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庞从容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 2007年第7期
大众媒体几乎没有一天不谈论人权,关于人权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增加了保护人权的原则,事实上,“人权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 依然是陌生一如隔世神话”。[1]尽管国内研究人权论题已有数年,相关著作、译作及文章难以计数,然而对于人权究竟是什么,从精英到普通大众,却很少有人知道其准确的含义,而“人权作为个人权利,它存在的主要前提是个人权利观的自觉”。普及与传播人权理论,尤其是提高绝大多数普通大众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自觉,这样的工作显然很有意义,却鲜有人能做和愿做。今天重读托马斯·弗莱纳(Thomas Fleiner)的《人权是什么?》,仍感可贵与难得。
和潘恩的留世之作《常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样,《人权是什么?》也只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但并不代表它缺乏分量——我们期望国内大家创作大众精品读物。瑞士弗里堡大学法学院院长、联邦制度研究所所长托马斯·弗莱纳教授撰写本书遵循的标准是:屠夫看得懂,学者愿意读。的确,在一本小册子里,要讲清楚“人权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以及“人权的保护”这三个问题,语言通俗并富有诗意,深入浅出,确非大家不能胜任。
爱因斯坦曾如此阐述其著名通俗读物《物理学的进化》一书的写作方式:“我们的叙述必须简单。我们应当选择那些我们认为是最有特色和最有意义的重要路径来穿过论据和概念的迷宫。”与此相似的是,托马斯·弗莱纳在本书的写作上没有采取系统分析和综合分析,而是采取以例说理的方式加以介绍。这些案例是我们可以常常听到甚至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看似普通寻常,实质上却是作者严谨思考后的精心选择。这些案例涉及人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如何理解人权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少数人人权的保护问题,人权领域内常见同时敏感的几类权利问题,作者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说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前两个问题是人权理论中应属最为重要并且极富争议性的问题,笔者将和作者一起对这两个问题做一些介绍。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发达国家常常以普遍人权为由指责发展中国家发生侵犯人权行为,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击。本书中“人权的普遍性”一节中说到的案例即体现这一点。土耳其一位人民代表因为公认直接或者间接支持一个分裂主义恐怖组织“PKK”(目的是库尔德斯坦自治)而被赶出议会,并被判处长期监禁。西方国家因此而谴责土耳其政府侵犯人权,土耳其援引其特定的文化传统,以此证明土耳其对人权的特殊的理解,人权的普遍性本身受到了挑战。如果进一步探究,该问题更深刻的争议在于: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国内有学者称为集体人权)的关系,因为两者并不总是一致,当他们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时,应该如何处理? 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前者具有个人主义传统,认为每一个人具有理性,可以区分错误与正确、真理与谬论、善与恶,并且可以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国家权力应该给个人理性以信任与尊重。而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在长期历史传统与民众教育中,灌输的是集体主义意识,即个人要融入家族、集体、国家,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其背后的理论支持在于:集体的智慧是强大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只有国家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不能否认,对于人权的理解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托马斯·弗莱纳站在试图调和的立场,他承认“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且通过集体而存在”。然而,他同时强调“集体不能被滥用来损害个人人权”。这一点,无疑是提醒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动用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实人权观念的不同,不仅仅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内部比如美国与欧洲的人权观念也有所差异,美国人认为他们的人权不是来自国家和宪法,而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法官借助于人权的帮助,能够保护少数派免受多数派的侵害,而欧洲的法院大体上还是为多数派服务。(参见本书18页:大西洋两岸人权观的差异)可见,因为文化、历史传统与制度选择的不同,对于人权的普遍性的理解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学术界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发达国家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在人权政策与制度上所采取的具体模式与道路,发展中国家则不应当过于强调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其他原因,而不去做那些应当做出也完全可以做出的改善人权状况的努力。”[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所有的人应该获得相同的对待,不能特殊和例外。但是,涉及具体的情况,如何理解和实现平等,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正如作者所说,“有时候你不能做任何区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要区别对待。不同年龄、性别、种族”“在那些相关证明不平等对待合理正当甚至需要不平等对待的人们之间存在某种不平等时,不平等才是合理的”(见本书42页)。比如,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男女平等问题。“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原则的不忠。”[3]无差别地对待的结果反而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所以笔者曾提出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相结合。[4]在美国,种族问题上的平等也与此种情形相似,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与隔离政策,造成了有色群体在教育、文化、就业诸多方面与白人存在巨大差距,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如果在升学、就业,职位安排等方面不予以有色人种救济性的权利,在政策上给予该群体以某些优惠与让步,以补救有色群体因其历史的、社会的、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与白人之间的差别而失去的或者即将失去的平等与机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再论法律上的平等与机会平等”两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平等问题的极大关注。其实,比较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观,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自由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异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5]。其理论同样表达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除了掌握精深的人权理论与学说,托马斯·弗莱纳对整个人类充满关爱与悲悯的情怀。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弱势和边缘群体的人权的同情、关注和呼吁:少数民族的权利、失业者、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人权、杀人犯的人权、避难者的人权等。
此外,本书中也涉及人权领域敏感而莫衷一是的问题,比如宗教自由、环境权、新闻出版自由、表达自由等。作者结合事例表达了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同时可以看作是对其他学者的关于此类问题进行研究的邀请。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中,托马斯·弗莱纳引用中国孔子的观点“民无信不立”,并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所有人权的基本伦理原则。这无疑给中国学者一个提示:在文化多元的世界,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也许可以为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人类走向大同世界,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注释:
[1]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5。
[2] 王家福,《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1。
[3] [印度]索利·丁·索拉布吉,《美国和印度的平等问题》,《宪政与权利》, [美]亨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6:198。
[4] 参见拙文《男女平等原则与妇女人权的特殊性》,《大学时代·教育版》,2005(6)。
[5]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