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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

书名: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
作者:赵泉民
ISBN:9787806819623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2

有售书店:卓越网 当当网
本书试图将20世纪前半期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合作运动放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传统和现代、社会分化与整合等之间关系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这一时期,国民党政权统治下的中国社会,就整体上而言,是处于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时期。因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的下延,力图对社会实现强控制,“党人”、新官绅日益取代旧时的传统意义上的乡绅。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现代性质素逐渐向更深、更广的领域蔓延,传统因子也在此的浸染下开始嬗变(包括人们的政治理念、价值趋向、两性关系等),社会因之呈现出“多元异质并存”的状态,各种力量也开始重新分化、组合。根据这一思路,文中结构安排如下:第一、二章首先分析了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兴起的社会背地进行了编纂、整理,既方便了后世学人,又有力地推动了史学研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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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社会生态中的合作社组织

——从《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谈起

文:井世洁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 2007年第7期

  合作是一种行为,合作社则是基于人们合作行为之上围绕一定目标而形成的组织或经济制度,其最早萌生于18世纪西方市场经济极为活跃、“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和“个人权利”被视为神圣的一些欧美国家和地区。然对中国而言,合作社却是一种“舶来品”,20世纪初被作为挽救中国乡村社会经济危机的一剂良方“移植”而入,并成为政府一项“国策”而被强制推行。其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西方社会中多与政府无涉的“社会自组织”行为(内生型)、且仅具经济功能范畴的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则就“变异”成为具有政治(实施社会动员)、经济(挽救乡村经济)和社会(控制乡村)多重功能范畴为一体的“政府行为”(借助行政力量将合作社“嵌入”乡村社会)。因此,合作社组织也就成为透视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借助于此可以蠡测乡土中国的社会生态(包括权力格局、经济状态、文化禀赋)对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绩效的影响。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会使我们经由对历史经验的反思更加深入地思考现代中国的“三农”问题和农村的组织化问题。


                     一

  制度若从供给主体上看,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供给主导型,另一种是需求诱致型。当然,选择何种变迁方式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以实现国家意志;后者的主体则是一群(个)人,在得到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得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自下而上”实行的制度创新。

  如果说合作社是一种制度的话,那么,20世纪前半期的中国,合作经济的制度变迁主体显然不是社会中一群(个)人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发引致的,而是在乡村社会普遍性危机情态下政府的“政策性选择”,其更多的是仰仗于国家或所谓国民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强制推行。所以,政府命令及法律的引入和实现构成了当时中国乡村合作社制度推行的“权威性资源”。也正是这一行政资源的支配,驱使了合作运动在乡村的“行政化”、“官僚化”,并赋予了合作社的“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地位,最终促使了合作社在各地“量”的疾速增长。同时,也实现了中国乡村合作运动“重心”自东(如江苏、浙江、河北、山东)向西(四川、云南、贵州)的空间大转换。合作事业布局的转换,既从横向上拓宽了乡村合作进行的地域和空间,又在纵向上促使了合作社组织向最底层的村落社会深入。这一方面形成了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力量配置资源以及动员、整合社会的强势,但另一方面,也为官僚机构利用组织合作社之机进行权力“寻租”开启了便利之门。

  依据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效率的获得,与组织嵌入其中的整体社会的“结构性环境”息息相关,特别是和官僚机构对此变迁的“认同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乡村社会中的权力构成对合作社效用的发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时乡村政权中占据着“强势地位”的多是地主、富农及乡绅等“旧式精英”,借助行政力量推进合作,即合作社建设跟着政治体制如保甲制度走,必然会造成合作社主持人(包括理事长)多为乡镇保甲长等基层权贵(也是国家政权的“代理人”)的事实,由此一方面引致了他们以“自身利益”为基点的“经营经纪行为”,即在利益驱动下与村中“痞化”豪绅联结并将政治“经济化”,利用合作社低利放款进行转借谋利,形成了“新的高利贷势力”;另一方面也致使社员主体构成以中农居多,一般贫雇农被排除在社外,很少能沾上实惠。显然,政权经营行为之下的合作社,蜕变“异化”成为了“集体的高利贷”或集团高利贷,背离了合作社援助弱者的主旨。

  合作社在“量”的扩张的同时所引发的“质”的蜕变,客观言之,正如作者所剖析的,主因在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权内卷化”,即土豪劣绅代替传统意义上的士绅而成为政府所认可的“新权贵”与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角色变异与权力的移位为其把持、利用合作社提供了便捷的政治资本,直接导致了合作社“异化”,并形成了“异化”的合作社(官、绅、商的“合作”)。


                        二

  从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合作社在西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生产者的自由联合体(自给自足状态下农民对市场依赖程度很低,基本没有合作要求),是契约性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合经营组织。所以,商品生产发展程度是合作社兴起的“决定性因素”。

  应该说,20世纪后的中国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藩篱已经被打破,国内市场逐渐扩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意味着乡村与外部隔绝的状态被日渐打破,农业、农村和农民亦被逐渐地卷入到市场中去。但由此形成的市场商品结构却是“一种不合理的、畸形的市场结构”,工业品由沿海通商都市流向内地,农产品和农副业加工品由内地流向沿海通商都市。但在工农产品交换过程中,价格水准虽都由通商口岸决定,但工业品在流通中是逐级加价的(每个环节都要加上运销费、商业利润、利息、捐税等),农产品则是按已定价格逐级压价的(以充运销费用、商业利润、利息、捐税等),这就造成了乡村与农民在价格上的损失,即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因而,在整个近代工农产品的交换中,除极个别年份对农产品有利外,农产品总是处在不利、很不利、极不利的水平上。这种价格结构不仅造成农村的输出不能抵偿工业品的输入,即农村对城市负债;也造成内地省区的出不抵入,即内地对沿海通商口岸负债。市场结构与价格结构的严重不合理,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影响极大。

  造成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不等价交换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居间环节过于繁多,交易成本上升,市场发育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健全及不公正现象,绝非农民的个体行为所能扭转。此种情势下,在社会交换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只有联合起来,组织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以群体力量“直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去,进行规模化经营,实现组织与市场联结,才有可能改变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与销售、各种消费品来源的分散性状态,减少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及由此带来的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讲,虽说当时中国商品经济尚处于发育期,还很不发达,不少地方还处于“半自给”状态,但对在商品化、货币化进程中居于不利地位的乡村经济及农民来说,市场中已经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就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并且也为其提供了一定空间。一言以蔽之,市场经济的有限发育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土壤,并助推了农村合作经济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位,即“人”的聚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其行为主体是入社的社员。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发展只是为合作社组建提供外部的经济生态,其成长和运行良窳则要依赖于商品生产者(农民)自由个性的觉醒和经济理性的成熟。而当时乡土中国之现实则是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低,农业生产者很少参与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交易活动,亦即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分离程度较高,这就决定了农户不可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居于主体地位。经济领域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特别是市场经济,它本能地要求参与经济生活的主体能够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要求按照一定的规范并形成一种制度来对这种自由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分殊化和人际关系契约化,最终形成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公民社会。从这一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同构体,是市场经济对社会结构的改造过程的产物,它通过市场机制肯定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使个体摆脱封建体制或现代全能国家的束缚,从而解放每个人的创造力。而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和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之下,农民(相对而言,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比较缺乏)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不是具有自由个性与独立人格的商品生产者,加上“身份性社会”的制约和社会交换关系的匮乏,他们尚不需要也不可能建立只有在契约性社会(或者说是“公民社会”)才能生存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组织,故而也就不可能使社会生发出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团体性组织,更不会以较大的积极性主动去推进合作社组织发展。即或是被强迫合作起来,也会出现诸如农民及其他社会阶层对合作社意愿不高;社员合作精神涣散,与合作社关系疏远;合作社业务单一,完全在贷放社外借款,丧失合作社职能,毫无生命可言等为人所诟病的“质”的问题。

  这就是20世纪中国乡土社会合作社组织发育时所遇到的经济生态方面的“两难”,或者说是“悖论”。


                       三

  组织所依存的环境特性不同,会导致组织的不同效率。经由文化濡化、演进及固化而成的社会伦理与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环境中之一种,对于嵌入其中的经济组织的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微观形成机制看,社会既存的文化信念、伦理道德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共同知识”,会决定和影响处于一定社会博弈安排中的每个博弈者对他人的行为和策略选择的预期,对制度及其实施机制的形成产生作用,从而在社会经济秩序安排与制度变迁上固化下来。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佩鲁(Franso1s Perroux)在《新发展观》一书中就曾指出:“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里,每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属群体的规则、习俗和行为模式,尽管未必完全为这些东西所决定。”从这一层意思上看,一个社会包括宗教和意识形态在内的“文化禀赋”,对制度创新的供给具有强烈的影响。
  乡土中国的文化,从品格上分析,是一种集体主义文化。对于个人,不是像西方那样将其看成是原子式的个人,视为最后的独立实在,而是多看做为一个细胞,是家族、集体(实质上是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共同体)中的一个细胞。此种以家族、集体为本位的文化意念,使得个人只能从属于或融解于一个更大的集体生命之中才有意义。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只能由集体派生,并非是先天注定和不可剥夺的,而且其价值取决于他能为集体所贡献的服务。文化中蕴涵的“无我”与“克己”精神,不仅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从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独立的个人“人格”,而且还要使其服从以“礼”为规范机制的人伦秩序。与西方的契约观念不同,人际间的这种“礼俗秩序”在影响和塑造社会制度安排方面就有了巨大差异:西方在相当大程度上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地位、私人与公共领域的范围、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国家权利的认可,以及正义的含义及其在社会构成中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中国则是关注人际和谐、群体关系、情理统一、教育感化以及社会理想,通过“正名”对各个社会角色、身份进行规定与调整等。

  集体主义的文化信念,一方面导致了人际关系的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结构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交往的“关系网络”。因而,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被人情与伦理所强化的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仅靠习俗惯例、伦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非正式约束机制就可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出正式制度约束机制,因此,社会内部结构从整体上看是“无机的”、“离散的”)来诱导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策略选择,其结果使人们交往、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圈内,而无法也无力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或经济体扩展;另一方面深含于文化中的自我舍弃与自我消解的“无机群体意识”,使每个人又陷入双重人格的内在张力之中:既有欲望追求个人利益、效用,又要顾及家人、族人、邻人、熟人的利益。集体主义文化形塑出的,是一种信任半径拘囿于熟悉人范围之内的“熟人信任”。其最终使无关系的人很难组成社团或组织,包括经济企业。集体主义的文化品格与无机群体意识,是处在乡土社会氛围中的民众难以突破以“己”或“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封闭性”的血缘组织),进而走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之团体格局(“开放性”的业缘组织或地域共同体)的理念性因素。

  一句话,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之内是有利于农民走向合作的(即以血缘、地缘为主以及衍生出的各种合作,合作对象局限于熟人范围之内),但又不利于他们走向以契约为主的超血缘、地缘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浸润于这一文化禀赋中的农民,他们的合作规模、范围极为狭窄,合作社经营也甚为单一。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根植于西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文化土壤之中的合作经济制度,在将其“强制性移植”到中国这一受传统儒家精神浸润而推重集体主义(collectivism)的社会文化当中时,会使合作社这一制度自身面临着难以消解的困境(需要合作而又难于真正合作的“困惑”)。也就更容易理解,为何崇尚“个人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勃勃生机的合作社乃至于“合作化”(如丹麦、荷兰、英国、德国、美国等等),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国家或政权(前苏联及20世纪后的中国,特别是建国后的“人民公社”)却反而把合作社弄成了梗喉的鱼刺,使人欲吐不能、欲罢不休?这或许就是制度移植或模仿过程中所谓的“文化适应性”问题吧。这也正如《陌生人群——一部经济生活自然史》一书作者英籍法国卢兹大学经济学教授保罗·西布莱特(Paul Brett)在对不同情境下人类合作行为研究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在各地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文化逐渐融入更广泛地区文化的过程中,所有权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构建于互惠和利己的平衡之上的所有权(所有稳定社会之间的“共同点”,就是能够实现互惠与利己之间的“平衡”,即便有个别人也会兴风作浪),特别是“财产权是制约哪些人有权管理我们环境中的各种有价值的资源,哪些人有权分享这些成果以及哪些人有权将其分配给他人的一系列规定”,这一社会机制的“最成功之处就是它们不需要过多的外界强制性力量就能够建立起一种信任的文化”。显然,普遍主义信任文化的存在促使了人们的合作冲动。

  汇总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说,存在于西方的合作制度在被移植到中国这一个制度结构背景与之不同的地域中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强制”状态下单兵推进时,其原来与之匹配的各种制度之间协调演进而形成的均衡机制(实质上是包括个人主义文化和契约性社会在内的一种制度系统,或说成是整体社会的“结构性环境”)已不复存在,故而在运行方面出现的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等困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留下的启示就在于:组织和制度的形成、生长和变迁,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组织结构及其制度模式内在的构造或重构过程,而必须考虑到组织嵌入其中的整体社会的结构性环境,也必须考虑到组织自身的路径依赖的惰性。若不考虑这些,在组织和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具体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淮橘为枳”或“拔苗助长”的“异化”结果,有可能使一些本来有本土社会基础并能够自发生长的组织系统受到破坏。若想使一种文化领域中形成的社会组织或制度安排在另一种迥异的文化土壤上得以较好的运行,最佳的方式是将经济制度与社会博弈的规则一并移植。因为合作本来就是一个深层次的、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社会经济制度,绝非简单的经济一域问题。■

  (作者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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