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彦德 出处:中国图书商报 2007年8月
20世纪的主流政治形态毫无疑问是民主政治,然而另一方面质疑和反对民主的声音也一直不绝于耳,对于民主的不满已经从实践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人们开始质问民主政治的治理能力和正当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概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西方民主理论发生了一次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到“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转向,而这一转向的集中体现就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出现。汉语学界似乎并未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翻译问题达成共识,如曹卫东译为“话语民主”、“商谈民主”,谢地坤译为“商议民主”,刘莘译为“慎议民主”,李君如译为“协商民主”,台湾学者陈东升等人译为“审议民主”等等,不一而足。
无论Deliberative Democracy如何翻译,最近面世的《民主与分歧》(中文版)对于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兴趣的读者来说值得一读,因为初版于1996年的《民主与分歧》是英语世界中“在实践问题和政策语境中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中文版将之译为商议民主,为统一起见,下文沿用这一译法)理论提供持续发展契机的第一部著作”,本书也较好地阐明了商议民主的内涵、原则和优越性。本书的作者分别是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校长古特曼(Amy Gutmann)教授和现任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伦理学项目主任汤普森(Dennis Thompson)教授。
不过,我以为本书更贴切的书名应该是《商议民主与道德分歧》或者——更直接地说——《商议民主与政治中的道德分歧》。因为本书在讨论商议民主时固然有比较整全的民主视野和参照系,但是对其他形式的民主如程序民主、立宪民主、选举民主是如何处理(政治中的道德)分歧的只是做了非常简略的说明和交待,而本书的核心目的是要证明,作为“一种确保道德讨论在政治生活中核心地位的民主观念”,商议民主比其他形式的民主(观念)更能有效地回应和处理政治公共政策 中的道德分歧,民主会因为商议而变得更安全。在这里,商议民主由六项原则构成:互惠性、公开性、问责制,这是指导商议的三个首要原则;基本自由、基本机会、公平机会,这是商议内容的核心成分。
事实上,无论是在论述的基本问题还是采纳的基本术语上,本书都深深地打上了罗尔斯的烙印:就前者而言,本书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正是罗尔斯数十年来上下求索的问题——拥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关于善和好的生活方式的完备性观念的人们如何和平共处和实现公平的社会合作;就后者而言,基本自由、基本机会、无知之幕、公共理性等概念无疑都来自罗尔斯。
罗尔斯为了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和平和合作问题,从《正义论》撤退到了《政治自由主义》。本书从罗尔斯那里“接着讲”,但是提供的答案之简单可能会让罗尔斯惊愕不已:当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就公共政策产生道德分歧时,他们应该同其他公民协商,相互辩护,可能时就寻求道德一致;而不可能时,就维持相互尊重。
这里必须就相互辩护和相互尊重这两个术语做点说明。相互辩护是商议民主的基础观念,它表示一种广泛共享的道德理想:即使公民和他们的代表持续地存在分歧,他们也应当按每个人都能合理接受的方式为政治决策提供辩护。
相互尊重(mutual respect)是互惠性和商议的核心价值。它要求人们对与其有分歧的人采取一种赞许的态度,并与之进行建设性的互动。相互尊重是一种独特的商议品格,具有这种品格的人在道德上是忠实的,对于他们的信奉是自我反思的,对于值得尊重的意见差别和可宽容的意见差别之间的不同是有所辨别的,而且对未来的可能性保持开放,当在未来某个时间遇到对于他们目前的观点无可辩驳的反对时,他们会改变他们的想法或调整自己的立场。相互尊重一方面反对道德僵化、道德教条主义和道德傲慢,因为它们把道德对立派当作一种无知或堕落的表现;另一方面反对极端的道德怀疑主义,因为它取消了严肃的道德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所秉持的是一种宽容、开放和适度的怀疑主义精神,这种品质如此卓越和重要,以至于它使得一种民主制度在面对根本的道德分歧时仍有可能繁荣发展。正是从这里出发,我认为正如翟小波所言,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作“慎议民主”更为妥当,这更符合deliberative 的本义,即“仔细慎重地思量和商议”,“若干人一起思量和检讨支持和反对某建议或行动方案的理由”。其一,在本书作者笔下,Deliberative Democracy就是被当作平等者的个人之间公开进行的相互给出理由的过程,而且其要旨在于每一方的理由都必须得到认真的倾听,每一方都必须承认自己的主张为错的可能性,并力图从对方的主张中吸收合理的因素和成分。而相互尊重的重要内涵即保持自省自察自疑,这层意思只能由《中庸》讲的“慎思之”的慎才能传达出来。而且由于语境的关系翻译成协商民主和商谈民主都无法体现Deliberative Democracy中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而协商民主在中国语境中鲜明的精英色彩更与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广泛性(适用于政府、中间机构、公民团体以及整个社会)格格不入。其二,问责制是商议民主的六大原则之一,而本书作者把问责制的范围从选举选民扩大到了道德选民,包括了其他州和其他国家的公民,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群体和还未出生的公民,其责任之大不正呼唤慎思、慎议么?光是协商和商谈显然不够。其三,说到底,Deliberative Democracy所强调的还是一种自我反思、自我怀疑精神和普遍主义追求,连作者也说,在超出了学术共同体的意义上,本书的对象是处于更具反思性的精神状态的公民和官员。其四,Deliberation有“协商”之意,但还是以“议”为主,强调相互给出每个人都可以合理接受的理由,所谓“议”和“给出理由”都意在给民主增加理性成分,作者本意就在于赋予道德辩论以政治过程中的一个突出位置,因此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作“慎议民主”才更为妥当。
值得注意的是,商议民主并不是一种和代议制民主或直接民主并列的一种民主,如作者所言,现代政治的规模和复杂性使得代议制民主成为必要,而商议民主并没有指定某种特定的代议制形式,它探寻各种支持严肃而持续的道德论证的平等交换意见的代议制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作者强调要提高民主的商议性,或者说力图实现商议问责制和代议制民主的有效结合。
最后我想指出,尽管商议民主有着诸多的优越性,可以救治单纯的选举民主的弊端,但是商议民主本身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我们就必须求诸其他的办法来处理(政治中的道德)分歧了。正如作者所言,一种商议性观点并不能满足那些拒绝把寻找进行合作的公平条件作为目标的人们,也不能打动那些拒绝根据他们的同胞可以理解的条件来提出他们的公共要求的人们。卢梭说得更明白,政制创建的困难会使得立法者“为了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既不能单靠使用强力,也不能单靠使用说理”,而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被迫“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与分歧》力图强化政治中的道德辩论,提升政治的理性程度,认定商议必须以论证一项实际决策的合法性为目标,切合于亚里士多德把理性的言说归之于政治的核心特征的论断;但是另一方面,本书基本上忽视了亚里士多德及整个古典政治哲学对于人类的二元区分,忽视了商议事实上只是在小众中才真正可能,忽视了处理分歧的手段远不止于民主一途,基本上还是站在现代性的视域之内诊断和疗治现代性,而没有意识到现代政治本身已经哲学化和理性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