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夏红 出处:南方都市报 2007年5月
黄宗智著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除了人们常用的资料之外,主要使用近年新发现的不少地方诉讼档案,如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和新竹县等地方清代民事诉讼档案。黄宗智先生首先在前两章中对于清代民间的纠纷和诉讼作出素描,从第三章开始围绕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民间调解)、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介于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中的第三领域,结合作者披阅的诉讼档案作出详尽解释。从第六章开始,则又进一步细化或换角度重新观察问题,如具体地考察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以及县官的“手册”等等。
如其“导论”所言,黄著的出发点是:在何种程度上,新近开放的法律案件可以印证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黄宗智先生观察到大多数学者都判断说,清代法庭很少审理民事纠纷;好人不打官司,法律纠纷增多只是因为奸诈之徒的挑唆渔利;县官在判决中只依据自己的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
民国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否确实存在与现代我们耳熟能详的西方法律观念一一对应的法律概念以及体系?假如这种概念和体系存在的话,又是如何表达和实践?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张晋藩先生把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归纳为:“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重刑轻民”、“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等等。这种在大陆地区比较主流的观念,极大地忽略了实践层面各种判例对于习惯法形成的影响以及皇家法律对于习惯法成果的吸收。黄宗智的研究则完全颠覆了这种自上而下的论证体系,从大量判例中归纳出清代民事法律的基本要点:民事诉讼大量增长、滥用诉讼、不惜坐牢而不接受官方的判决、讼师群体出现并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对于诉讼游刃有余甚至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是黄宗智引用大量清代中国地方民事判例,我们甚至会以为这描绘的是西方现代法治社会而非清代中国的民事司法运作。
在我看来,黄著的核心论点大概出现在第189页,“地方法庭是常规地和一贯地在处理民事纠纷,而县官们事实上是按照法律在审判案件,……我希望最多疑的读者现在也能够承认,大量的、甚至淳朴的农民都在利用法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黄著最终通过大量的案例得出结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官方标准之间有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