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秋风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 2006年第12期
与上面我翻译的《对话》同时出版的,还有我的朋友毛国权翻译的《美国宪法评注》在英美普通法制度下,法律“评注”(commentary,或者译“释义”)乃是一种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比如,爱德华·库克的两部划时代的著作之一———《英格兰法律大全》第一卷,就是对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法》之评注,布莱克斯通也撰写过《英格兰法律评注》。这三部著作可以说就是英国近代的统一法典,并在美洲殖民地和独立后的美国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典制定模式迥异于欧洲大陆,那里的法典都是主权者颁布制定的。
《宪法评注》在美国独立之后相当发达,斯托里的这部是早期最为精当的一部。作为法律家,斯托里具有完美的经历:既当过国会议员,又当过大法官,同时又是教授。这本评注通过对立宪时代的社会、政治环境的研究,通过对立宪原始文件、立宪者著述的梳理,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和对宪法判例的解释,系统地阐发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文本涵义。
这种评注引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宪法从根本上是理性的,其约束力并不仅仅源于主权者之颁布,相反,它之所以对人们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从而获得人们的尊重、甚至信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因为,人们相信宪法是理性的产物,宪法超越了现实的利益考量,不是某个团体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就像美国当代学者萨托利所说,并不是有了宪法,就有了宪政,宪法必须具备某种属性,才能构成宪政之基础。这种属性,至少包括理性———这就又回到了上面提到的爱德华·库克的主题:法律乃是理性与普遍的正当,宪法更应如此。