别人的价值作为自己的价值而造成评价的偏错。“为了确保他完全超然地从不同于他内心的观点的高出来审视各种选择,即使在他做出最大的努力予以同情时,他也应有所保留。”克罗曼认为,法律职业者的实践智慧既是程序上的品质,也是实体上的品德。法律职业者应当把法律实践本身当作实现善的过程,从而遏制了工具性的法价值观。法律职业者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人思考上,他们除了思考“我的利益是什么?我的目标是什么?”之外,还应当关注更大事业的完善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成为受预期利益控制的工具。要求法律职业者保持政治的本色,并不意味着消除其内心冲突。许多人认为,一个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就难免要学会不善良,学会用卑鄙的手段来实现自我需要,这似乎为法律职业者的不择手段提供了某种借口,也是对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一种误读。克罗曼认为,马基雅维利所提出的真正问题是权力者把他们的工作所需要的冷酷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能力问题,一定程度的冷酷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是令人感到痛苦的,是需要尽最大努力去避免的。如果放纵这种恶智的扩散,就会导致人性堕落的危险。正如克罗曼所言:“马基雅维利的坦率描绘出的政治权力的现实,并没有为我们提供把政治博爱理想作为只有天真的人才赞同的另一个世界的幻想而加以拒绝的理由。恰恰相反:勇敢地承认这些现实,我们更有必要坚持这一理想。”任何无序的力量都是对人类生活的威胁,保持平和的秩序是法律职业者的最大利益。

  克罗曼对美国法律教育中过分依赖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检讨,指出其对法律信仰构成威胁的消极的一面。律师不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专门工具,他们既要充分理解法律的内在力量,又要增强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服务精神、公共意识与专业技能同等重要。律师通过提供纯粹工具性的咨询和机智,即可实现客户的目标,这要求律师具备与有第一人称的思考相同的能力,把自己置于客户的位置,临时接受他的目的,考虑他的需求。但是,律师不仅仅是收取报酬提供深思熟虑建议的人,律师有责任引导客户不断调整个人行为以适应公共规则。律师与法官的合作,是建立在忠诚于公共规则的基础上的。律师不能在背离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前提下发表意见,出谋划策,尽管这样做可能更加有效,但是,这种有悖于法律理性的判断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健全无益。当客户的利益与法律本身的利益发生偏离的时候,律师面临着在两种忠诚义务做出选择的尴尬与困窘。我们无法苛求律师全然抛弃对客户的忠诚来成全法律的利益,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绝对无法调合的。克罗曼说:“好律师的热心公益不是缝合在他的职业技能上的某种东西,是他技艺上的一种道德附加物,而是他技艺中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境界不是靠技术训练获得的,而是需要品德的造就。法学院制造的法律几何模式如果没有法律经验的支持,根本无法得出精确的结论。法律学问是一门科学,而不是一项工艺。法律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可以帮助法律职业者自由地工作,但是,用职业习惯来取代思想却是有害的。若不能把法律精神熔铸为性格品质,法律的意义就会被抽空,剩下的只是一堆干瘪的修辞。把“冷淡的智力”推到极致,把法律当成一项交易,过多关注赚钱势必会阻碍法律理想的实现,自然影响工作给他们提供一种身份,一种有意义的位置。克罗曼所揭示法律职业的精神危机,不只是发生在美国,对于初踏上法治化进程的当代中国,也是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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