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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最高法院与宪法

书名:最高法院与宪法
作者:
ISBN:7100046866
出版社:
出版时间:
7-100-04686-6 CNY75.00 题名与责任者: 最高法院与宪法 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 (美) 斯坦利·I. 库特勒编著 朱曾汶, 林铮译 出版发行项: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6 载体形态: 704页 23cm 丛编说明: 法学译丛 书目/索引附注: 有书目 统一题名: Suprem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readings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Chinese 其它变异题名: 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 学科名称主题: 宪法 审判 案例 美国 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 D971.21 个人名称—等同责任者: 库特勒 (Kutler, Stanley I.) 著 个人名称—其它责任者: 朱曾汶 译 个人名称—其它责任者: 林铮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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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本书的目的,是要让学生对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性作用有所认识。案例按照传统的历史时期以年月顺序排列,并按有关问题分类。每个案例前的提要,是要使读者熟悉历史和宪法的来龙去脉、事实的背景资料,以及该案例与以前或以后一些案件的关系。案件当然经过编选,但作者力求对每个案例作详尽的摘录,以便读者能更充分地理解法院为了作出“符合宪法”的判决,在法律、政治、社会及经济各方面所作的考虑。在适当之外,作者还罗列了一部分不同的意见。必须着重指出,本书无意把有关宪法史及法律史的全部材料都收罗进去。

美国宪政真正的“底稿”

文:陈夏红
出处:南方都市报 2006年12月

  按照艾森伯格的观点,普通法审判的制度性原则根源于法院的两个最重要的社会职能,解决纠纷与充实法律规则。对于美国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成为解决具体纠纷和充实宪政规则的最好的文本,正是这一个个的判决构成了生机昂然的美国宪政。这些具体的判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宪法,它们才是美国宪政真正的“底稿”。

  最近几年美国宪政研究在中国大陆地区成为显学,有关美国宪政的判例汇编也先后出了好几种。这些判例汇编基本上都是大陆学者编译之作,全面与否姑且不论,重要的是其中必定有中国学者自身的经验和诉求,他们编选美国的宪政判例的出发点很有可能是中国的现实。因此,由朱增汶、林铮翻译的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出版,关注美国宪政史的读者终于可以读到一部由美国学者编选的比较可靠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了。

  霍姆斯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尝言,“法律蕴涵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从这点来说,美国宪政的历史几乎也就是最高法院的历史。自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以后,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宪政体系中几乎完全处于核心的地位,牢牢地控制了解释宪法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地位和功能,很让中国法律人羡慕不已。《最高法院与宪法》尽管早在1984年就已经出版,但依然是我们具体了解美国最高法院的重要依据。

  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的目的,“是要让学生对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性作用有所认识”。全书收集判例的时间从1790年代开始,在前七章大致按照时间顺序收集了上百个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重要诉讼,第八章搜集的则主要是与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第14修正案以及种族、隐私权等等新问题有关的判例。

  在我看来,这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鲜明的特征:

  其一,所收集判例比较全面。在笔者手头的几本判例集中,《大法官的智慧》收集了58份判决,《宪法的精神》收集了131份判决,《最高法院与宪法》则收集了147份判决。《大法官的智慧》所收集的最高法院判例全部是20世纪美国的大案要案,《最高法院与宪法》则收集了1790年代的五个重要判例。这个时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尚且没有司法审查权,在宪政体系中属于默默无闻的小角色,因此这个时期的判例也往往被忽视,但库特勒的选本有意识地填补了这个灰色地带,而这一点亦被《宪法的精神》编译小组借鉴。

  其二,信息量丰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集体作出的,但是对集体判决不同意的法官亦有权在判决书上附注个人的不同意见。在大部分译成中文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中,我们所看到的往往只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而在《最高法院与宪法》中,只要涉及到不同意见的判决,几乎都附注了个别意见。比如第134页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件,库特勒收录了斯托里法官代表法院的意见和首席大法官坦尼有所异议的个人意见。如此一来,我们才可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的各方意见。

  第三,点评精当。在《最高法院与宪法》中,每一个判例都有库特勒撰写的简略精当的案例简介和点评。在我看来,这些寥寥数字的点评亦是这本书的一个重要的看点。比如库特勒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的评介:“政府组建中央银行的想法是共和国最初50年间一个充满激烈感情的政治问题。不过,关于这个银行的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真正分歧,往往被宪法上的争论搅混。从1792年杰弗逊内阁对该银行持异议开始,反对者始终断言宪法没有一处为这种机构作出规定。汉密尔顿提出反驳意见,将银行的合宪性置于国会暗含的权力及由此产生的权力之上。1819年,马歇尔采纳汉密尔顿的论点,把它同宪法结合起来。有关州征税的第二个问题主要是他本人的贡献。”他往往在一个极其简短的篇幅中将美国宪政运行中的问题清晰地表述出来,其学术功底可见一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曾说过:“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这句话换个方式表述,就是说正义不光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宪政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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