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敏
出处:大众日报 2006年8月
本书以近年来发生的并引起大众普遍关注的经典案例为底料,以古典《三十六计》中的各个计策为谱单,将《三十六计》移挪于现代律师职场,从而用古老的品牌“克隆”出了一块现代的奶酪。
欲擒故纵:不要逼得兔子咬人
私营老板高田野,欲设立一家生产方便面的企业,便对市场上的方便面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做了全面的考察,之后偕法律顾问与其中一家企业进行洽谈。但由于该企业自恃自己的产品是品牌,属于市场畅销产品,在价格问题上不肯做丝毫让步。经法律顾问提议,高田野决定采取“欲擒故纵”策略,先是有理有据地将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性能、价格、优势,与该企业的生产线做了一一对比,并把自己投资几百万建设方便面生产企业的宏伟计划和盘托出,最后和婉地表示既然双方无缘合作,只好就此作罢。法律顾问做出劝解的样子,高田野便顺水推舟地又坐到了谈判桌上。接下来的谈判非常顺利,该企业基本上没有在高田野给出的价格上过多纠缠,就痛快地签订了合同。纵观高田野与该企业的谈判过程,其运用的就是典型的“欲擒故纵”计策,他一一列举其企业的产品优势、价格、性能,透露自己的投资计划,并装作要抽身离开,正是“纵”的行为,目的在于打压对方的自负心理,促使其让步,最终顺利将其“擒获”,达到了以较低价格购买该企业生产线的目标。
可见,“欲擒故纵”计策中的“纵”虽然表面上与“擒”是背道而驰的,但实际上是一种进攻的谋略和技巧,是为“擒”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消减敌人斗志,削弱敌人反抗力度,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欲擒故纵”计策对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极高的实用参考价值。
抛砖引玉:故布疑阵诱引对手
2004年8月1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的《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引发深思》的文章,报道了云南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王卫宁律师诉昆明电信公司侵犯隐私案。王律师认为,自己在电信公司申请开通某个电话号码后,就享有对该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但被告昆明电信公司未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该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责令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对此,被告辩称,来电显示作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自己的电话号码享有使用权、支配权,同时享有隐私权,但是他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害其隐私事实的具体证据,同时法院认为,“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交流、沟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依据上述理由,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卫宁律师提起的这一诉讼虽然败诉了,但虽败犹荣,由此带来的全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讨论和尊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健全、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认同。对于该案的发生、审理,全国许多媒体均给予了关注和报道。当时一位法学家就该案谈了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原告的诉讼虽然败诉了,但法院确认原告对自己的电话号码享有使用权、支配权、隐私权,既让电信消费者明白了对自己的电话号码所享有的权利,又给电信消费者提供了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范例;同时,原告的较真对推动公共服务的法制建设、完善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抛砖引玉”计策不仅在法律事务中,在现实生活中也可广泛运用。各行各业、各色人等,都可能运用该计策,舍弃自认为小的利益,去博得大的收益。
指桑骂槐:不战而屈人之兵
1998年,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政府修建了一批统建安置房,用以安置当地农转非人员,按照政策分配完毕以后,还剩了10余套。一些已经得到安置房的居民,见这些住房无人居住,便私自撬开门锁,予以霸占。镇政府劝说、动员一部分占房户退出了公房,但有4户居民不听劝告,执意不退。镇政府就把其中态度最为恶劣的朱某,告上了法庭。朱某自觉理亏,知道自己败诉不可避免,便主动要求调解,答应退还公房。其他3户见状,也主动退出了所占公房。这个案件中,朱某就是被指的“桑”,而其他的3户居民,则是被骂的“槐”。
“指桑骂槐”的字面意思是指着桑树骂槐树,本质含义是指含沙射影、拐弯抹角地教训、警告别人,以旁敲侧击、敲山震虎的形式,赢得服从。自古以来,“指桑骂槐”计策就被广泛运用,尤其是不少谋略家、军事家们将该计策作为严明法纪、树立权威、令行禁止的有效手段。
因此,在法律事务中,采取一定手段、措施,让对方感受到己方的强大实力和优势,使其意识到只有按照己方的意愿,停止或从事某种行为,才是明智的、合理的,这是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时经常运用到的一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