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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书名:接触与碰撞
作者:田涛 李祝环
ISBN:978730112338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6

有售书店:卓越网 当当网
  人类在各自封闭的地域环境中,发展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当西方人在16 世纪发现了中国的时候,随着接触与碰撞,首先遇到的是法律冲突,于是东西方的法律从此走向整合。本书以独特的视角揭示了这一冲突的过程,作者用百余幅鲜为人知的珍贵图文资料,为我们描述了那一段被遗忘了的历史。
   全世界所有的人都应该了解到古老的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独具辉煌的一页,但是当西方法律走向新的文明与变革之时,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并更加趋于固化,从此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距离日渐拉开。但是,在中世纪开始至西方的工业革命之前,所谓的西方法律同样充满着毫无人性的残酷的对人的摧残,而且宗教法庭中的任意性和残忍,并不亚于当时的东方。就当时的西方宗教法庭而言,因为有人说地球是圆的,而被施以火刑的故事也在警示我们: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应当是架构在时间与空间相对平等的历史境况之下,这样的比较才可以得出更加客观的,更有说明力的结论。
   本书是关于研究“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的专著,具体包括了:当西方遇到东方(1517—1793)、失之交臂的握手(1793—1911)、威妥玛与《文件自迩集》、死刑与私刑、风从西边来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用百余幅鲜为人知的珍贵图文资料,为读者们描述了那一段被遗忘了的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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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与碰撞》:中西法律文化的距离

文:一泓秋水 出处:广州日报 2007年8月

  在《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一书中,作者提出,在地理大发现之前,人类在各自封闭的地域环境中,发展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古老的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独具辉煌的一页。但是,当西方法律走向新的文明与变革之时,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并更加趋于固化。从此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距离日渐拉开。但是在中世纪开始至西方的工业革命之前,所谓的西方法律同样充满着毫无人性的残酷的对人的摧残,而且宗教法庭中的任意性和残忍,并不亚于当时的东方。”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关于一些16世纪以来中国法律的描述,中国自己的典籍少有记载,反倒是来华的西方人,利用有限的机会,留下了大量翔实的资料。以致作者不得不利用自己游学国外的机会花重金搜罗。连记载自己痛苦记忆的文本,尚且需要通过出口转内销才得以呈现,由此可见我们的健忘。对此现象,我更愿意把它解释为皇权专制所造就的人性扭曲和情感麻木。

  与其说“当西方法律走向新的文明与变革之时,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并更加趋于固化”,不如说皇权专制集团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和既得利益,必然会使法律充当管控社会各个层面和管控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保护人民免受公权的无端迫害。因此,中西法律的分野根源在于,当启蒙思想照亮西方,教会和君主权力被削减,现代国家开始逐渐建立和稳固,在数量上也逐渐增多的时候,中国依然有意把自己与世界隔绝,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在外部世界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之后,依然以帝国自居,视外邦为蛮夷。一个前现代国家,又怎么能发展出现代的法律文化?

  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使今天的我们了解到,人类文明无不是建立在野蛮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也只有在不同文化之间的比较和碰撞中才能分清优劣,继而发展向前。

西洋镜里的中国法律

文:维舟 出处:南方都市报 2007年9月
  
  有些国家一直是人们幻想的对象。这种刻板印象有时相当顽固:自中世纪起的几百年内,西欧国家一直倾向于把中国想像为一个完美的理性王国,而俄国却常是一幅黑暗阴冷的画面。最初使中国这一美好印记受到无情修正的,就是西方人眼里看到的中国法律。

  第一批观察到中国法律的西欧人,来自于他们本身不愉快的遭遇。1517年葡萄牙使团抵达广州时按西方惯例鸣炮致敬,但这却大大冒犯了天朝礼仪,结果使团被迫谢罪,不久还被关押起来解送北京。这些牢狱生活的体验,叙述时当然觉得严苛多于快感。早期的旅行者尤其容易注意到中国经常使用的杖刑(打板子),不免使西欧的读者觉得中国人的臀部毫无尊严。毫无疑问,这种外人的见闻,首先看到的主要是刑罚(这恰是司法领域最严酷的一部分),还未能触及法律的制度层面;而且一般都是在谈对中国的整体印象时,旁及法律这一领域,并非专论。

  这些叙述起初并未能动摇中国在西欧人心目中的美好形象。18世纪的启蒙时代,众多欧洲哲学家仍乐于将自己最美好的乌托邦投射到遥远的中国。在他们看来,儒家的“礼”类似于西方的自然法,是一种值得赞许的、具有理性色彩的社会形塑机制。与这种看法相对应的,则是后来逐渐兴起的另一种极端看法:即严厉批评中国法律为专制工具,这一派尤以孟德斯鸠为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他们的意见为何,双方实际上都是立足于欧洲自身为基准来看待中国法律的。只不过从一派看来,中国成文法完备、不受宗教影响的理性精神,这都是官僚制度尚未建立、政教仍未分离的欧洲称羡不已的;而在另一派看来,中国法律体系根本不保障财产、商事债权,也缺乏律师,并不值得效法。他们拿的都是欧洲的尺子,但测量的部位却并不相同。

  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有着根本的差异。由于中国长期是国家控制社会,法律也就成为君主控制社会的主要工具——不是按法律来统治,而是用法律来统治。在中国传统中,法律从来不能独立于政治,它是政治的一部分,直到今天,国人仍是习惯“政法”连称。另一方面,自魏晋以降,中国法律已被深深地儒家化,它的根本立法精神之一就是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往往更重社会利益,政府须满足人民“立即实现正义”的期盼以大快人心。这些制度层面的核心,显然是当时游记式的观感所无法洞察到的。

  与当时西欧人对中国文明很多方面的看法一样,以上两种极端看法都充满空洞能指,在我们今天看来,与中国的真实状况都有偏离。人们只能在自身文化所施加的限制内,根据零碎的间接材料,想像和判断中国法律会是一个什么样子。然而真正关键并不是这种偏离或谬误的形象本身,而是西欧人通过与中国的对比,产生了一种对本国法律的自觉认识,而两种极端看法的激烈交锋,也推动了这种对中国法律了解的深入进展。

  结果不难想见:这场当时国人一无所知的争辩,持续地推动着欧洲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1810年,英译本《大清律例》出版,而这,据说是“第一本直接从中文译成英语的著作”。三十年后鸦片战争时曾强烈赞成向中国开战的小司汤东主持翻译,还赞许这部东方的法典比胜过任何欧洲同类,“内容那么丰富,逻辑性那么强,那么简洁明快,不死守教条,没有想当然的推论”。这是近世中西交通史上屡屡出现的现象:由于相隔遥远,起初时双方对彼此的形象都歪曲到可笑的程度,然而西方通过持续不断地辨正、争论,逐渐朝着清晰的方向修正,而中国却一直无动于衷地停留在原先的阶段,直到双方的这种不对称了解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为止。

  《接触与碰撞》以法律来看东西方对彼此文化的认知,是一个颇为独特的切入角度。按作者的介绍,本书还将有一个姊妹篇,论述中国对西方的法律的认知及回应。这无疑将丰富我们对中西文明碰撞的认识:比起在文化、宗教、政治、军事等层面,法律也许更能反映出两种社会的根本性差异——说到底,法律最能反映一个社会的根本运作机制,其本身总是与社会相协调的,因而也最能反映社会的变迁和权益观念。

  这一角度的独特,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以往很少有人涉足。显然,这也对两位作者造成了困难。从书末所附的参考书目来看,他们的搜罗还远不能说囊括相关的主要著作及论文,例如论述古代中国法律一般必备的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竟也不在其中。而龚鹏程在《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中曾有一章也专述西方人眼里的中国法律,极有见地,看来两位作者也并未寓目。虽说他们都是法律学者,从本书里却不易看出这一点——它所反映的治学方式更多的是传统叙述式的,而非分析批评式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不幸对读者造成这样的印象:它不过是又一部西方人对中国文化的见闻,只不过这一次把法律部分从相关的游记中抽出来重新组织而已。

  人们想知道的不仅是外人了解我们的一系列小故事,而是它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和产生的社会影响,而那又是如何产生的?说到底,法律虽是中西冲突的一个切入点和缩影,要了解它却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放到这次冲撞的整体背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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