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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信仰与权威

书名:信仰与权威
作者:
ISBN:7503663847
出版社:
出版时间:
7-5036-6384-7 CNY19.00 题名与责任者: 信仰与权威 诅咒 (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 张永和著 出版发行项: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载体形态: 222页 21cm 书目/索引附注: 有书目 提要或文摘附注: 本书内容包括:导论;作为“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诅咒(赌咒)、发誓以及宗教中的信仰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否能被信仰。 其它变异题名: 诅咒 (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 学科名称主题: 法律 人类学 研究 学科名称主题: 法律 信仰 研究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D90-059 个人名称—等同责任者: 张永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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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诅咒、发誓”引发的法学思考

文:邓正来
出处:北京日报 2006年12月
注:作者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作者为《信仰与权威》一书所作的序言,略有删节;标题为编者作加

  知道永和研究赌咒与发誓问题,但是一直也未曾就这个论题与他有过比较系统的探讨。最近,读了他的新著《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对于他的赌咒与发誓问题的研究有了深入的认识。

  ●“诅咒发誓”和“法律”,触及了信仰与权威这个“大话题”

  从研究路径上看,永和的研究始终是在做以小见大的努力。虽说我本人不谙此道,但却极欣赏这一方向上的努力,永和的著作《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以及论文《重读义务》等,都是以小见大这一路径方向上的精彩努力。《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则是此一方向上的又一部新作。

  读了《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永和经由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这些问题的阐释而要讨论的实际上是信仰与权威这一论题。信仰与权威这个论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关涉到了哲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门类的知识,也是因为这个论题本身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哲学意义,更是因为永和在透过界分权威与信仰而否弃流行于当下中国的那种“法律信仰”的努力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性,以及这种批判性赖以为凭的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中国问题意识”。

  信仰和权威,这些对于我们每个人似乎再熟悉不过的基本概念,有时或许就因为“似乎熟悉”而真成了我们的研究盲点——这似乎也应了那句话:所谓基本概念就是我们应该把握,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把握的那些概念。在《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一书中,他用“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触及了信仰与权威这个“大话题”。这种“以小见大”的研究路径,杜绝了中国法学界“宏大论题”研究中比比皆是的大而化之的取向,因为它是经由一个具体问题去论证信仰与权威这样的概念究竟是如何生成、如何实践抑或如何被人误读的情形,而这也正是真正将信仰与权威“问题化”并对之展开学术研究的门径之一。

  ●从“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比较着手对信仰与权威进行研究,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研究路径

  在《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一书中,永和从“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比较着手对信仰与权威进行研究,实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研究路径。透过对“诅咒”、“赌咒”、“发誓”和法律这些基本概念的剖析,永和采取了一种推进式的方法,一点一点地靠近他所想揭示并解决的问题。

  首先,永和通过“诅咒”、“赌咒”、“发誓”的文化解释,廓清了它们的界限并探及到了它们的相同之处,并明确提出一般意义上的“发誓”实际上就是“赌咒”。但是,除去“赌咒”的意义外,“发誓”还存在着纯粹意义上的“发誓”。

  其次,在分析这些概念的过程中,永和解决了人为什么“诅咒”、“赌咒”和“发誓”,并且提出人们“诅咒”、“赌咒”和“发誓”乃是基于界定“我”、“你”和“我的”、“你的”之间的边界。

  再次,信仰与权威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永和那里,真正的信仰是不关涉道德的个人体验;权威则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以强制力为保证的。最后,他的“收官话题”是对中国“法律信仰”的批判,并且明确指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2005年我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长篇连载文章《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批判,其间也涉及他所谓的“法律信仰”,但永和的批判独具一格,因为他从哲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人类学以及翻译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了批评,认为“法律信仰”在中国的流行有害无益,而且很可能是对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误读。

  在我看来,有思想的人一定是有问题意识的人,因为一个人的思想不可能生成在没有根基的空幻之中,发现问题并对之进行不懈的思考,乃是每个学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永和对信仰与权威的思考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批判因而也不是终极的,当然也包括永和在该书中所“得出”的种种结论。

新书过眼

文:黄 湘
出处:博览群书 2006年第7期

  维特根斯坦早就说过,就人类的生活世界而言,所有的规则都有例外,因此“必须……,否则……”的句式出现在社会科学的论著里常常是有问题的,《法律与宗教》的作者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大概也不例外(据说吾国不少法学家对这句名言情有独钟)。但是,作者在“运用了大量的经典哲学、心理学、宗教学和人类学文献……综合了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见邓正来序言)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法律是一种权威存在,不能被信仰”——也真够昏的。其前提是把所谓“外在”的权威和“内在”的信仰视为泾渭分明、相互对立的存在,可惜这一前提虽有洛克、休谟、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名声作担保,在今天看来其实也只是一种谬悠之说、荒唐之言。作者既然谈论“信仰与权威”,至少应该听说过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的名字,对这位十八世纪苏格兰常识派哲学家关于“是什么构成正当信仰”的论述略有所闻,那样也许就不会写下诸如“信仰首先是人的内心确定,它在内心指引人的行为。信仰是理性的,更是理性的一种升华”(第160页),“真正的信仰不会有任何怀疑,也不会有部分信仰的可能”(第198页)此类梦呓般的句子。至于本书为某些论者所盛赞的“中国问题意识”,恐怕也无非是一套新的语言暴力而已,比如下面这段铿锵的韵白:“‘法律信仰’的愿望不能给我们带来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实施,只能让我们处于迷茫并永远地停留在‘有法不依’的境地,延缓将法律推至至高无上的步伐。”(第9页)——好一个“不能……,只能……”,和前述伯尔曼的“必须……,否则……”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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