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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

书名: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
作者:(美)莫顿·J.霍维茨(Morton J.Horwitz)
ISBN:756202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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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7-5620-2504-5 : CNY16.00 题名与责任 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 [专著] / (美)莫顿·J.霍维茨(Morton J.Horwitz)著 ; 信春鹰,张志铭译 出版项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载体形态项 232页 ; 21cm 丛编项 美国法律文库 语言 chieng 一般附注 美国大使馆新闻文化处资助出版 内容提要 本书记述了从1953年到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历史时期。通过对沃伦法院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判决的描写和分析,展现了沃伦法院“改变并创造历史”的功绩。 题名 The Warren Court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 主题 法制史 -- 美国 -- 1953~1969 法官 -- 生平事迹 -- 美国 -- 现代 中图分类号 D971.29 K837.125.19=534 著者 (美)霍维茨 (Horwitz, Morton J.) 著 附加款目 信春鹰 (教授, 1956~) 译 张志铭 (1962~)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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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通往正义的路标

文:夏 敏  
出处:方圆 2004年第12期

  刚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心里头还有点茫然。天下哪个法院不宣称以追求正义为己任呢?沃伦法院会有什么独特之处吗?正是带着这份好奇心,我“走进”了“沃伦法院”。

  沃伦法院(Warren Court 1953-1969)得名于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但沃伦法院的灵魂却是构成这一时期多数的七位自由派大法官。无论是厄尔·沃伦富有的责任心和可靠人格,还是威廉·O·道格拉斯对穷人和被社会歧视者的同情;无论是胡果·L·布莱克对宪法近乎教条的虔诚,还是小威廉·J·布伦南对宪法解释拥有的超人智识和忠诚……所有这些都塑造了沃伦法院所具有的独立品格,以至于在本书作者莫顿·J·霍维茨看来,七位自由派大法官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愧于作为“自20世纪初开始发展起来的美国进步政治精神的强有力代表”。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是奠定沃伦法院历史地位的最有影响的案件。在这一案件中,大法官们无法回避的法理困境是此前已有的一个判例——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 1896)案。最高法院当时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平等条款的解释认可了“隔离但平等”的理论,使实施种族隔离制度的“南方的生活方式”得到了承认,并带着所谓的“历史正当性”在半个世纪后又以同样的问题摆在了沃伦法院的大法官们面前。然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显示了大法官们不仅对传统保持了高度的敏感,而且有足够的智慧在传统和时代的方向感上不致迷失。

  在通往正义的道路上,沃伦法院也曾表现出“复杂和不安”。20世纪中叶,美国许多州(尤其是南方)纷纷通过立法来压制民权组织和民权运动,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构成了显在的威胁。而沃伦法院的自由派内部也产生了分歧,在言论自由原则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冲突中,布莱克大法官开始倾向于后者,他甚至“坚持把抗议者送进监狱”。在麦卡锡时代,沃伦法院以保守派大法官法兰克福特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更打着“司法谦抑”(judicial restraint)的旗号而“更愿意以国家安全的合法名义维护任何实际上具有压制性的政府措施”,以致当时的一些判决像丑陋的疮疤烙在了沃伦法院盛名之下的“皮肤”表层。好在自由派对保守派的抵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布伦南大法官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的卓越贡献,不但使其“逐渐成为最高法院中最主要的精神力量”,也使得正义没有在沃伦法院沉睡得太久。而将霍姆斯——布兰代斯关于“只有在具有清楚而现时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克减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自由”的观点明确而坚定地昭示,无疑是沃伦法院最有意义的成就。

  从沃伦法院对正义的执著追求中,我们不难看到那些闪烁在诸多判决意见中的大法官们的智慧光亮,也不难感受到那种穿透宪法文本的自然法精神对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推动力。沃伦法院可贵的品格还在于它不盲目追随时代的强势潮流,而更关注于弱者和少数人。人的尊严、平等、自由和民主,这些都是沃伦法院通往正义需要寻找的路标,他们从宪法出发,然后再回到宪法,但只有在每走完这样的过程之后,人们才惊叹地发现,宪法已有了新的鲜活的生命。

  对于沃伦法院究竟代表了什么,作者回答到:“与此前和此后的任何法院都不同,它代表了作为宪法解释根本理想的民主生活方式的一种扩展性概念。”这无疑是一个确当的定义,且使那些用两分法对沃伦法院做出司法能动主义或司法克制主义的判断显得毫无意义。针对那些意在贬低沃伦法院成就的企图,作者指出:“随着沃伦法院逐渐从民众的记忆中消失,成为‘历史’,以一种尽可能没有偏见的历史眼光去观察它,摆脱现实宪法争论的口号和空洞化,可能更为重要。”笔者以为这也是对今天中国读者的一种双重提示,对于远离美国历史真实的我们,若要真正认识沃伦法院的意义以及找到阅读它的意义,恐怕不仅要站在美国历史的图景上去观察它,还要努力发现我们自己的来路上那些可能有过或者期望有过的东西。不管是美国人民,还是中国人民,通往正义的路标都是不可缺少的。

  那么,我们通往正义的路标又在哪里呢?或许处在美国一个历史截面上的沃伦法院并不能消除我们的异质感,但像“个人的价值是否得到了承认,个人的尊严是否得到了尊重”这样的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的国家来说,必然将被不断提起。如果我们对法治保持着足够的执著,我们就必须不断做好回答这些问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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