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显兵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2007年第8期
死亡,尽管显得那么冷峻而遥远,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自从二百五十年前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死刑就在废除还是保留的问题上承受了法律与道德最为集中的关注。死刑废除论者高举人道的大旗,坚持认为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杀人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行为;死刑保留论者则在保卫社会的立场上毫不松动,坚持认为死刑乃是保卫全体人民人权所必需。在全世界已经有将近120个国家废除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时代背景下,美国这个作为西方文明社会典型代表的国家,却仍然保留着死刑。1967年,在民权运动高涨的情况下,美国事实上开始停止执行死刑;1977年,由于犯罪率不断上升、矫正主义破产,美国又开始恢复执行死刑,由此也可见美国关于死刑存废争论的激烈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下,阅读欧内斯特·范·登·哈格与约翰·P·康拉德于1983年出版的《死刑论辩》一书,对于理解美国国内死刑存废之争的主要观点显然就极具意义,尤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刚刚收回死刑复核权、学界关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冷静思考存废两方的观点,更具有现实意义。
约翰·P·康拉德教授是美国著名的死刑废除论者,富有三十七年的刑事司法从业经验,是一位融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精深的理论素养于一体的学者;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教授则是美国著名的死刑保留论者,以其坚定的死刑保留论和威慑主义立场闻名于世。本来,美国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基本上都已经阐述清楚,新的论据和理由在当时似乎都已经穷尽。1980年,康拉德教授结识了身为编辑的琳达·里根小姐,由此萌发了与死刑保留论者哈格教授进行一场关于死刑的全方位论战的想法。他们首先各自写下基本的章节,概述其各自立场所包含的主要观点,然后再对对方写下的内容进行辩驳,这样的辩驳有时甚至要往复好几个回合。这样独特的写作体例几乎可以说是一种首创,读者的思维在两个作者不同的思路以及相互的辩驳之间游走,在不同思想的碰撞之中最终得出自己确信较为合理而可靠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写作形式的价值甚至并不逊于死刑这个论题本身。
在“导论”中,他们分别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基本观点:康拉德教授认为,死刑乃是一种没有必要存在的悲剧,一种时代的错误;而哈格教授则提出,死刑并非酷刑。继后,两位教授分别针对刑罚的目的是报应还是威慑、死刑能否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死刑是否违宪、死刑的适用与存在的歧视和公正问题、罪犯能否改造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论战,基本上涵盖了死刑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尽管在辩论的终结时两位学者都没有放弃自己的立场,但是在我看来,他们在许多方面达成了一致:他们都认为,惩罚只能并且能够对一部分人发挥威慑作用;死刑的适用的确存在某种歧视或者不公正;最后,他们都承认,在美国事实上已经很少执行死刑的情况下,死刑的存废更多具有一种象征意义。两位可敬的学者在辩论当中都保持了良好的风度,尽管不时也会有狡黠的辩论技巧出现。令我感动的是,当康拉德教授批评哈格教授援引考夫曼对宪法先驱杰斐逊的评论来证明杰斐逊是一个狂热的复仇主义者的论断并不可靠的时候,哈格教授坦率地承认自己受到了考夫曼的误导(60页)。这种闻过则改的学术态度令人尊敬。
尽管两位教授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致,但是他们的基本观点仍然是针锋相对的:康拉德教授坚持报应主义,而哈格教授认为报应仅是一种道德阐释,不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康拉德教授认为惩罚对于罪犯来说基本上没有威慑力,犯罪的原因在于罪犯所处的环境,哈格教授则认为惩罚的威慑力体现在大多数人都没有犯罪,惩罚对于塑造守法公民的形象非常必要;康拉德教授认为死刑和杀人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不对的,而哈格教授认为由于罪犯的先前行为,死刑和杀人存在严格区别;康拉德教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具有威慑力,哈格教授则认为常识可以证明死刑威慑力的存在;康拉德教授主张宪法的客观解释论,认为死刑乃是违宪的酷刑,哈格教授则主张宪法的严格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认为死刑并非酷刑;康拉德教授认为死刑乃是酷刑因而法院就可以要求禁止适用,而哈格教授则认为死刑是否应当废除必须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来做出判断;康拉德教授认为适用上存在的歧视和不公正足以要求废除死刑,而哈格教授则认为应当消除的是适用上存在的歧视和不公正而不是废除死刑;康拉德教授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而哈格教授则坚持一种悲观主义的立场,认为人是不能得到改造的。在辩论的终结篇中,康拉德教授重申了其废除死刑的理由:杀人是不对的,终身监禁能够起到与死刑同样的威慑作用;哈格教授则坚持认为:死刑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是正当的,死刑具有终身监禁所不可比拟的威慑力。
在我看来,两位教授的辩论是坦诚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充分地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很难简单地判断死刑存废论到底哪一方获得了真理,但是从本书来看,两位教授在辩论中各有所得、各有所失。对康拉德教授而言,他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成功:(1)他成功地逼迫哈格教授就威慑论而言后退到“惩罚确实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没有威慑力”,结果哈格教授无法从正面证明惩罚的威慑力;(2)他敏锐地指出哈格教授关于惩罚和死刑的威慑力的结论更多地是依靠常识而不是依靠确定的统计学依据;(3)他相对成功地阐明了宪法解释应当随时代的变化而丰富其内涵的客观解释论;(4)他还在论证的严密性上显得技高一筹,逼迫哈格教授承认援引考夫曼的著作来说明杰斐逊是一个死刑甚至肉刑支持论者是不适当的。对于哈格教授来说,他在辩论中也取得了在以下方面的成功:(1)他通过惩罚的威慑力在塑造个人的“自我形象”的过程中发挥了负面的强化作用,坚持和巩固了威慑论的阵地;(2)他通过论证死刑是否是酷刑应当由民意所体现的道德观念来决定,使得康拉德教授沮丧地承认,“民意调查显示,死刑在当前还是赢得了大多数问卷回答者的支持”,“如果大众是赞成死刑的,那么无须哈格博士发表精力充沛的论述,他的观点也会赢得胜利”(289页);(3)他提出“歧视必须通过废除歧视本身而不是通过废除刑罚来废除”(253页),他还写道,假设分配的不是死刑而是工作、糖果,那么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歧视的消除显然不能通过取消工作、糖果来进行,这雄辩地驳斥了康拉德教授关于死刑适用存在歧视和不公正因而应当废除死刑的观点。
除了他们在辩论过程中的精彩阐述以外,其中也存在一些败笔。例如:哈格教授在坚持威慑论的立场下,甚至提出“如果我确信通过对犯罪人实施酷刑无辜者的生命就可能得到挽救,那么我就支持酷刑”(87页)。这样极端的观点对于哈格教授的威慑论将产生极其明显的负面影响——禁止酷刑从某方面来说几乎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动摇的道德观念,从威慑论得出支持酷刑的观点不由得人们对威慑论心生警惕。而康拉德教授在坚持死刑废除论的立场下,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屡次抬出“如果终身监禁能够起到与死刑同样的威慑效用,我们为什么还要保留死刑”这样的观点(328页)。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康拉德教授这样的观点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既然主张威慑是没有效果的,为什么又主张“终身监禁的威慑效用”呢?同样,在康拉德教授认为谋杀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时候,美国当时的矫正论几乎彻底破产,事实也充分证明:罪犯很难得到有效的改造。在笔者看来,这两位学者辩论中存在的失误并非技术上的失误,而是来自于其观点的偏颇:没有报应论制约的威慑论,就可能成为暴政的渊源;完全不承认威慑效用的报应论,也是盲目的报应论。所以,作为报应主义者的康拉德教授主张死刑废除论,最终也不得不求助于威慑论;作为威慑论者的哈格教授主张死刑保留论,最终也不得不求助于报应论来确信死刑的正当根据(333页)。
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死刑废除论或者死刑限制论在学界开始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阅读《死刑论辩》这样一本全方位、多视角、有深度的著作,对于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应当说多有裨益。目前,我国学界的死刑废除论中,那种动不动就提出“理性的光辉照耀人性的黑暗”这样宏大话语的道德文章甚为普遍,那种从政治哲学、伦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细致论证的文章还不多见;而我国学界的死刑保留论者,又总是喜欢强调“国情论”,引用政治家、经典作家的语言,同样缺乏具有时代精神的细致的学理分析。无论怎么说,死刑的存与废都是一个大问题,值得我们从各个角度去认真思考、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