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小政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 2007年第1期
一
这是一个男人的关于压抑和寻求释放的故事。
《洛伊斯的故事》,暗黑底色的封页。状若书中描述的美国明尼苏达州北部的冬天,气候寒冷、氛围压抑;一座黑色孤零的矿山,叫做埃弗莱斯。同许多矿山一样,男人主宰着这里的规则。他们工作忙碌,面色始终阴沉,有着对性的强烈渴望。“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朋友,其次是运动,然后是需要”。所以,当洛伊斯到来时,他们都在盯着她看,“眼神就好像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女人一样”。从孤独到冲动,男人选择了宣泄、释放和暴力,并把它当作一种习惯:“下流的图画和文字随处可见;裸体女人的海报和日历就像男人的荣誉证书一样,被挂在非常显眼的地方;工人的谈话与性有越来越多的关联,也越来越具有暴力色彩”。洛伊斯和其他女矿工受到了黄色笑话、仿真性器具、污言秽语、性接触等种种令人震惊的性骚扰的侵害。洛伊斯更是遭遇了梦魇般的史蒂夫:从1982年第一张情人节贺卡到办公室的混战,到六个月后史蒂夫搬走她的办公桌……无数的骚扰性电话、信件以及所谓“工作谈话”。埃弗莱斯铁矿公司对此可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或具体的措施来阻止性骚扰……洛伊斯的故事,发生在孤独的矿山、孤独的男人和孤独的女人之间。
这是一个女人的关于抗争和寻求公正的故事。
封页中的红玫瑰,一只受到摧残、花瓣破碎的红玫瑰,正是洛伊斯的形象化身。这靠救济金生活的单身母亲具有吸引男人的天然资本。“棕色的卷发披到肩上,蓝色的眼睛,白皙的皮肤……苗条的腰身及优雅的长颈”,具有“斯堪的那维亚的美”。遭受严重的性骚扰的洛伊斯,在极限处爆发了。尽管健康状况日益恶化、各种威胁和屈辱扑面而来,洛伊斯努力为集团诉讼资格奔走,努力争取法庭的一纸禁令。这注定是一场强弱悬殊的较量。许多女矿工害怕因提起性骚扰/歧视诉讼会导致失业,她们在“抗议对埃弗莱斯矿提起性骚扰/歧视诉讼”的文书上签名——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害怕。洛伊斯在痛苦中承受绝望,在放弃中坚持希望。她希望通过抗争“得到某种金钱买不到的东西”,希望公司能道歉,希望回到一个能够信任她的社区,希望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这是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司法判例。
规则的“沉睡”,意味着权利的无效。埃弗莱斯铁矿山的恶意工作环境恰恰是当时整个美国在性骚扰上立法缺失的一个微型缩影。在许多工作场所,除了普遍缺乏前面提到的阻止性骚扰的措施外,更遑论制定规则规范性骚扰诉讼、规定安抚补偿受害人的特殊措施等。什么是性骚扰、如何构成性骚扰、雇主在性骚扰案件中的责任等,多停留在学者的笔端、议员的嘴边,而非反映在判决的文书上。这一美国历史上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引导了美国社会、法院、政府、受害人、公司等对待“性骚扰”态度的变迁。洛伊斯以弱胜强。联邦法院“不仅禁止埃弗莱斯矿再出现任何性骚扰行为,还要求矿上制定对矿工进行反性骚扰教育的计划,及将来能有效解决性骚扰控诉的程序”。而且,通过这一判例法,美国法律承认了“恶意工作环境”理论,认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可以构成性别歧视,并可确定为违法行为;雇主如果没有制定并执行反性骚扰的政策,就应当因为恶意工作环境的存在而承担责任。现在的美国,几乎所有的公司、教育组织都制定了严格的反性骚扰政策;政府为性骚扰设立了专门的投诉机构;有关劳动法律和劳工保护团体加强了对女员工的就业保护。
在这起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案例中,一场强弱悬殊的较量以弱者胜诉而收场。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书的序言中作总结道:“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然而,历史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改写,社会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进步的。”面对性骚扰,如果每个人都不去纠正它,我们就会活在梦魇中;如果我们像洛伊斯一样去抗争和寻求公正,我们中间就可能有人改变历史。
二
洛伊斯案是一次没有赢家的诉讼。
虽然诉讼的目的在解决纠纷,恢复法律和秩序;但诉讼又如同双刃剑,具有内在的破坏性。反观这起性骚扰案件,洛伊斯胜诉了,但实际上,这场诉讼并没有赢家。洛伊斯案是一次迟来的“正义”。正如作者描述的,洛伊斯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艰难而漫长的一次性骚扰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的质证程序下,受害人承受了明显的“二次骚扰”,心力交瘁,伤害伴之余生。正如作者描述的,“妇女们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在长达数小时的时间里,她们对每位妇女自出生起的私生活进行详细询问,直到妇女们对这些问题麻木”,“每个人都回答了关于她们的性生活、婚姻、妇科病史、所爱的人的死亡、童年时的虐待、被忽视、疾病和伤害等问题”。洛伊斯更是痛苦地回忆道:“我的感觉就像是正裸体坐在证人席上,法庭的气氛和埃弗莱斯矿非常相似,我就像是一个罪犯,正在等待宣判。”书中通过细腻的心理刻画,似乎想刻意地告诉读者,认定这次性骚扰案件的对抗程序,实际上就像一台“隐私”的搅拌机,令人“望而却步”。
洛伊斯案是对法律价值失衡的一个黑色揶揄。
通过洛伊斯案件,作者强烈地表达了这样的主张,在男性主导的社会氛围和传统法律体系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疏于考虑女性的价值和体验,因而,无论在性骚扰的预防还是救济上都呈现相当程度的疲软状态。洛伊斯案的终局意义,与其说是洛伊斯对史蒂夫等的抗争,对埃弗莱斯铁矿恶意工作环境的控诉,不如说是对传统法律体系法律价值失衡的批判。只有将女性价值和谐地融入法律体系的结构、程序、规则和原则,特别是关怀伦理的内容———附属与包容、调和选择、关怀和抚育、集体责任、性伦理等,法律才能达到一种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均衡的效果。在认定性骚扰的案件中,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对女性被害人尊严、隐私的特殊保护,这应成为衡量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化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与当代女权主义法学家们所积极倡导的基本理念不谋而合。洛伊斯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认定在涉及性骚扰和性犯罪案件中,应寻求被告人的质证权和对女性被害人尊严、隐私的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通过现场连接的作证方式(包括影视作证、远程作证、录像作证等)限制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并不违反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关于被告人对质权的规定。对于洛伊斯而言,“正义”又迟到了。
洛伊斯的故事没有真正的结束。
随着“明尼苏达州北部的冬天”的结束,洛伊斯和女工们得到“某种金钱买不到的东西”———尊严和道歉。通过洛伊斯案,我们也似乎找到了一系列防治性骚扰,乃至矫正传统法律体系法律价值失衡的药方,譬如,明确性骚扰的构成要件、采取积极预防性骚扰的措施、提高人们对性骚扰法律的认知程度,帮助受害人应对诉讼、加强对受害人尊严和隐私的保护、促进受害人积极回归社区并获得信任、帮助她们走出心理阴影等。
但是,正如暗黑底色的封页、花瓣破碎的红玫瑰宣示的,关于“男人”压抑和寻求释放的故事还在继续,性骚扰的立法和诉讼程序还待完善,关于“女人”抗争和寻求公正的故事,依旧延续,只是地点不在“矿山”上,主角不是“洛伊斯”。即使在经历洛伊斯案“洗礼”的美国,性骚扰依旧深刻存在并呈现恶化趋势。据美国联邦调查局2005年10月发表的一份报告,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2004年共收到有关性骚扰的指控13136件,其中84.9%是针对女性的骚扰。许多妇女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2004年,美国有94635名女性是强奸犯罪的受害人,比率达到63.5/10万,比2003年增加0.8%。在美国一些政治人物所卷入的性骚扰事件中,更是不乏沦落为政治游戏的事例。许多人,包括受害人本身,对性骚扰还存在相当程度和范围的“无知”。正如书中一段道白记述的:“听听那些女孩的谈话就知道,尽管她们是受害人,但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骚扰。”在抗争性骚扰的道路上,强弱悬殊的较量仍在继续。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