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长征
出处:法天下 2006年12月
独辟蹊径才能创造出伟大的业绩,在街道上挤来挤去不会有所作为。——[英]布莱克
系统法学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二十年,熊继宁教授在系统法学领域孜孜以求了不止二十年。2006年,我国第一部系统法学研究的专著——《系统法学导论》(以下简称《导论》)终于付梓印刷了,它概括了自1985年起,系统法学在我国崛起和发展的20年历程,并提出了系统法学新阶段的目标,反映了系统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对系统法学及其目标、法系统学、法规范系统、经济政治法规范系统的生成与演化、法系统技术学、法制/法治系统工程、法制系统复杂性研究等系统法学的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
该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依据系统法学的结构目标系统[2]安排,但鉴于法规范系统的重要性和现实性,该书安排了两大部分,即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专门研究法规范系统和经济、政治法规范系统的生成与演化,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又对法制系统复杂性研究做了初步探索,更加彰显了该书的“导论”特色。正如熊继宁教授在导言中所言:“系统法学还处于它的前科学阶段。与未来作为常规科学的系统法学比较,它目前还显现为一个非完善体系,尤其是生成、演化和变异受到多学科确定性和非确定性信息的影响和制约,其学科发展具有比传统法学更为广阔的可能性空间,其变异空间和突变空间极大。这里只能依据现有的确定性信息,对它的研究方向、内部结构以及它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一个大致的收敛性描述。”[3]
当法学研究者翻开这部“收敛性描述”的著作,或许有太多的疑惑和不解,因为诸如反馈、控制、稳态、综合集成等等太多的系统科学的专业词汇充斥于字里行间,可能会对学术背景单一的学者的阅读造成某种障碍。而作者自如的运用如此专业的词汇,穿梭于法学和系统科学之间,这些生僻的专业词汇丝毫没有阻碍行文的流畅和优美的文采。读者们如果潜下心来,认真地经历这个信息“输入”的过程,定然会有新奇的收获。阅读本书的过程,仿佛就像行走在一个陌生、新奇的法学学术森林之中,作者会引领读者去发现太多的值得挖掘的学术“富矿”。在惊奇之余也会有太多的欣喜,因为作者所传递给学人的不是“人家嚼过的馍”,也不是炒的“剩饭”和“冷饭”,作者用极尽练达、专业的语言展示了学术创新的成果,并指明了进一步创新的方向。
《导论》作为系统法学的开山之作[4],记录了系统法学二十年来的学术风雨历程,短短的二十年,以熊继宁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系统法学领域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学术成果。但新生的系统法学才走过短短的20年,这20年比之整个法学历史,简直就是沧海一粟、瀚海一沙。二十年,成就了系统法学的“导论”,这也许是系统法学通往顶峰的最初的那段“法学阶梯”。
该书的语言表达极其简洁,几乎每一章、甚至一节都可以拓展成为一本专著,但作者却惜墨如金,这样的写作风格在当今之中国法学界是较为罕见的。所以,给该书起另外一个名字《系统法学论纲》也是恰如其分的。笔者通读了该书,受益良多,很受启发,总结该书的特色抑或是该书对中国法学乃至世界法学的贡献如下,由于对系统法学只是略知皮毛,误读之处再所难免。
一、堪称法学与系统科学交叉研究的典范之作
1985年系统法学诞生时,很多法学研究者对法学与系统科学的交叉研究(用系统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趋之若鹜,一时间法学家们是言必称“系统”,但很多研究者浅尝辄止,只是造出一点“法学+系统方法”的两张皮式的篇什就罢手了。审视这20年来系统法学著作和文章,除少数专业研究系统法学人士的成果之外,研究的都不够深入、不够系统。这些学术次品混杂于系统法学的队伍中,也使系统法学始终处于中国法理学界相当尴尬的位置。
20年间,在系统法学领域,多数人的研究限于技术运用领域[5]或其他某一方面,总体缺乏宏观构建和体系构建。
《导论》提出了发展中的系统法学的恢宏理论构架,使法学和系统科学的交叉研究水乳交融。《导论》不但是法学与系统科学交叉研究的典范之作,也堪称法理学创新研究的学术里程碑。
中国法理学界早就提出要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等系统科学方法引入法学,新的系统科学方法“被引进到法理学研究领域以后,必然会开拓新的视野和领域,推动法理学一直整个法学的发展”[6],但由于研究者的知识和能力所限,这些研究都没有深入开展,仅仅停留在“喊口号”阶段。但《导论》将系统科学的方法成功运用于法学研究上,为突破传统法学的瓶颈做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而且《导论》当中的法学与系统科学的交叉研究,绝不是两张皮的简单粘贴,而是法学和系统法学融为一体的,这才是真正的系统法学!作者以一贯之的用系统方法来构建理论体系,“系统”的很彻底,真正体现了系统法学是“学科信息交叉和共享的产物”[7]。系统科学引入法学形成系统法学的三个层次,即法系统学、法系统技术学、法制/法治系统工程,《导论》的内容安排基本回应了三个层次,在各个部分中又娴熟的运用了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系统科学方法。导论的出版,可以说实现了多年来诸多法理学人的一个梦想。
“在科学方法看来,思想能否有效和成功,它的全部秘密在于我们是否找到一些概念、一种框架、一种新的理解角度,使人类那充满生机和热情,然而又天然的混沌的思想,一下子变得如水晶般的透明!”[8]系统法学就是要试图创造中国法理学界的“水晶般透明”的思想,而《导论》拉开了这完成这历史任务的序幕。
二、开拓法学研究的新领地,绘制学术研究的“矿脉”,为法学的科研创新指引新的道路
近期,在中国法理学界乃至法学界出现了“探矿”和“跟风”的学术浮躁现象,什么新奇研究什么,什么流行研究什么,胡乱“创新”,毫无自主可言。一些学人为了某些利益,大量制造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文章不写到几万字算不得文章,干巴巴的毫无新意的观点再加上看上去很美的语言,成就了中国学术市场的“文章注水”现象[9]。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学人的素质问题,是不是从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传统法学研究的资源相对匮乏了呢?
研究了上千年的古老问题,没有人敢说研究明白了,当然需要继续研究,但处于E时代的学者们即使面对与亚里士多德们面对的是同样的问题,是不是也应该换一换研究方法呢?坚守着古老研究方法去研究古老问题的学者们,是值得人们去敬仰的,但勇于创新、敢于创新的学者们更符合当今的时代,毕竟现在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亚里士多德们活着的时候根本遇不到也想不到的。
《导论》高举着系统科学的大旗,在法学创新上做了领路人。作者用简洁的语言,纲要式的介绍了系统法学的理论体系,有些内容犹如教学的课件[10]那样简单,但却让人有豁然开朗的感觉。比如对于系统法学的前景[11]、系统法学的特征[12]、法制系统的功能[13]等诸如此类的宏大主题作者完全可以大做文章,但作者却寥寥数语,点到为止。作者正是通过简单的语言指出了系统法学的学术“矿脉”所在,他也在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希望更多的研究者能够加入到系统法学的研究队伍[14]当中去,共创系统法学的辉煌。比如对于系统法学的价值研究问题[15],作者用简单的语言构建了学术框架,而其中的几乎每一句话都大有文章可做。类似的写法遍布全书,这其中的大部分问题作者本人也正在思考或思考还没有成熟,作者以博大的胸襟公布这些学术成果的生长点,他仿佛是十分慷慨的向同仁公布了一份“藏宝地图”。有兴趣的研究者,沿着“地图”指引的方向继续努力下去,必能发现更大的财富,而所有人的努力都将为系统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相互渗透式的研究,独具匠心的法学理论形而下的努力为改良法律运行状况提供了多种可行性方案
近些年,法理学家和部门法学家一直在互相“敌对”,法理学家们认为部门法学家是“专于技艺的工匠”,部门法学家认为法理学家是“不识人间烟火”的空想家。法理学家们潜心于西方“正宗”[16]的理论,无法为中国的部门法的发展提供基础理论,部门法学家也越过基础理论的樊篱,纷纷扛起部门法哲学[17]的大旗。
法理学理应“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18],以捍卫它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尤其是对于处于激烈变革中的中国社会,各种各样的制度缺陷和治理难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法理学及时提供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法学说到底是实务性强的学科,如果学者们一门心思扎进“故纸堆”里,那充其量只能是个思想家,而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家应该立足于本国为本国的制度建设和法学实践做出贡献。萨尔蒙德(Salmond)认为“法理学是关于国法的基本原则的科学,但这种科学不可能是一般的,而只能是特定的”[19]。而现今中国的法理学家们由于种种原因,脱离中国现实的研究,不但无法给现实提供制度构想和法学智识的支持,也根本无法成为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所以,部门法学家们纷纷开辟自己的法理园地是不得以而为之。所以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出现了让人瞠目的现象: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地位主要定位于一门重要的法学主干课,在经历了大学陈旧的脱离实际的法理学的教学后,无论是实践者或是理论者都会把这门“重要的”课抛于脑后。部门法法理学各自为真,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等奇异的名称开始成为流行词汇。法理学的形而上的研究和形而下的实践需求呈严重的分裂态势,如果任由发展,必定会给中国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战争似乎要无休无止的进行下去了。但《导论》的作者,以系统科学为纽带,在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相互渗透的研究中做出了大胆的尝试,这既是法理学对外开放的体现,又是法理学对内开放的体现。
《导论》对经济法的调控原理以及它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组分问题,如何处理类似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中所涉及的多体耦合复杂系统的定义问题,企业法的体系问题、作为商法典的内部结构问题,以及WTO与中国公司法和经济法的生成等问题中,“形成了一些在类似问题中具有通用意义的方法论”[20]。作者用控制论的视角,独辟蹊径的对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做出界定,这种高屋建瓴式的法理学透视,一举平息了经济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之间持续十几载的学术“鏖战”[21]。正当学者们为“证券投资资金到底什么”的问题而争论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做出呼吁人们走出“格式塔(gestalt)”误区,进行格式塔的转换,以多体功能耦合复合研究替代单一实体研究,这一转换、这一替代,立刻“柳暗花明又一村”[22]。
研究方法的改变,总能带来可喜的变化。作者又娴熟的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与商法、公司法、企业法[23]的研究当中,无不让人感到豁然开朗。作者在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结合方面所作的有益尝试,犹如一股新风吹遍纷乱的中国法学界,随着《导论》的出版发行,相信会引领更多人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研究中做进一步探索。
四、法学研究与现行政治的柔软结合为法学理论影响中国政治实践提供了良好契机
法学和政治的关系是相当紧密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学就是政治学。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使法学家们试图通过法律而影响政治的智识努力屡遭挫败。于是,在中国的法学界出现和两种极端,一是“阐释法学”,一是“超脱法学”。前者几乎完全放弃学者理性和批判精神,现实政治如何发展,它就提供理论去支持和证明,它认为现实的政治命题都是正确的,都是应当遵守的命令,而它唯一的任务就是去证成。而后者则厌弃现实政治的种种做法,它或是退守想“理想国”,或是想重建“大洋国”,它追溯所谓法学的正宗源流,“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也有极少数学者在中国法治的进程中输入理论元素,施加理论影响,但他们几乎都是靠理论之外的力量试图把理论塞进政治进程当中去,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实践性特征,它受到政治法律的现实约束较多,具体应用尚在酝酿和探索之中。它需要知识的储备和决策体制的变革”[24]。《导论》在“知识的储备”方面率先垂范,从“法制系统的复杂性问题介入,并尝试运用系统复杂性方法进行探索”[25],使法学研究和现行政治柔软结合。在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26]下,《导论》的作者既没有“迎合奉承”也没有“愤而离去”,而是以一个法理学者的学术良知和责任感摸索法学理论进入政治实践的渠道。正如作者所言:“学术创新与政治智慧互为表里”[27]。
“政治文明”是中共十六大提出来的,应当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很有时代意义的,在该概念提出不久,“阐释派”的学者们出了一大批以政治文明的学术成果[28],而超脱派的学者则依然超脱的对之不置可否。在《导论》的最后一章“法律文明、政治文明与系统法学”中,作者从系统科学角度对“文明”作出了思考,仔细分析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深刻指出“只有当作为冲突激荡的利益、欲壑难填的野心、激情豪迈的壮志的集中表现的政治行为、政治冲突、政治转换,被纳入到法律体系的约束之中,依法进行之时,腥风血雨、肮脏腐败、混乱无序的政治才成为文明的政治,从而有了政治的文明。”[29]系统法学从自身学科出发作出了自主的理性反思,并以众所周知的政治史实佐证自己的命题[30],作者以高超的学术创新试图影响决策者的政治智慧,对于这种学术努力应得到法学界的认可。
以上简单的总结只是笔者粗糙的浅见,莫说作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理论背景无人能及,就系统法学本身而言也是令人难以捉摸。正如作者在导言中所说:“系统法学就是‘千手千眼’的‘多面佛’。虽然它‘如露亦如电’,虽然它有‘梦幻泡影’,但是,它非‘梦幻泡影’”[31]。
“系统法学派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是学术的,又是操作的。尽管立足于现在的系统法学派既重视历史,又关注未来,但是它毕竟属于未来。”[32]作者在信息文明世界里系统法学的发展找到了一席之地,系统法学是新鲜的学科,它已经显现了巨大的生命力,相信在未来的“法学理论、民主法制实践和高新技术结合”的道路上,在将我国法制系统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复杂适应性的社会调控系统的进程中,必将做出与众不同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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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2] 参见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36页表2-1。
[3]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页。
[4] 严格意义上说系统法学的第一部著作是熊继宁教授所作的《社会变革与结构性缺陷——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调节机制》,法律出版社,1911年11月第一版。但该书只是用控制论与法学结合的一部较为专门的著作,远不如《导论》全面、具体。
[5] 参见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382页。
[6]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一版,第27页。
[7]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24页。
[8] 金观涛著:《系统的哲学》,新星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第17页。
[9] 彭国华:《学术“注水”的忧思 著作等身全是垃圾》,《人民日报》,2006年5月12日, 第8版。
[10] 笔者有幸倾听了作者讲授的系统法学课程,对书中的内容似曾相识。当初很多学生要复制老师的课件,老师说内容还不成熟,成书时,有些内容还是那样简单,作者没有把还在思考中的问题“不懂装懂”的写出来,可见作者对待学术的严谨态度。
[11]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28-29页。
[12]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21-24页。
[13]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77-78页。
[14] 作者在多年的教学当中以极大的学术和人格魅力吸引了大批年轻的学生加入了系统法学的研究队伍,而作者对于学术朝圣般的真诚也必将吸引更多的学者加入到系统法学这个学术“富矿”的挖掘工作当中去。
[15]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96-101页。
[16] 由浙江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共同主办的“法律与人文”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10月29—30日在浙江大学隆重举行,在会上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认为法律的人文精神与法律人的人文素养是两回事。他注意到苏力、冯象、刘星是有代表性的,已经形成了一种类似流派的研究风格和志趣,他进一步追问如何看待法律人的人文素养:是不是学习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为了人文素养而偏重于人文知识学习?在学习法律的4年中大力提倡法科学生也都写诗作赋?法律研究的真谛是什么?他认为从奥斯汀以后的法学走向了一个注重内在逻辑性、方法体系的学科采取的独立性,但在研究当中,是否可以保留这样一种文学倾向,是否还要在教学中强调一种正统性的法学。虽然我们提出返回法的形而下,还是要与法教育学的和法社会学的自由结合起来。法学院是否可以分为两种风格,如从拉伦茨-王泽鉴-王冠玺,还有就是波斯纳-冯象-苏力。“法律与人文”这个题目隐含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应当含有人文精神;二是作为研究、执行法律的人他们所具有的人文素养。如果我们只论后者的话,是否有个中国的特殊情况,中国古代的法官所受到的是人文知识的熏陶,不是社会科学的,更没有法学训练,其判词就有明显的文学倾向。如贺卫方列举了宋代的判词经常引用诗句。再谈判词的现代性意义,太重要了,现在法官将法律看作铁的、钢板式的东西,因此判词写的很干枯。如前段时间的教师资格剥夺案的判决书,似乎是对读书目的论的肯定,但如果法官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评点就有可能兼顾了。为什么法律人往往受到抨击和挖苦?孙笑侠觉得可能是学法律学太多,人文的东西都被抛弃了。北美的法学教育值得借鉴,把人文修养放在法学教育之前打好基础,本科后进行法律教育,这样就能对法学有深刻的理解、对人生有深刻的理解、对生活有深刻的理解。他认为法科教育改革这个问题的提出,现在已经到了比较成熟的时候了。法律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培养,而是需要我们通过改革法科教育来实现!
苏力在回应孙笑侠的评议时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关于法理学的正宗与不正宗的问题,是次要的讨论。为什么要关注法律与文学?他解释这几年他写过一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文章,有人就认为苏力在搞法律与文学,其实不是的。他的文章没有终止于法律与文学,他认为冯象搞的是法律社会学,是社会科学眼中的法律与文学。在这个意义上他坚持原有的社会科学的传统,觉得正宗不正宗不太重要,关键是它对我们理解中国的问题是否有帮助,对我们中国未来法学的发展是否重要。他首要关心的是使自己兴奋的、能够解决现实困境的问题。再一点关于本科后的法学教育问题,苏力认为本科生很年轻,没有经过什么人文的训练,把法学放到本科教育之后还是有很大的困难。目前中国的本科生在中小学阶段负担普遍过重,造成人文素养不够,在学习法理的过程中把这些人文的东西加进来是有好处。正宗是在竞争中产生的,可能现在说法条是正宗的,但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法律和文学也可能是正宗的。参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法律与人文”研讨会综述》。
[17] 徐国栋:《什么是民法哲学》,http://www.romanlaw.cn/subm-12.htm。
[18]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9页
[19]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3页。
[20]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105页。
[21]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109页。
[22] 国外的类似研究如[德]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Recht als autopoietisches System),在第七章《和谐的多路传输:作为一个范例的公司管理》中作者试图“从系统论的观点对私法概念作出检讨”。而《导论》中的系统法学视角下的部门法研究比托依布纳的研究还要出色,而且“对我们理解中国的问题是否有帮助”,对我们中国未来法学的发展很重要“,不但使学者们兴奋的,而且“能够解决现实困境的问题”(借用苏力语)。
[23] 参见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九章、第十章。
[24]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16页。
[25]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16页。
[26] 正如熊继宁教授在《系统法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一文中提到“在当代中国,唯物辩证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论问题,它已意识形态化,并连同整个马克思主义被上升为具有法定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27]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70页。
[28] 《政治文明》(全书四卷),2003年,河南人民出版社。“法与政治文明”的内容也出现在十六大后修改的各种法理学教科书当中
[29]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71页。
[30]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474-480页。
[31]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6页。
[32] 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