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正来
出处:北京日报 2006年12月
注:作者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作者为《信仰与权威》一书所作的序言,略有删节;标题为编者作加
知道永和研究赌咒与发誓问题,但是一直也未曾就这个论题与他有过比较系统的探讨。最近,读了他的新著《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对于他的赌咒与发誓问题的研究有了深入的认识。
●“诅咒发誓”和“法律”,触及了信仰与权威这个“大话题”
从研究路径上看,永和的研究始终是在做以小见大的努力。虽说我本人不谙此道,但却极欣赏这一方向上的努力,永和的著作《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以及论文《重读义务》等,都是以小见大这一路径方向上的精彩努力。《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则是此一方向上的又一部新作。
读了《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永和经由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这些问题的阐释而要讨论的实际上是信仰与权威这一论题。信仰与权威这个论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关涉到了哲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门类的知识,也是因为这个论题本身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哲学意义,更是因为永和在透过界分权威与信仰而否弃流行于当下中国的那种“法律信仰”的努力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性,以及这种批判性赖以为凭的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中国问题意识”。
信仰和权威,这些对于我们每个人似乎再熟悉不过的基本概念,有时或许就因为“似乎熟悉”而真成了我们的研究盲点——这似乎也应了那句话:所谓基本概念就是我们应该把握,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把握的那些概念。在《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一书中,他用“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触及了信仰与权威这个“大话题”。这种“以小见大”的研究路径,杜绝了中国法学界“宏大论题”研究中比比皆是的大而化之的取向,因为它是经由一个具体问题去论证信仰与权威这样的概念究竟是如何生成、如何实践抑或如何被人误读的情形,而这也正是真正将信仰与权威“问题化”并对之展开学术研究的门径之一。
●从“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比较着手对信仰与权威进行研究,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研究路径
在《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一书中,永和从“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比较着手对信仰与权威进行研究,实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研究路径。透过对“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这些基本概念的剖析,永和采取了一种推进式的方法,一点一点地靠近他所想揭示并解决的问题。
首先,永和通过“诅咒”、“赌咒”、“发誓”的文化解释,廓清了它们的界限并探及到了它们的相同之处,并明确提出一般意义上的“发誓”实际上就是“赌咒”。但是,除去“赌咒”的意义外,“发誓”还存在着纯粹意义上的“发誓”。
其次,在分析这些概念的过程中,永和解决了人为什么“诅咒”、“赌咒”和“发誓”,并且提出人们“诅咒”、“赌咒”和“发誓”乃是基于界定“我”、“你”和“我的”、“你的”之间的边界。
再次,信仰与权威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永和那里,真正的信仰是不关涉道德的个人体验;权威则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以强制力为保证的。最后,他的“收官话题”是对中国“法律信仰”的批判,并且明确指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2005年我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长篇连载文章《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批判,其间也涉及他所谓的“法律信仰”,但永和的批判独具一格,因为他从哲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人类学以及翻译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了批评,认为“法律信仰”在中国的流行有害无益,而且很可能是对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误读。
在我看来,有思想的人一定是有问题意识的人,因为一个人的思想不可能生成在没有根基的空幻之中,发现问题并对之进行不懈的思考,乃是每个学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永和对信仰与权威的思考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批判因而也不是终极的,当然也包括永和在该书中所“得出”的种种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